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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五到十年腐败现象的发展趋势文/陈川蒋建森今后五到十年,是国际政治多极化、世界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时期。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一时期腐败现象的发展趋势,对于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四个多样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加入WTO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演变,今后五到十年腐败现象可能呈现以下发展趋势。从总体上看,易发、多发的势头还会维持一个时期,但经过五到十年的努力将呈现下降态势由于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监督制约机制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建立和完善,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严密规范和有效约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也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全部完善。社会风气的根本转变和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水平的明显提高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生活方式的侵蚀和封建主义残余的影响将长期存在。因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还将维持一个时期。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反腐败力度的加大,经过五到十年的努力,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将呈现下降态势。这些年来,一大批腐败分子受到惩处,特别是成克杰、胡长清等被依法判处死刑,极大地震慑了腐败分子;通过专项清理,出台《廉政准则》等相应的纪律要求,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初步规范;着眼于改革机制制度,用市场机制的办法从源头上解决问题,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有所好转;从规范事权、财权、人事权,建设行政服务中心、会计核算中心、招投标中心、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入手,铲除了一些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一大批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这些工作,对遏制腐败现象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总结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这些年我们党又提出了一系列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措施。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和规范审批行为,对于消除权力干预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框架,推进财政预算、税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从财政管理角度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积极影响;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有利于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这些举措,在五到十年时间内,都将取得重大进展。可以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所有制结构和分配结构的完善,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真正发挥基础性作用,反腐败体制和政策环境将发生重大改变,腐败现象发生的可能性空间将逐步缩小;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加强,反腐、防腐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的逐步健全,反腐倡廉防范体系的逐步建立,腐败行为的操作空间将逐步缩小。在此基础上,只要我们坚持反腐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经过五到十年的努力,就一定能够使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降下来。有的领域腐败现象将趋于减少,有的可能继续易发、多发,还可能出现新的腐败高发领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措施的逐步到位,有些易发、多发领域的腐败现象将趋于减少。如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扩大,外企将逐步进入国内金融市场,金融企业之间的竞争将不断加剧,统一的国内资本市场将会最终形成,这将有效减少金融证券保险领域的腐败问题;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到位、医疗卫生市场的开放和医药用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完善,医疗卫生领域将形成相互竞争的局面,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和医生收受红包等腐败行为将得到有力的制约;随着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逐步实施,针对农民的收费行为将得到有效规范,农村“三乱”行为将趋于减少。国有企业一直是腐败问题易发、多发领域。我国加入WTO后,外资购并和新一轮资产重组将大幅增加,国有企业的监管面临新的考验,有可能使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继续易发、多发。加入WTO,使国有企业在投资、改造和发展时获得了更大的自由度,吸纳外资和社会资源进行资产重组的方式更加灵活。外资进入中国将从建立独资企业为主转变为以并购为主。资产重组和并购方式的变化、灵活度的提高,容易发生内外勾结,通过暗箱操作,故意低估国企资产,或以其他方式化公为私。如果企业领导人法制观念淡薄,企业监督机制不健全,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此外,加入WTO后,国家鼓励国有企业向境外投资,而目前我国对境外国企的监督管理还缺乏有效办法,监管的成本也非常高。