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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贵州温泉旅游协会的策划书目录一、致贵州旅游局、旅游协会二、协会简介三、温泉旅游协会章程四、运作模式五、活动策划一、致贵州旅游局、旅游协会:尊敬的领导:您好!首先,非常感谢你们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审阅这份关于成立贵州省温泉旅游协会的策划书!温泉旅游,作为一种新休闲度假模式,凭借其独特的魅力已然征服了成千上万的旅游爱好者。事实上,它已经成为当今旅游行业中一个影响巨大的旅游产品和一种不可忽视的重要文化现象。经过近年来的发展演变,温泉旅游已经脱离了早期的澡堂子时代,进入了健康养生、放松心情的全新空间,它代表了一个新行业的崛起,随着温泉旅游的快速发展,贵州的温泉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由于缺乏完善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模式,在经营上和其他知名温泉还有很大的差距,各企业间的沟通交流也非常困难,更谈不上和谐共赢,他们之间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相互学习、沟通交流平台,所以成立温泉旅游协会是顺应形势发展,促进贵州温泉旅游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温泉旅游和其他旅游项目一样,要发展温泉旅游,就需要逐步建立一个完善的组织及体制。随着旅游业由观光型向休闲、度假型相结合的转变,贵州省已涌现出一批资源品位高、环境优美、管理规范、服务质量上乘的温泉旅游企业。可以说,贵州温泉企业的发展,以及近年来温泉旅游在广大旅游爱好者之间的兴起,更多的人都开始喜欢这种健康之旅、养生之旅。他们为温泉旅游行业建立了最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有很多省、市成立了温泉旅游协会,例如:广东温泉旅游协会,重庆温泉旅游协会等。在它们相继成立了温泉旅游协会以后,温泉行业得到了更大的发展,它们的温泉企业,在国内一度被称为旅游知名品牌。短短几度春秋,广东和重庆的温泉在建设规划、文化包装以及服务上,已经超出了省市的温泉企业,成为了温泉旅游界的佼佼者,贵州有着丰富的温泉资源、还有着魅力无限的少数民族文化,更有着诸多要求进步和发展,为旅游行业做贡献的温泉企业,这就说明我们贵州省也有着相应的旅游实力。在贵州旅游界,温泉旅游虽然已有了不小的发展,各企业也加强了相互学习和沟通,但现在没有一个规范的、统一的、正式的组织来组织协调这些活动,并为大家搭建一个交流、学习的平台,提高大家的温泉专业水平。在此,我们共同呼吁贵州省旅游局、旅游协会的领导们能够更加重视温泉旅游,帮我们搭建一个共同学习、共同进步、共同发展的平台。有了这样的一个协会可以使各温泉企业加强沟通交流,可以培养出大量的温泉旅游人才,可以促进贵州健康旅游业全面发展。我们将制定严格的协会规章,并且选择良好的管理者,再加上旅游局、旅游协会领导的关爱,我们有理由相信,贵州省温泉旅游协会未来是非常美好的,而且,我们将建立自己的网站,帮助推广和宣传温泉旅游。有了这样一个平台,更使协会活动与协会管理进一步的“可视化”。我们已经和各地的协会积极联系,并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我们贵州省一旦成立温泉旅游协会,将能和各地著名温泉企业和组织有更多的联系和交流,并促进贵州省的温泉旅游事业的和谐发展。计划是充分的,未来是美好的,请相信我们温泉人的能力,希望给予我们最大的支持!谢谢!策划人:策划日期:二、协会简介贵州省温泉旅游协会的成立,是贵州省旅游行业一次革新,是顺应形势发展,满足行业要求,促进贵州旅游和谐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类协会组织蓬勃发展,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自党的“十七大”以后,政府体制与职能逐步转变,行政管理和干预越来越少,市场调节资源的作用和范围不断扩大,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在“政企、政事分开”的情况下,需要有协会组织充任它们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沟通、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加强自身的管理,维护行业的利益,所有这些都为协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也赋予了协会维护行业秩序,加强行业沟通和交流,振兴贵州旅游,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历史重任。随着旅游业由观光型向休闲、度假型相结合的转变,贵州省已涌现出一批资源品位高、环境优美、管理规范、服务质量上乘的温泉旅游企业。纵观国内旅游业,不难发现温泉旅游势必成为我国休闲度假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我国旅游业中发挥积极作用也初步显现。许多温泉旅游企业都迫切要求成立贵州省温泉旅游协会,加强各方沟通,为贵州省的温泉旅游企业搭建一个交流信息、借鉴经营、相互学习、共同发展的平台,借此扩大整个温泉旅游在贵州旅游业中的影响,借此提高温泉旅游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贵州温泉旅游企业的更快、更好发展,为实现贵州旅游业的大发展贡献泉力。经过长时间的研究和判断,我们认为,成立贵州温泉旅游协会的条件已经成熟,为顺应旅游业大发展的新形势,应尽早成立温泉旅游协会。从行业上加强指导,有利于温泉旅游业的良性发展、有利于温泉企业加强管理和提高质量,有利于打造温泉旅游精品,进而促进温泉旅游产业的全面建设和快速发展。更能为贵州省整个旅游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源动力。贵州温泉旅游协会是会员之家,为会员热心、细心、尽心服务,维护会员共同的利益,是温泉旅游协会首要任务,温泉旅游协会一定要按照本宗旨所要求的,广泛团结和凝聚温泉旅游行业以及范旅游行业等各方面的力量,及时了解掌握会员的动向与需求,服务会员,让会员得到更多的益处。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活动,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共赢”的原则,让协会成为会员的温暖之家,快乐之家。也希望各会员单位积极帮助和支持协会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本协会和温泉旅游行业的发展而共同奋斗。为振兴贵州旅游产业并肩作战!我们相信,在贵州省旅游局、贵州省旅游协会和温泉旅游协会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在各位理事、常务理事和会员单位的支持下,贵州温泉旅游协会定当竭尽所能,积极创新、开拓进取。