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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患双方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知摘要:在医院的临床实践活动中,医护人员与求医患者的关系问题更是当前卫生工作的热点问题。换句话说,怎样看待、处理当前卫生界的医患关系,已成为医德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的重点之一。而要正确处理医患双方的关系就要求医患双方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认知。关键词:医患关系、权利、义务、均衡正文:医患关系在医疗活动中由技术性关系和非技术性关系两大部分组成。非技术性关系是指求医过程中医务人员与病员的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关系,在医疗过程中对医疗效果有着无形的作用。但近年来医患关系频频拉响警报,造成这一切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医患双方对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认识不清。作为患者来说,患者期望值无限,而医生诊治疾病的能力有限。患者对疾病的诊断率和治愈率知之太少,人类所面临的所有疾病只有约四分之一可以找出病因,其中又有约十分之一可对因治疗,其余只能对症治疗,医生不是万能的,治疗不是全能的。但患者心情是我的病因医生一定能找到,而且医生一定能治好。所以,对四分之三没有找到病因的患者来说,对十分之九只能对症治疗的患者来说,对医院治疗水平不满意是自然的,对医护人员的服务水平不满意是必然的,医患发生纠纷也是当然的。据中华医学管理学会统计,自2002年9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中国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平均每年上升了22.9%。一些受访人士坦承,医患关系恶化和频发的暴力事件让医生心理负担很大,变得更加小心谨慎,对一些年龄大、手术风险大的患者有时更愿意推荐保守治疗。而这让中国年轻一代开始重新审视医生这一职业。表现最为突出的是,中国已经出现“医不过二代”现象——据媒体公布的最新医师执业状况调查,中国78%的医生不希望子女从医。作为医生来讲,医生缺乏仁爱之心,追逐盈利的商人意识太浓,是造成医患纠纷的主观根源;目前公立医院的现行体制,医生不仅仅是救死扶伤的充满仁爱之心的仁医,而且还是唯利是图的积极完成盈利指标的商人,医生的双重人格、双重身份、双重任务,使医生越来越感到身心俱疲,特别感到心累,天天感觉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如走刀山。公立医院公益性逐渐淡化、商业性日益浓厚,是造成医患纠纷的体制根源;在现行医院管理体制下,中国公立医院的公益行为逐渐被淡化,商业性的逐利行为一直被强化。一些医疗机构存在相当比例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转院,加剧了患者的不满和抱怨。那么医患双方有怎样的权利与义务呢?医护人员的义务:1遵守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的义务在诊疗活动中,医护人员必需遵守各种医疗常规与制度。如首诊负责制、三查七对制度、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会诊制度、急救抢救程序等。2及时、合理地诊治患者的义务疾病发作的特点决定诊治必须是及时的,而患者能否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治,受医疗条件及医务人员水平的限制。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其专业技术水平、注意程度、服务态度等均符合具有一般专业水准的医务人员在同一情况下所应该具备的标准。3转诊的义务对因受仪器设备与诊疗水平限制而不能救治的患者,在对其作适当的处理后,应及时转诊。4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隐私权是患者的人身权之一,医务人员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对及患者隐私的资料有保密的义务。【1】权利:1.1合理收费的权利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及其他合理费用。1.2管理的权利医院有权按照其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来管理患者及其陪护人员。1.3支配诊疗手段的权利在诊疗过程中,医生占有支配与主导地位。医生有权询问患者病史,有权做必要的查体与检查,特殊情况下中止医疗服务的权利在患者故意拖欠医疗费,医院履行告知义务后患者仍未补缴的情况下,医院有权利中止除维持患者基本生命所必需的一切治疗。患者或其监护人放弃治疗,医院在充分告知其病情及放弃治疗后果后仍不能说的,医院有权中止治疗。【2】同时患者也有其权利与义务:患者的义务1及时交费的义务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同时,有义务缴纳医疗费用。即使治疗效果不满意或产生医疗纠纷,患者也应先给付医疗费用,再寻找解决途径。2配合诊治的义务患者有义务实事求是地提供病史,配合医生的体格检查。有义务积极配医务人员的治疗活动,听从医护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遵从医嘱接受各项治疗手段与措施。患者的权利:1接受合理医疗的权利健康权是患者最基本的人身权,患者在接受治疗期间,有获得公正、合理的医疗服务的权利,同时人格权因该受到尊重。2自主权医生在做疗决策时应把患者的利益放在首位,但同时也应尊重患者的自主权。患者或其监护人是具有一般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对病情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有权利表达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意见和愿望,医护人员对其决定应当尊重。但特殊情况下,患者的自主权受到限制。如传染患者要隈离,不得随意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3知情同意权患者及家属有权了解病情、治疗方案,有权知道检查结果、疾病预后、处方内容等方面的情况,并要求医护人员作出解释;有权利按照法定程序复印、封存病历;有权利核查各项医疗费用,明明白白消费。3.4隐私权患者有权利要求医护人员不得泄露或公开在医疗活动中获知的个人隐私。【3】有以上如此多的权利与义务,我们究竟该如何完善呢?在临床方面临床伦理对策1丰富临床伦理队伍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在加强培训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社区群众代表的委员数量,尤其是曾在本院就医的群众代表,使伦理委员会倾听到来自社会群众的声音;适当增加医疗机构后勤保障代表的委员,有利于理顺医院内部运行的效率;适当增加心理学专业人士,突出人文关怀的要求。【4】2开展临床伦理查房伦理学家樊民胜曾提出,在日常医疗活动中,不可避免存在着医患矛盾,通过伦理专家旁听医师查房、观察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和病区医疗环境,并配合分组访谈患者、查看病历资料等方式,及时发现床工作中的伦理问题,提升医务人员伦理水平,缓和医患关系,营造和谐医疗氛围。【5】3参与医患纠纷调解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成为医患纠纷处理协调机构的一部分,应用伦理学知识调解纠纷、鉴定责任,研究当地医患纠纷现状,为医院决策提供依据,最大限度减少医患纠纷对正常医疗活动的干扰,并增强调处工作的透明度和效果。医患关系目前的现状和在的问题是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其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应抱着建设性的态度,从点滴做起,不断加强伦理工作力度,拓展伦理工作的范围,为医患关系的和谐和改善添力。总之在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上,既应当考虑对相对弱势的患者一方给予倾斜保护,又必须注意这一倾斜的度。因此,医患法律关系内容的确定应当注重运用平衡这一杠杆,在施与医方诸多法定义务的同时也必须肯定医方的合法医疗权利,在赋予患方各项法定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明确患方在医疗中所必须承担的相关义务。这种对权利、义务的均衡分配应当成为医患关系立法的导向,以达到医患关系和谐发展的预期法律效果。【参考文献】[1]谢庆文,蒋琼.对医患关系的初步分析研究CJ3.中国全科医学.2004,7(1):53.[2]C27胡勇飞.从医生接诊看医患关系CJ3.中国全科医学,2005.8(1):81.[3]王文涛,肖汉龙中国误诊学杂志2006年8月第6卷第l5期[4]王臻,陈茜,曹铁生.临床伦理的困境和出路[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0,23(6):17-19.[5]干振华,杨国斌,汪春晖.医学伦理学在医疗质量管理中的作用[J].东南国防医药,2010,24(3):366~68.
本文标题:关于医患双方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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