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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规章制度本站对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单位分级管理、项目负责制、内部检查三个方面互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一)监督登记和审批制度1、我站按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监管范围的划分对相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在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到工程质量监督站总工程师室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时应向监督站提交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批准书、中标通知书、有关合同、勘察资料和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定的设计图纸等。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到监督站总工程师室领取(同时领取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表格可在市局网站下载),并按该表规定的内容逐项填写,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督站审核。4、总工程师室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审核工程有关文件、资料,凡符合规定的应及时给予办理。未符合规定的应给予耐心解释和指引。《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在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交由项目监督负责人核对审查。5、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由专人负责,由总工程师负责审批。6、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总工程师室将监督业务分配到监督科,由监督科负责人确定项目监督负责人和质量监督小组的组成人员,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及时编写监督计划和进行监督交底,并开始实施质量监督工作。7、监督交底时,监督人员应核对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并记录施工许可证号。(二)监督计划的制定、审批和交底制度.1、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负责受监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编写和协调,对该工程的质量承担直接监督责任。项目监督小组由2-3人组成,监督科负责人负责协调。2、监督计划应根据受监工程的特点、设计图纸,地质勘察报告、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3、监督计划应根据工程的难点和工程的关键部位,确定必监项目和重点检查的环节,拟订监督检查的阶段,估计工作发展的可行性等。4、监督计划编写完成后,监督小组成员在编写栏签名后,由监督科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分管站长审定盖章发出。5、监督计划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之一,也是为提高监督工作透明度,向有关单位进行监督工作交底的主要措施,应认真填写,待相关单位签收、盖章后,由项目监督负责人收回一份妥善保存,并与其它技术资料汇归监督档案。(三)监督员工作手册制度1、本站的质量监督工作记录统一使用专门印制的《监督手册》。2、监督人员应熟悉有关勘察、设计资料,参加大型工程、重点工程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等工作应在监督手册中予以记录。3、监督员按照本站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程序,开展监督工作并在监督手册中予以记录。4、现场监督情况每次都要在《监督手册》上做好记录,并以此作为工作质量和数量的依据。5、监督手册要注意保存。工程竣工后《监督手册》必须反映有监督全过程的记录并将其完整地放入监督档案,按程序审定后送资料档案管理室存档保管。日常工作中监督员使用的《工作手册》由质监员自行保存备查。(四)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定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制度。抽查的内容为工程实体质量是否合格、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有无违法违规。1、对工程实体及建筑节能质量监督抽查。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工程、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对工程实体及建筑节能质量的监督检查,应采取巡查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结合对工程重要部位实体质量进行抽查的方式,并将监督内容情况记录在《监督手册》上。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按照第(六)条处理。质量监督员应对委托检测方案、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进行抽查,并要求监理或设计单位对检测报告结果是否满足质量标准或设计要求进行复核;当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质量监督员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监督人员应按监督计划的要求,对实体抽查部位进行目测、实测、现场监督和质量保证资料的核查,并做好监督记录。抽检结果有不合格数据时,应进行分析鉴定;当判断可能存在质量有问题时,应扩大检测数量和增加检测手段,对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按本站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记录于监督手册,责成各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发出局部停工整改通知。未经整改或复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对工程现场材料的抽检和工程结构实体的检测数量,不得低于以下要求:1)基桩和天然地基的抽检方法和数量按设计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项目监督负责人应认真审核由建设(监理)单位提供的由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共同签认的桩(基础)检测方案确认书,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具体工作可由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实施。2)现场材料的监督抽检工作由质监员按规定直接在现场取样并送到检测站进行检测,钢筋、水泥的抽检数量一般不少于应试数量的10%。其中钢筋抽检的规格、批量、批位还应满足如下要求:a.单位工程建筑面积1000㎡~10000㎡的工程抽检不少于一批(直径10mm及以上各种钢筋进行力学性能、工艺性能检验,焊接接头检验)。b.单位工程建筑面积10000㎡以上的工程,每增加≤20000㎡,加抽一批。c.抽检钢筋的时间和部位,由质监员根据现场情况确定,一般以大量使用钢筋之前为好。平时检查如发现钢筋质量有疑问时,可另行安排抽检。3)砌块、型钢等其它结构性材料的抽检数量由项目监督负责人自行安排。