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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川县人民法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接待工作的管理,使接待工作服从、服务于全院工作,加强法院系统以及我院与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交流和信息传递,根据本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务接待要认真贯彻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严守审批制度和财经纪律。第三条、公务接待要本着热情周到、勤俭节约、对等和分口接待、坚持标准与特殊情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第四条、上级法院、地方党政机关、外地法院的工作人员因公来院需要接待的,由办公室按照院领导的指示负责安排接待,并按规定邀请有关院领导和有关人员陪同。第五条、外地法院因办案或其他公务到对口业务庭需要接待的,由对口业务庭报经分管副院长批准后负责接待。第六条、公务接待的范围:(一)上级法院领导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党政领导来院检查指导工作的;(二)外地法院集体组织来院参观考察、学习交流和办理公务的;(三)上级法院、外地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和其他人员来院办理相关业务的;(四)本院领导认为需要接待的。第七条、来院客人的住宿由其自行处理。特殊情况需要本院安排住宿的,必须报经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批准。.2.第八条、来院客人除院领导统一安排外,自己需要游览观光风景区和名胜古迹的,所需费用由其自理。第九条、严禁用公款参与歌舞厅、按摩、美容、桑拿等娱乐消费。第十条、未按本规定报经批准的接待,或虽经批准而超出接待标准,或接待方式为本规定所禁止的,所产生的费用,由决定违规接待的责任人承担。院领导事后批准或认可的除外。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人民法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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