为贵州温泉旅游行业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三、贵州省温泉旅游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会名称为:贵州省温泉旅游协会(对外简称贵州温泉协会)英文名称为GUIZHOUHOTSPRINGSTOURISMASSOCIATION(缩写为GZHSTA)。第二条性质本会的性质是在贵州省旅游局、贵州省旅游协会的领导下,由温泉旅游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宗旨本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和贵州省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探索贵州省温泉旅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温泉旅游、水疗、保健、美容、养生等,积极开展贵州温泉旅游的宣传推广、旅游活动、市场开发、人才培训、经验交流工作,逐步建立贵州省温泉旅游行业标准,竭力为会员服务,为广大热爱温泉旅游的消费者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促进贵州省温泉旅游产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积极打造贵州省温泉旅游知名品牌,争取把本会办成贵州省乃至全中国以及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团组织!第四条本会接受贵州省旅游协会的领导、贵州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贵州省旅游协会内。第二章任务第六条本会的任务是:(一)按照《贵州省旅游协会章程》,以服务、自律、协调、维权、创新、开拓为基本任务,通过开展专业性市场调研,向有关部门提出温泉旅游行业发展建议及会员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内经验交流和专业知识培训,制定行规行约,规范温泉旅游市场行为,提高本协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二)宣传贵州省关于发展旅游业特别是温泉旅游业的方针、政策,研究各温泉旅游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并给出合理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各温泉企业之间的关系。促进温泉旅游行业健康与和谐发展。(三)及时采集国内外温泉旅游行业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温泉旅游行业规划和投资开发等方面的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合理建议,并推动行业内部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四)根据会员的需求,在温泉旅游项目策划、规划、经营、管理、营销、培训等各方面提供各类切实的服务,通过开展各项服务工作,加强温泉旅游企业之间的相互合作与交流,为会员单位争取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促进温泉旅游企业的共同发展。(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六)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原则上只接收团体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积极拥护和严格遵守本会章程;(二)贵州省范围内,从事温泉旅游策划、规划、设计、投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服务、美容、教学、医疗保健、研究的单位均可通过申请加入本会。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二)由本会秘书处审定,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交纳会费;(四)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权,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它服务;(三)对协会工作有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义务(一)严格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和做好本会委托的相关工作;(三)积极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六)按规定缴纳会费;(七)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没有不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收到消费者的共同抵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指定代表人)组成。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四)审议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五)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的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本会的撤并等,须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单位可推荐必要数量的人员担任本会理事。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审议通过本会的行规、行约;(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六)选举、罢免常务理事;(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八)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由本协会会长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三)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负责本会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国家的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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