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能源与动力工程 >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发稿时间:2009-12-2215:37:39】【作者:】【主题词:】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与协调,促进有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地理信息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二、地理信息标准的制修订、贯彻实施以及地方标准的备案等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是指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信息。三、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加强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编制和实施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加快地理信息标准的制修订,并对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四、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投入机制,加大经费投入力度。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按照地理信息标准化规划和标准体系的要求,积极提出标准提案,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五、制修订我国地理信息标准时,应当认真分析研究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和吸收,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六、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协调与监督下,国家测绘局分工管理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地理信息标准化规划、计划,建立地理信息标准体系;(三)承担国家下达的地理信息国家标准项目任务,组织制修订地理信息行业标准;(四)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五)开展地理信息领域有关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工作;(六)承担地理信息领域有关标准化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任务;(七)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七、地理信息标准的制修订应符合国家地理信息标准化规划和地理信息标准体系的要求,经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审查、协调后提出立项建议,由有关行业或单位组织实施。八、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批、编号、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在本行政区域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地方地理信息标准化规划、计划;(三)承担地理信息地方标准项目的起草工作;(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地理信息有关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工作;参与地理信息有关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五)指导省级以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九、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在地理信息领域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其职责是:(一)分析地理信息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地理信息领域的国家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二)负责地理信息国家标准项目提案及送审稿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立项建议;负责相关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复审结论;(三)协助组织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四)组织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承担已发布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协助进行地理信息领域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和咨询工作;(五)承担对重要地理信息工程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理信息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六)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承担地理信息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七)组织地理信息标准化学术交流,跟踪、分析、翻译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提出采纳国际标准的建议;(八)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测绘局交办的地理信息标准化方面的其他工作。第三章标准项目的立项十、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地理信息国家标准:(一)地理信息术语、分类、模式、代号、代码、符号等技术要求;(二)地理信息及其产品的内容、形式、规格、格式、质量等技术要求;(三)地理信息数据、产品及公共平台和应用系统生产建设、加工处理、应用服务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四)地理信息互操作、共享、安全保密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五)地理信息领域需要统一的其他技术要求。十一、地理信息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情况应当制定强制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条款:(一)涉及国家安全、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二)必须统一的地理信息技术术语、符号、代码及地理信息生产技术要求;(三)需要控制的重要地理信息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四)其它需要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十二、地理信息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由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立项建议。十三、地理信息标准项目立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地理信息标准化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标准制修订项目指南,并常年公开征集标准项目提案;(二)申请单位提出的标准项目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三)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提案,由秘书处提交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立项审查;(四)重要的基础性、通用性标准以及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急需的有关标准,由秘书处直接组织编写标准项目提案报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立项审查;(五)秘书处对审查通过的标准项目提案进行汇总、整理,形成立项建议报国家测绘局;(六)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送的立项建议经国家测绘局审核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立项。十四、地理信息地方标准的立项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执行。在地理信息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提出前,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国家测绘局的意见。书面材料包括:拟制定、修订标准的名称;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与已有标准的关系,包括所涉及的相关标准名称、现有标准不适用性分析等。第四章标准的制修订十五、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应当遵循下列基本要求和程序:(一)标准起草单位以及起草人是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的承担者,要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研究和实验验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化工作指南》和《标准编写规则》的要求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向地理信息领域生产、科研、教育、管理部门和企业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二)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标准制定工作组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修改补充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报送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三)通过形式审查的,由秘书处提交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中关于国家标准技术审查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协调好国家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严把标准文本质量关,确保标准的规范、科学、准确、合理和协调一致。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并对审查内容负责;(四)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相关材料,经秘书处复核后报送国家测绘局审核;(五)国家测绘局负责对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送的标准报批稿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标准报批稿与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性,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间的协调一致性,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和透明度。要确保标准报批稿内容准确、形式规范、材料完整齐全;(六)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国家测绘局报送的地理信息国家标准进行统一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十六、地理信息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及发布程序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地理信息地方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分别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测绘局备案。十七、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国家测绘局组织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第五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十八、强制性地理信息标准及强制性条款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被强制性地理信息标准引用的,也必须强制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款的地理信息及其产品,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发布和使用。十九、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和推广地理信息推荐性标准,并应当在产品上或者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二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的监督和指导。二十一、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分工合作,加强对地理信息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二十二、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机构,要大力开展地理信息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活动,普及标准化知识,促进地理信息标准的实施。第六章附则二十三、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标准项目提案及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制定。
本文标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6639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