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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在经济法中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引言:公司的力量——公司带来了人类历史上最快速的经济增长,也将自己发展成一个超越社会控制的权力组织,引发了尖锐的社会矛盾。该如何面对个人权利和公司利益的冲突?如何在资本扩张和社会公正间寻找平衡?公司法对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公司改变了什么?公司的力量有无边界?当市场机制失灵,政府的有形之手成为市场之手以外的另一种力量,但政府权力的边界又在哪里?第一章、公司法概述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章、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四章个人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第五章公司的财务管理第六章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的概念第二节公司法的特征、调整对象第三节设立公司的原则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二人谓之公,公共利益、司谓之管理,司法部。1一人公司和国独的社团性不体现在投资主体间,体现在管理监督主体中。但是他俩都没有人合性。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是典型的企业法人,它完全不同于合伙、独资企业,三者并存,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主体。合伙(独资)企业与公司共同并存原因是各自有优点、缺点。其一,合伙(独资)企业优点:经营灵活,设立方便,转轨快,适合中小型企业经营。其二,公司优点:资本的集中性(社会性),企业稳定、永续性,投资风险的分散性,投资责任的有限性,法人治理机构的科学性(规模效应)。二者优、缺点相对应,互相弥补。★★普伙(纯人合——水泊梁山)-有限公司(人主资辅——约定优先于法定)-股份公司(资主人辅-茅台酒200多万人-发起人内部具有)-上市公司(纯资合——上市公司好比坐火车——彻裸裸的金钱关系)。拟制: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必然具备最重要的三独属性: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自然人:姓名权隐私权身份证户口生死离婚器官(脑袋)公司:名称权商业秘密营业执照设立与解散分立与合并机关(董事会)二、特征1、法定性条件法定程序法定类型法定2、股权性股权与公司法人权利相依存、相独立3、营利性从事经济活动,目的是获得利润4、法人性财产独立责任独立机构独立★★这是公司与其他企业形式的本质区别,也是公司的最大优越性所在。法律之所以赋予公司以法人资格,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由于公司拥有能够进行经营活动以及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财产。并依法建立有利于财产运用的组织机构。1独立的财产(穷人乞丐)人没有财产则不会受人尊重;财产是人的尺度。总结:A股东要转移出资所有权;B公司都有最低资本限额;合伙没有这些要求。公司的出资:3万、一人公司10万、股份公司500万、上市2并且能够以自己的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登记区分合伙和合伙企业)总结:告公司,告法人名义;告个人合伙,告合伙人名义;告合伙企业,告()名义。3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而公司则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总结:A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表现在:a股东对公司(外债)不负责;b股东对公司(亏损)不负责;B公司和股东是双重人格,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谁也不管谁!因此,公司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公司企业所得税,股东纳股东的税。●甲、乙两青年,联合待业青年4人,集资8万元,租房4间,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开办了一家百货商店,性质为“合作经济组织”。商店的盈利除工资外还有年终分红,若有了亏损按出资额比例分担。此后,该商店经营中出现严重亏损,欠债15万元。债权人纷纷要求还债,不仅用商店财产,商店成员还得用自己财产还债。商店成员认为商店是合作经济组织,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当然具有法人资格,法人应承担有限责任。债权人认为该商店不是法人,商店成员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思考:(1)该商店是不是企业法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应具备哪些条件?(2)商店成员应承担什么责任?三、公司法规范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公司法,仅指作为公司法的主要存在形式,如公司法典、商法典。就我国而言,是指生效于1994年修改于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就广义公司法,应该至少还包括证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管理条例。2.适用范围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但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3.公司法的特征:公司法在内容、体例诸方面,都有着与其他法律不同的特点,具体表现:1、组织法和行为法相结合谓之组织法,是指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成人数、设立条件、程序、合并分立、变更、组织管理体系、解散清算等;谓之行为法,是指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经济活动(行为)既调整部分内部活动关系,又调整公司特有的债券的发行等活动。2、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国家干预较多,强制性规范较多3、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权利义务的实体性规定及取得实体权利必须履行的程序4、国内法与国际法相结合第二节·公司法调整对象一、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其二是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1、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公司法主要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及其地位的法,体现如下:①发起人相互之间或股东相互之间的关系。②股东与公司相互之间的关系。③公司组织机构相互之间的关系。④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2、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即与公司组织特点有联系的经营活动,主要是:①对外投资、借贷、担保等;②资本的增加、减少和出资转让等。公司的经营活动是纷繁复杂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也是多种多样的。公司法并不调整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只调整那些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经营关系。至于那些与公司组织关系无关的经营活动,如买卖合同关系,则不由公司法调整。