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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会计中级-经济法笔记整理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第1页,共4页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1、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2、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管理体制出资人-国家,即全民所有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各级人民政府→市国资委授权的机构和部门→财政部门(主管金融资产)权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的权力,包括资产受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和其他权力。监督体制权力机关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监督-国务院、地方政府社会监督-人民3、国家出资企业:国企(国有独资企业)、国独(国有独资公司)、国控(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参(国有资本参股公司)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⑴管理者的选择(任免)①国企-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高管。②国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③国控、国参-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⑵兼职限制:①未经任免机构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②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③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国独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④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国控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⑤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⑶国企、国独、国控的主要负责人,要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⑷重大事项管理权力归属①国资委(即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企、国独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②本级人民政府:重要的国企、国独、国控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薄产及本级政府固定的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经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③工会:国家出资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并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意见。⑸改制管理制度:①国企改为国独;②国企、国独改为国控和非国控;③国控改为非国控。⑹管理方交易管理制度: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的,国企、国独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协议;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④向董事、监事、高管或其近亲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⑺评估管理制度: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⑻法律责任:国企、国独、国控董事、监事、高管违反法律规定,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三类公司董、监、高职务;②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或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1、2008年8月1日通过修订,修订内容:⑴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管理,取消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外汇收入按照规定的条件、限期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⑵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人民币汇率施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⑶强化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⑷健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2、外汇管理制度⑴★经常项目概念:经常项目,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制度①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但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和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自有外汇支付或者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②外汇收支真实合法性审查制度⑵★资本项目概念:资本项目,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制度:①跨境投资登记、许可制度;②外债规模管理制度;③对外担保许可制度;④向境外提供商业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第2页,共4页贷款登记制度;⑤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制度。⑶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⑷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人民币汇率施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⑸外汇监督检查制度。3、法律责任:⑴逃汇、套汇:处逃汇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套汇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⑵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有外汇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⑶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有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于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⑷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三、反垄断法律制度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⑴认定依据: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②该经营者控制产品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③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④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⑤其他经营者禁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⑵行为:①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②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③拒绝交易;④独家交易;⑤搭售;⑥差别待遇。2、联合限制竞争,又称垄断协议。⑴行为横向(同一环节):①固定价格;②划分市场;③联合抵制;④不当技术联合。纵向(上下环节):①固定转售价格;②限定转售最低价格。⑵豁免,存在利大于弊的情况:①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②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③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④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扽社会公益;⑤经济不景气,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生产明显过剩;⑥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3、经营者集中⑴合并按主体资格存续与否,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按经营者在产业链上的关系,分为横向合并和纵向合并。⑵控制根据获得控制权的途径,分为股权式控制、联营式控制和债权式控制。根据控制内容,分为财产型控制、业务型控制和人事型控制。根据控制与被控制的经营者所处产业链关系,分为横向控制和纵向控制。⑶申报许可,实体条件: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人民币;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人民币;③①②同时满足: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人民币。⑷行政性垄断:①行政性强制交易;②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③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⑸法律责任:①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违反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③违反规定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及财务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50万元以下罚款。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㈠特征:竞争性、反道德性和违法性。㈡类型:⑴欺骗性标示行为;⑵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⑶诋毁商誉行为;⑷商业贿赂行为;⑸不当附奖促销行为。1、欺骗性标示行为:分仿冒和虚假陈述⑴仿冒。禁止四种仿冒行为: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内容,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第3页,共4页容易使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指标,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⑵虚假陈述。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可以从认知的致误性、受众的一般性、认知的常态性、广告的整体性和致误的可能性进行判断。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表现为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米米;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们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④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3、商业贿赂行为:包括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是否存在“帐外暗中”,是区分回扣、折扣和佣金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的标准,可以明示方式给折扣,但必须如实入账。4、不当附奖促销行为:表现为①附巨额奖赠促销(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②欺骗性附奖促销;③所附奖赠品伪劣。5、法律责任:①仿冒的,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虚假陈述的,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③侵犯商业秘密的,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④商业贿赂的,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予以没收;⑤不当附奖赠促销,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价格法律制度1、价格调控制度,其中相对成熟的制度有:⑴价格监测制度,⑵重要商品储备制度,⑶重要农产品保护价制度,⑷价格特别干预制度(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2、价格规制制度:⑴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有市场形成,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包括: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⑵经营者价格。经营者不得有的价格违法行为:①固定价格、限定转售价格;②掠夺性定价;③哄抬价格;④价格欺诈;⑤价格歧视;⑥垄断高价、垄断低价;⑦其他(A.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B.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C.违反明码标价规定;D.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降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下列情况除外(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⑴销售鲜活商品;⑵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挤压商品;⑶季节性降价;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3、价格违法责任:⑴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⑵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欺诈、哄抬价格等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⑶违反明码标价的,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六、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1、财务监督内容包括:⑴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⑵通过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⑴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包括①对预算、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的监督;②对财政收入上缴的监督;③对财政投资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监督;④对行政事业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⑤对国家出资企业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⑵监督的角度:合法性、合规性、效率性。2、人大监督法律制度:预算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财政监督质权的主要方面。⑴各级人大预算管理职权:①审查权;②批准权;③变更撤销权。⑵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①监督权;②审批权;③撤销权。4、审计监督,有审计机关进行,包括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5、财政监督的主体:财政和税收、国资、海关等相关部门所进行的监督。6、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主体:⑴财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调制主体);⑵企业;⑶非企业单位;⑷特定个人。7、法律责任:违法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①停止违法行为;②采取不久措施;③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⑴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①违规设立财政收入项目;②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③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仍依照原项目标准征收或变换名称予以征收;④违法规定缓收、不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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