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的区别
《公务员法》与《公务员暂行条例》之比较主要内容一、公务员的范围二、公务员职位分类三、公务员日常管理制度四、司法救济途径五、《公务员法》颁布的意义一、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由此可得公务员只存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成为公务员的法定条件是: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法官和检察官;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党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的工作人员;以及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等。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有重大突破《暂行条例》规定了职位分类制度,即“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等。《公务员法》首次将公务员按照工作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分为三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并且根据工作的需要,国务院还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增加公务员的类别。三、完善对国家公务员日常管理制度(一)对公务员的任用,首次采用“聘任制”《暂行条例》对公务员的任用主要规定了四种方式:选任、委任、调任和考任。《公务员法》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二)明确规定三种人员不得录用《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的同时,该法第24条又明确界定了不得录用的情况。即: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暂行条例》中对于不得录用的情况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三)对公务员规定了更加严明的纪律《公务员法》第53条(十四条到十六条)(四)不得私自兼职并不得“赚外快”《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报酬。”(五)对公务员的考核有重大调整《暂行条例》考核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考核确定为五个方面。即:德、能、勤、绩、廉。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六)公务员工资福利发生了变化《暂行条例》第64条: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公务员法》第73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暂行条例》只是笼统的规定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福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76条和第77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公休;加班要给予补休;享受住房和医疗等补助补贴;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七)公务员离职后有相应的从业年限《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有关的营利性活动。”四、为公务员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暂行条例》中只规定了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公务员法》第100条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定提起诉讼。”五、《公务员法》颁布的意义(一)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为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二)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为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三)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体制机制,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四)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本文标题: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的区别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66989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