我国公司法虽对债券发行作出了规定,但对债券交易问题则基本上不涉及,由证券法来加以调整。综上可见,公司法对公司关系的调整侧重于组织关系,内部关系,而对于公司经营关系、外部关系的调整是次要的、辅助的。因此,可以说公司法基本上是组织法或主体法。第三节·公司的设立原则一、责任有限原则(一)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两种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形式的公司的股东均以自己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建构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股东享有有限责任是人类历史上比蒸汽机和电力更有意义的发明”。●以案说法纽约的一个计程车队由若干个仅有一辆计程车的公司组成,但是这些计程车受一个业主统一调度,停在同一车库,从同一个油泵加油,在同一个车间维修,由同一批司机驾驶,各公司的资金也混在一起。其中一辆计程车肇事遭巨额索赔,该计程公司宣布破产。法官将各个计程车公司及股东看作一个整体,将他们的资产化零为整,用于赔偿车祸的受害人。前提条件有两个:第一,公司应是独立的法人主体;第二,股东的行为是规范的。如果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公司的面纱就应该被揭开,股东的责任就不是有限的,而是无限的了。仅为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再存在时,公司仍然具有独立的人格。但公司的优点有时在私人利益的驱动下有被滥用的危险。例如,公司资本不实而空壳运行;设立数个公司用以转移资金,逃避债务;利用公司玩弄合同等。为了防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造成的混乱,法院有时为了弄清公司在法律后面的经济现实,把公司的独立人格丢在一边,要求股东对债权人直接负责。这就是公司法人人格之否认。(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1.源于英美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使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的法律制度。2.表现形式:①公司设立资本显著不足;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责任;③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④公司人格混同;⑤公司完全空壳化。●以案说法2006年3月17日,刘某、王某等六人发起设立了海安公司,注册资本为108万元。但上述注册资本全部是借用资金,在公司注册完毕的次日即被归还。2006年3月31日,海安公司又和另一公司出资成立了南通公司,注册资本51万元,海安公司出资50万元,但海安公司仍是以借款50万元,在用于南通公司验资后即将50万元抽出归还。后因南通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储某等人遂将刘某、王某等海安公司的六股东告上法庭,要求六人承担偿还责任。刘某、王某等人能否以“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等事由来获得免责?如果不能获得免责,法律上有什么样的途径来救济债权人储某等人的权利?注意:不是完全和整体上否定,而是补充和完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是在例外情况下,在由法人形式所竖立起来的有限责任的墙上钻了一个孔,但对被钻之孔以外的所有目标而言,这堵墙依然存在着。”●以案说法人格混同的案例淄博工贸公司是光大淄博公司的股东,其法定代表人与光大淄博公司的董事长同为吕某。1995年,建设银行滨州分行与光大淄博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光大淄博公司向建行滨州分行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限3个月,月利率12.8%。之后,建行滨州分行以转账支票方式将100万划给光大淄博公司。董事长吕某将该款直接用于淄博工贸公司经营。借款到期后,建行滨州分行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光大淄博公司除了与淄博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外,两家的职工也完全相同、业务与账目也混同,因而两家实属同一个企业法人,所以淄博工贸公司对光大淄博公司的债务理应共同承担。(三)有限责任制度被视为公司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其主要功能:1、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有限责任使得股东的风险被减至其投资额的限度内,而且股东可以有选择地进行多项投资,直接分散投资风险2、有效地募集社会资本——股东的有限责任以及股东出资的可转让性,迎合了股东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心理,同时促使股份有限公司应运而生。3、促使投资和经营相分离——公司的经营管理交给专门机构来进行。有限责任制度对经济的发展曾起过巨大的作用。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其主要的弊端就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以案说法正大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光明百货商店由甲、乙、丙三人合伙组成,每人出资30万元。2006年12月,正大公司向光明店出售一批针织服装,价款总计30万元人民币。期限届满时,光明店没有按约付款。正大公司多方调查后发现,该店因经营不善已欠债达150万元,资产仅为60万元。而甲因商店负债累累已不告而别。乙、丙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并表示将以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的债务不再清偿。万利公司由通宝贸易公司等5家股东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每方各出资100万元。公司成立不久,因竞争过于激烈而经营不善,此时公司资产为400万元,所欠债务为750万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的150万元。正大公司分别将这两家企业及其投资者告上法庭,要求其清偿所欠货款。请问:法院是否受理起诉?法院是否支持正大公司的诉讼请求?两家企业如何清偿所欠正大公司的债务?第三节·公司的设立原则1.法定资本制原则各国公司资本制度主要分为三类型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做出合法的明确规定,并在公司成立时全部发行出去即必须由现有股东认购完毕。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法定资本制由大陆法系国家首创,我国即采用此制度。英美法系普遍适用的授权资本制·公司资本总额不能在公司成立后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而是设立前预测而定。(1)公司资本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2)认购完毕后可由股东有期限的分期缴付公司资本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果增加或减少,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承担责任,如果可以随意改变,将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资本变更程序: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公告债权人——变更工商登记2.公司资本有期限的分期缴付允许股东首次缴付注
本文标题:公司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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