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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提高建设项目评价报告质量的紧急通知有关评价公司:近期,在建设项目审查过程中,发现部分评价公司不认真开展评价活动、评价报告存在许多低级错误,评价过程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开展。为有效杜绝此类问题继续发生,现就有关情况紧急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应核实企业的建成时间,对企业资料附件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一)设计图纸应符合规范,应有设计人员签字、设计单位盖章;(二)各项附件材料应在评价范围的有效期内,主要包括相关人员学历证书、证明材料等;(三)企业材料的原件应认真审核,报告复印件应有审核人员签名及评价公司盖章。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二、各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应对各危险化学品企业所列的整改计划完成情况实地核实;在承诺日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核实人员签字报告报送各县区安监局,不得存在隐患项。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2010.3.5)评价机构要定期走访被评价企业,把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与企业生产现状逐项对照核查,发现企业未落实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同时,对被评价企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认真整改完善。三、各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应对专家意见的整改情况实地核实、拍照,整改照片由核实人员签字后盖章。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第41号)第五十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四、有关评价报告的整改复查项目,不合格及否决项数应按“一项一列”的方式,忌混淆概念、合并项数。注: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企业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完毕后,要由当地安监部门进行复核确认,报发证机关备案。有储存设施的,还需要提交评价机构的复核证明。第三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全面评价,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全部问题及其整改的方案、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意见和对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相关审查内容的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包括辨识材料)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其结论性意见作为发证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意见。五、有关评价报告的现场检查表应详实记录,有多项分类的,应一一记录,并说明符合性;检查表中涉及设施距离的,应记录详实数据。六、有关评价报告中评价公司应在复查表、评价结论、侧边处盖章,评价公司资质应及时更新。七、评价公司应核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的符合性,整改不符合现状的制度。八、评价公司应对企业开展的应急救援演练及培训情况进行说明。九、各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在东营市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山东省及东营市有关安全评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资质证书批准范围开展安全评价活动,自觉接受市安监局和评价活动所在县区安监部门的监督;要加强内部管理和行业自律,不搞低价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严格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认真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确保安全评价质量。对不能保证评价质量的评价机构,安监部门将取消备案资格。各安全评价机构要按照《山东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考核标准(试行)》、《山东省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立即开展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和评价报告质量自查活动,通过自查活动,查问题、查不足,促整改,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报告质量,使安全评价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本文标题:关于切实提高建设项目评价报告质量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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