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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考法律知识部分梁三利博士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政部QQ:120371023••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1.2调整范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二、关于调整范围•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几次差错,让总经理很不满意。于是,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杜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成立?也有人认为是无效?也有人认为是不生效?也有人认为合同有效?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劳动合同签订过程•劳动合同签订形式•劳动合同签订条款2.1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1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劳动者•16周岁以上•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2劳动合同签订过程•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2.3劳动合同签订形式•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不签订书面合同法律责任Δ•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赔偿金?•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2.5劳动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原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定原则)•二者区分标准:合同确定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2.5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不满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一)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三)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2.5试用期的两个问题•试用期的工资如何确定?•试用期间是否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2.6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服务期•竞业禁止2.6.1服务期•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后果)培训费用•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条例)违反服务期是否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原因解除不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劳动者原因解除需要支付)竞业限制•竞业限制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主体: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范围: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竞业限制期限: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违约金和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的不同之处:限额和全额)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的理由:(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无效的机关: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三章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用人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用人单位变更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是否影响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商量办事.•劳动自愿.•先辞再别.•不辞而别.4.2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劳动者原因而解除.₪非劳动者原因而解除.₪经济性裁员.4.3解除合同之限制•(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企业经济性裁员制度在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条件和程序•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序和条件•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注意事项•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案例经济补偿金•小宋在目前这家公司的一年期劳动合同明年初即将到期,最近公司效益不是很好,小宋想知道,如果公司续签合同条件下降,本人可否拒绝?这样能否拿到经济补偿金?•答案: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Δ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给付时间•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五章特别规定劳务派遣劳动者权利主张的保障•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调解仲裁法•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可以口头协议•可以与一个以上单位签订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小时工资•不得超过十五日的报酬支付周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关于规章制度•适用范围: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制定程序:用人单位制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
本文标题:党校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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