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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扶持力度,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宁夏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研究开发费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者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从事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活动中发生的费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二章企业研究开发活动项目界定第四条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2—区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研究开发活动包括: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联合研究开发等类型。第五条新产品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产品的使用功能以及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新产品。第六条新工艺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工艺路线、加工方法等工艺流程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比原有工艺有明显改进,具有独特性、先进性及实用性,并在一定范围内属首次应用的工艺。第七条新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一定地域、时限和行业内有创新并具有竞争力的技术,包括:首次发明创造的技术;在原有技术基础上创新发展的技术;技术性能有重大突破和显著进步的技术;对原有技术进行重大改进的技术。第八条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是指企业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研究开发出比原技术在性能、方法、品质等方面有明显改进,更具竞争力的新技术。第三章企业所得税前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的范围第九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产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明确的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3—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范围,经企业申报有关科技部门鉴定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事前备案,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申报加计扣除。第十条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加计扣除范围和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究开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第十一条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与企业研究开发无关的各项支出,不得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申报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第十三条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入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要求,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第十四条下列项目的研究开发不属于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范围:(一)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二)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三)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四)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五)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六)其他非技术创新活动。—4—第四章研究开发项目审核鉴定的程序第十五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第十三条规定,凡在宁夏境内从事研究开发活动,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前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开发项目,均实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制度。第十六条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程序是: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经公司决策层确认后,应于每年的1月、7月末向有关科技主管部门申请鉴定,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国家有关产业鼓励类的研发项目做出鉴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报办理加计扣除的备案资料,对研究开发项目当期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本年度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计算申报加计扣除。第十七条企业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应提供如下资料:(一)企业自主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自筹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1、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2、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3、自主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二)企业合作开展研究开发项目的,须报送下列材料:1、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2、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5—3、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5、分项目提供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三)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学校、研发机构和大专院校研究开发的项目,须报送下列材料:1、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2、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3、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5、分项目提供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第十八条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鉴定的研究开发费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进行审核,应于受理鉴定申请后的60日内审核完毕,并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表》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供各级税务主管部门在确认研发项目时参考。第十九条企业研究开发费项目鉴定实行分级管理制:研究开发费项目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报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政策法规处)审核鉴定;研究开发费项目预算在500—1000万元的,报经市级科学技术局审核鉴定;研究开发费项目预算在500万元以下的,报经县(区)级科学技术局审核鉴定。第五章研究开发费用专户归集的会计核算第二十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户归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3的规定项目,准确填写申报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6—第二十一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专设“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在“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下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专设“研发支出”科目,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二级科目,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第二十二条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第二十三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研究开发费用额,分项申报可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四条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究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一)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第六章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申报与管理第二十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第二十六条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次年的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7—(一)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二)分项目提供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表》(见附件2)。(三)分项目提供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见附件3)。(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五)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六)委托、合作开发项目的,分项目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协议。(七)分项目提供研究开发项目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研发项目完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八)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相关材料。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按相关政策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后,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第37行“税务机关审核确认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10行,年终汇算清缴时依法申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十八条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二十九条企业研究开发活动项目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应按十九条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有权限的科学技术管理部门一次性鉴定,以后年度延续研究开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再进行重复鉴定,但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次年4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到税务机关申报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享受研究开—8—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第三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超过一年以上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交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复审鉴定。第三十一条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第三十二条企业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究开发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第三十三条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提请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鉴定,是技术性和可行性的行业管理判定,是为申请人和税务主管部门减轻行业技术判断困难,减少行业技术判断中的争议,提高工作效率的主要服务方式,各级科技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四条对各级科技部门受申请人的委托做出的研究开发项目的鉴定,税务主管部门在审核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时,应作为备案管理的主要证明材料。对申请人或科技主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做出研究开发项目的鉴定,经上级科技部门或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停止享受税收优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起试行。—9—附件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计划书字数要求在5000字以内)一、项目名称二、立项依据(一)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二)项目研究开发对本企业、行业的推动(带动)作用(三)项目达到的技术水平
本文标题:京唐1高炉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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