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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检查问责机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促进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增强从严治党意识,提高从严治党能力,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根据《中囯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监督检查问责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实行监督检查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监督检查问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四)权责一致,罚当其责;(五)纠建并举,惩教结合。第四条各级党组织和囯家机关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依照本办法应予问责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问责;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日常监督第五条党的各级委员会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支持和保证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日常监督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应当加强对各项曰常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六条日常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情况;(二)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三)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情况;(四)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情况;(五)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情况;(六)持续深入改进作风、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情况;(七)发挥党内监督和人民监督作用情况;(八)深入把握全面从严治党规律指导推动工作情况。第七条健全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一)落实民主集中制责任制度,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强化党的集体领导核心;(二)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应当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三)党的委员会成员应当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第八条健全完善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一)各级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二)各级党组织对于所辖范围内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三)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及时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第九条健全完善述责述廉制度。(一)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上级党组织集中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履职等情况;(二)各级党政正职述责述廉报告报上级纪委,接受纪委审阅和评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三)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议和政风群众满意度测评,完善测评办法,扩大群众参与•度,提高科学性和公信力。第十条健全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一)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二)各级纪委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班子成员应当参加下级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三)民主生活会召开后,各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会议基本情况、会议记录、解决的问题、整改措施等内容报上级党委、纪委。第十一条健全完善信访处理制度。(一)各级党委、纪委应当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二)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三)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妥善处理。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告知处理结果,听取其意见。第十二条健全完善巡视巡察制度。(一)健全完善省委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二)围绕“四个着力”,聚焦突出问题,探索推进市县巡察制度,强化巡察震慑遏制效果;(三)建立完善省市县巡视巡察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巡视巡察作用。第十三条健全完善谈话和诫勉制度。(一)上级党组织、纪委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下级主要负责人谈话,了解情况,提出要求;(二)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三)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应当进行诫勉谈话。第十四条健全完善询问和质询制度。(一)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三)对质询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处理。第十五条健全完善舆论监督制度。(一)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二)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三)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第十六条健全完善法律监督制度。(一)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和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二)支持和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防止和查处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行为;(三)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强化对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加大行政问责力度。第十七条健全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一)听取和吸收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二)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开展监督、联系选区和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三)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第十八条健全完善群众监督制度。(一)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其他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二)深化财政预决算、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信息公开;(三)加强热线和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举报线索核查处置。第十九条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制度。(一)纪委、组织部门应当依据同级党委的决定,对检查考核工作做好协调和具体安排;(二)检查考核可单独组织,也可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进行;(三)检查考核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报告向党委汇报,同时向被检查考核对象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二十条健全完善日常监督联动制度。(一)实行日常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审计、信访等部门监督联动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二)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召集,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实现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常态化;(三)按照谁分管谁负责原则,建立信息资源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实现信息互通、成果共用、资源共享、问责平衡;(四)各成员单位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信息妥善保管,造成失密泄密的应当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第三章专项检查第二十一条全面从严治党应当突出问题导向,针对特定问题、特定领域、特定人员开展专项检查。第二十二条专项检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人大、政府、政协及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开展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检查工作。对专业性强的部门的专项检查,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第二十三条专项检查应当重点发现以下问题:(一)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三)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违规推荐和使用干部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四)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五)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办事不公、与民争利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第二十四条专项检查的主要步骤:(一)成立专项检查组,拟定专项检查方案;(二)向被检查的地方、部门、单位下发通知(暗访除外),告知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三)开展实地检查;(四)形成专项检查意见并反馈;(五)专项检查组向派出机关写出检查报告。第二十五条专项检查应当釆取以下方式:(一)自查自纠。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情况作为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二)特定监督。参加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约谈下级党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检查了解下级党组织特定问题有关情况。(三)专题检查。选择确定若干项目,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查看账簿等方式开展专题检查。(四)明察暗访。针对具体问题,釆取上下联动、交叉检查的办法开展明察暗访。(五)集中检查。通过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六)巡视巡察。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工作内容,建立省市县三级巡视巡察监督检查联动机制。(七)信访核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认真办理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重要信访举报线索。第二十六条对专项检查结果应当釆取以下方式处理:(一)反馈整改。通过现场纠正、反馈整改意见、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问题。(二)责任追究。对违反全面从严治党有关规定的,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手段,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调查处理,并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三)通报曝光。对违反全面从严治党有关规定的典型问题及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及时进行内部通报或者公开曝光。(四)提醒约谈。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对问题突出的地方或部门进行提醒约谈。(五)成果运用。专项检查和问题处理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政风行风评议、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第二十七条检查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检查组成员应当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严守纪律。第二十八条接受检查的党委(党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拒不配合或者对检查组成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九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每年年底向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本级开展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检查的情况。第三十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建立与其他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情况通报、移送和协查违规违纪线索等相关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检查成果充分运用。第四章问责的情形第三十一条从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党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差,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不重视、不落实而出现严重问题的;(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领导班子成员教育监督不力,领导班子成员连续发生违纪问题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三)对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管理不力,致使其领导班子长期软弱涣散、内部矛盾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四)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严格,对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失察失管,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制约和监督不力,所属下级党组织或领导成员连续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腐败案件的;(六)对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纠正查处不力,不正之风多发频发的;(七)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干预案件查处工作的;(八)不配合支持巡视巡察工作,对巡视巡察意见和整改事项落实不力的。第三十二条从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纪委(纪检组)协助党委(党组)工作不力,监督检查流于形式,责任追究不到位,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的;(二)对上级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要求落实不力,敷衍塞责或决策失误,贻误工作的;(三)疏于管理、监督不力或包庇护短、执纪不严,导致不正之风、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有效查处的;(四)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突出,存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问题,且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五)直接参与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或者对执法监督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再监督不力的。第三十三条从严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违反政治纪律,对上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自行其是或公开表达与中央精神相悖言论的;(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存在自由主义、宗派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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