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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综合工作部发布时间:2012-12-25发布单位:综合工作部【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冀中能源安字〔2012〕58号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部室:为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对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集团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2012年12月21日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三条事故隐患按A、B、C三级进行管理。A级事故隐患标准由冀中能源集团制定,B、C级事故隐患标准由各子公司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冀中能源集团备案。A级事故隐患为重大隐患和危害严重的一般隐患。是指整改难度较大、技术要求较高,矿级单位难以排除,需子公司指导、协助整改才能消除的隐患;以及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需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B级事故隐患为一般隐患。是指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需要煤矿安排整改消除的隐患。C级事故隐患为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区(队)能够整改排除的隐患。第四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全员参与,分级管理,逐级监督落实的原则,超前分析、预判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认真排查生产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治理,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第五条各单位要逐级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制定各级人员职责,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二章风险预判和隐患排查第六条煤矿生产现场每一项重点采掘活动开始之前,必须提前分析该项工作可能存在的风险,预判其风险是否会造成事故,并制定科学合理的防控措施,保证作业安全。第七条煤矿采掘场所主要设备安装、设施构建或者拆除,以及现场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要由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分析预判可能发生的隐患和存在的风险,并根据分析结果,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防控。第八条各子公司每月必须对所属矿井组织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同时验收上月安排的有关工作完成情况,对隐患形成闭合管理。并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发挥各职能部室专业指导、监督作用,总结上月工作亮点和不足,分析研究隐患发生、发展的规律,对重点隐患排查和风险控制工作提出要求并进行安排布署。保留排查、验收和会议记录。第九条煤矿是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对本矿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每旬至少组织一次由煤矿专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全面排查,并保留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检查人员签字的排查汇总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安排整改消除和验收,验收结果要在矿安全管理部门备案。每旬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分析事故隐患发生的原因,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署下旬隐患排查及风险控制工作,保留工作记录。第十条煤矿各井口或区(队)正职,对本井口或区(队)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每天组织对本井口或区(队)作业范围进行隐患排查和风险控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并对班组隐患排查和风险控制工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收集、汇总,每日将经过签字确认后的隐患排查和风险控制结果向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一条班(组)长对本班作业范围内隐患排查和风险控制工作负责。每班至少进行三次隐患排查(班前、班中及班末),并带领全班人员随时发现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隐患、问题,及时采取控制措施进行治理,不能够保证治理过程安全的,要及时向区(队)报告。对于情况紧急,随时可能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本班又没有能力控制和避免的,班(组)长有权带领受事故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撤离,并通知可能受到威胁的其他区域人员进行撤离。第十二条单人作业岗位和流动作业人员,随时对本岗位或作业范围进行隐患排查和风险控制,及时向跟班或值班区干报告情况,班后将隐患排查、治理结果报区(队)审核存档。第十三条隐患排查和风险控制工作范围要涵盖煤矿生产的所有专业,包括所有地区、所有工作过程、所有环节、所有设备设施和所有人员,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涵盖“人、机、物、环、技”等各个方面。第三章隐患治理和验收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按照A、B、C三级进行管理。A级事故隐患的治理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由子公司列入整改治理计划,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子公司安全副总、分管专业副总及相关专业职能部室主要领导负责督办。B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矿级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整改负责人为矿级单位负责相应专业的主管领导,子公司安全监察部、职能部室专业负责人负责督办。C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区(队)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落实,整改负责人为区(队)主要负责人。第十五条煤矿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重大隐患的治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煤矿发现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能够立即解决的,要按照规定,在保证治理过程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组织整改消除。不能够立即解决的,要按照“五定”原则,即定预案、定责任人、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限期整改消除。第十七条A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子公司负责组织验收,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第十八条B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矿负责组织验收,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第十九条C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矿安全部门或职能科室负责组织验收,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第二十条冀中能源集团对A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并对政府部门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督查。第二十一条所有隐患从排查、治理到复查验收,都要形成完整的闭合管理,并建立闭合管理档案(隐患台帐)。第四章资料建档和报送第二十二条冀中能源集团、子公司、煤矿、区(队)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档案,记录各级人员隐患排查情况、隐患整改治理情况和隐患整改消除后的复查验收情况。档案保存至少一年。第二十三条煤矿班组每班必须把当班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风险预控情况报送区(队),由区(队)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归档,遇有重大情况须报矿的,要及时报送矿有关领导或调度。第二十四条煤矿区(队)每天必须把本区(队)当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风险预控情况报送矿有关部门,由矿有关部门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归档,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送矿有关领导或调度。第二十五条煤矿每旬必须把本矿当旬各专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风险预控情况报送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由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归档,并按专业传送到子公司相应的职能部室。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送子公司有关领导,同时报冀中能源安全监察部。第二十六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每月25日之前,必须把所属矿井当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风险预控情况,以及所属矿井采掘部署情况报送冀中能源安全监察部,由冀中能源安全监察部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归档,并按专业传送到冀中能源相应的职能部室。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送冀中能源集团有关领导,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第二十七条冀中能源安全监察部要建立所属子公司A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控制情况档案,以及所属子公司各矿采掘部署情况档案,掌握各子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情况,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子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或者虽有制度,但未按制度严格执行的,对公司罚款10000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第二十九条子公司未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对公司罚款10000元;对负责此项工作的主管领导罚款1000元。第三十条煤矿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排查出来或排查出来没有按规定上报的,A级事故隐患每条对子公司罚款5000元至20000元。B、C级事故隐患由子公司制定处罚办法对煤矿及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煤矿存在A级事故隐患而不按照要求进行治理消除的,对子公司罚款20000元至50000元;对公司主管领导和相关部室责任人罚款1000元。B、C级事故隐患由子公司制定处罚办法对煤矿及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子公司未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的,每次对公司罚款5000元;对公司主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部长罚款500元。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冀中能源集团所属各单位,地面危化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解释权归冀中能源集团。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工作部2012年12月21日印发附件煤矿企业A级隐患标准表隐患类别序号隐患内容备注安全管理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不符合法律要求进行生产的2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3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4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5特殊工种未经培训或未持证上岗的6下井带班领导不符合规定,或者没有做到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7“六大系统”建设不能按期完工并正常使用的8未按规定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从业人员对应急预案主要内容不熟悉的9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10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能实现动态达标的11建设项目未取得开工指令擅自组织施工或未按照已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的12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的采煤专业1采区回采工作面个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2回采工作面没有两个安全出口,或者安全出口达不到要求,不能正常通风行人的3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4违规采用巷道式、高落式、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等明令禁止淘汰工艺采煤的5违规“剃头开采”的6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没有进行加强支护的7采煤工作面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的8采煤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过老巷、初采、末采等情况未制定专门措施的9采煤工作面支架完好率90%的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掘进专业1采区掘进工作面个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2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3掘进工作面未采取前探支护等安全措施的4掘进工作面锚梁网支护锚索不跟头的5掘进工作面迎头10m内的支护,爆破前未进行加固的煤矿企业A级隐患标准表隐患类别序号隐患内容备注掘进专业6维修巷道多茬作业或不按先加固后维修程序作业的7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通风专业1矿井无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2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第3款规定的3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4矿井通风困难,总风量不足、风阻超标、风速超限的5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串联通风,或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6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无专用回风巷的7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的实际供风量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或低于配风计划的8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的9采区的进(回)风巷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的10局部通风机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并实
本文标题:冀中能源集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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