4)砌体结构、钢结构、网架结构、幕墙等结构的抽检位置和数量由项目监督负责人自行确定。5)现场混凝土结构实体回弹抽检由质监员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情况确定检测的方法、数量、位置后,书面通知检测部门实施。质监员应对现场检测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6)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按《广东省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技术导则》(试行)执行。7)设备安装工程的抽检项目为:管道压力试验或系统调试试验。8)现场监督外墙节能构造保温层厚度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9)市政工程的监督抽检项目为:路基的压实度、混凝土路面厚度钻芯、污水管闭水试验、动静载试验、评估报告等,具体可参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10)装饰等其他工程的监督抽检项目由监督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1)电梯、防雷、消防工程的质量,应分别检查由技术监督局、气象局、消防局负责出具的质量合格文件。2、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质量监督站应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1)监督登记阶段核对下列文件是否齐备: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各参建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现场技术管理人员的个人执业资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2)施工阶段按季度至少抽查一次建设单位以下质量行为,并在《监督手册》中予以记录:施工前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降低质量标准、使用不合格产品;见证取样、送样制度的实施情况;擅自修改设计;违法肢解、违法直接发包工程。3)施工阶段按季度至少抽查一次监理单位以下质量行为,并在《监督手册》中予以记录: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验收以及见证取样、送样制度的实施情况;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4)施工阶段按季度至少抽查一次施工单位以下质量行为,并在《监督手册》中予以记录: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有无违法分包、转包项目的行为;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见证取样、送样制度的实施情况;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报批情况;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5)施工阶段按季度至少抽查一次勘察、设计单位以下质量行为,并在《监督手册》中予以记录: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有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行为。6)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应至少抽查一次检测机构以下质量行为,并在《监督手册》中予以记录: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7)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应至少抽查一次预拌混凝体企业以下质量行为,并在《监督手册》中予以记录: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实验室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原材料进场登记、复试情况;混凝土配合比审批。(五)质量监督工作内部检查制度1、站长对全站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具体由分管副站长组织落实督查。各科室部门负责人对本科室范围的工作进行检查。科室负责人每季度就本科室的工作的情况向站长书面汇报一次。2、分管副站长对分管的业务科室应经常进行业务督查,同时定期会同总工室对各科室的工作质量进行全面抽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并将抽查结果向站长书面汇报。抽查的内容包括:1)监督计划的内容是否落实;2)是否就施工现场存在的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向站有关领导报告;3)是否就各参建单位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向站有关领导报告;4)监督手册的记录是否及时完整;5)是否按本站的规定对建筑材料和结构实体进行了抽检;6)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是否及时、是否合理、是否向站有关领导报告。3、单位工程竣工后,该工程监督负责人要将监督工作总结及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汇总,由科长检查后装订成册,作为工程监督档案定期移交总工程师室保存。(六)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1、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分类等级、报告调查程序按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2、本文的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包括:1)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2)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建设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3)因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达质量事故级别的。3、凡发生工程建设质量事故,该项目的监督员一经获知应立即向本站有关领导报告,并向责任单位下发局部临时停工通知。监督员应深入事故现场了解事故的起因和人员财产损失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有关处理程序和要求按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办理。4、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和设计(勘察)单位制订处理方案,取得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处理方案报质监站备案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对不合理的处理方案提出修改建议。5、对一般质量事故,监督科负责人应督促项目监督负责人跟踪监督事故的处理并将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及时向站总工室和分管站长汇报。6、当事故处理完毕,应认真核查处理结果,确认符合继续施工条件后,对工程发复工通知。7、对事故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其它处罚建议。8、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将事故报告、处理方案、处理结果等有关资料整理好,存入监督档案。
本文标题:佛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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