如果监督不力,容易出现严重腐败问题。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职能的转变,社团和中介组织的腐败问题有可能突出出来。社团的腐败问题将可能反映在以下三方面:一是为主管部门的腐败行为“买单”。由于会计核算中心的建立大大加强了对政府部门的财务监督,一些部门可能将自己不便支出的款项从协会收益中支出,有的甚至在协会私设“小金库”。二是主管部门的审批腐败有可能转移到社团。由于许多社团与主管部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部门职能转变后,原有的一些行政管理职能有可能改头换面后转移到社团,从而使社团成为对行业发号施令的变相行政管理机构,政府部门原有的一些弊端也会相应带到社团。这使社团一方面可能无法起到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可能阻碍民间行业协会的正常发展,更有甚者可能成为“乱收费”的新主体。三是社团自身有可能出现严重腐败问题。由于社团实体化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与此相关的法规尚不完善,一些社团由于监管机制不健全,就为个别领导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留下一定的空间;一些社团为谋取自身利益,以牺牲社会利益为代价搞腐败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腐败有可能主要反映在以下两方面:第一,以自身信用的损害为代价,充当一些单位和个人腐败的“掮客”。如会计师事务所为业务单位做假账;房地产评估师事务所根据客户要求提高或压低房产或地产的评估价;律师事务所在诉讼代理中与法官相勾结导演司法腐败;公证处虚假公证等。第二,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中介组织的领导和其他成员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不法利益。未来几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中介组织面临大发展的历史机遇,其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大发展往往意味着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介组织自身腐败的问题有可能大量出现。一些腐败现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可能呈现出新特点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有可能突出出来。随着“四个多样化”的发展,加入WTO后政治文化领域的日益开放和互联网的发展普及,西方国家在和平条件下对我进行外部渗透的机会增多,西方的一些价值观念包括所谓“民主”、“自由”、“人权”思想,对党员干部的影响会加大。特别在遇到重大政治事件的时候,一些理想信念不坚定、政治立场模糊的党员干部有可能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一致的言论,甚至参与非法政治活动。对此必须有足够的警惕。人事腐败会出现新的变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科学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的建立,将会使人事腐败有所遏制。但“贿选”、竞争上岗拉票、恶性竞争等问题可能逐渐突出出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选举在干部任免中的地位和作用将逐步上升,通过“贿选”来为自己谋官或谋名的现象可能大大增加;随着竞争上岗制度的推开,一些人通过给好处等手段拉票以使自己在民主投票中领先的情况会不断增多;在选举或民主投票、公示中,一些人通过制造事端,打击竞争对手,以达到自己目的的现象会大量出现。另外,通过搞假政绩、假学历骗官,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现象也会有新的发展。涉黑腐败将会有新的发展。涉黑腐败的发展一般有三个阶段:一是黑恶势力依附于官员,官员为其提供“保护伞”的阶段。目前涉黑腐败基本上处于这一阶段。二是黑恶势力逐渐发展壮大后,官员与其由“一手交钱、一手提供保护”的关系变成平等的合作关系,双方为了侵占国家财富而暗中联手做交易。三是黑恶势力完成资本原始积累之后,有可能通过培植自己的人马,混入政府机关,达到控制一方的目的。从西方一些国家黑恶势力发展的轨迹看基本如此,尤以意大利黑手党为典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将逐步放松,黑恶势力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可能会越来越丰厚,如打击不力,涉黑腐败有向第二和第三阶段发展的可能性。道德腐败有可能增多。这几年由于精神空虚和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一些领导干部赌博和生活作风问题越来越突出。因赌博、嫖娼、包养情妇、接受异性按摩等受处分的人逐年增加。我国加入WTO后,将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格局,资产阶级腐朽思想、文化将进一步渗透进来。受此影响,领导干部道德腐败可能继续增多,在个别地方甚至可能成风,并诱发其他腐败问题。腐败行为将进一步呈现高智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随着领导干部学历、素质的提高,腐败行为将进一步呈现高智化。这主要表现在:一、腐败分子高智商化。一方面是腐败分子日益高学历化和专业化。近两年来,查处的高学历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不断增加。1999、2000和2001年浙江省查处的县处以上领导干部中,分别有4人、8人、7人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随着机关干部整体学历水平的提高,这一趋势将进一步发展。有的腐败分子可能就是他所处领域的专家,能够利用工作中的漏洞作案,使腐败行为不留痕迹。另一方面是腐败分子的心理素质越来越好,对作案的利弊有清醒的分析,对作案后果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对执纪执法机关的调查事先有应对措施,特别是对执纪执法机关查案的权限、手段、策略有专门研究,反调查能力强,“两规、两指”等办案手段对其较难奏效。二、作案手法高智能化。腐败分子对法律的规避意识可能不断强化,他们会认真研究有关政策法规,对其漏洞和薄弱环节了然于胸,并通过钻空子,打“擦边球”,既捞取腐败利益,又逃避惩罚。有的可能结成专业化的腐败团伙,共同研究作案的目标、策略和具体方法,以获取最大的腐败收益。三、作案工具高科技化。腐败分子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生物遗传工程等技术作案的可能性提高,如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内外勾结、易地联手作案并逃避侦查;借用网络空转空汇资金、转移资产,骗汇逃汇套汇;通过电脑解密进入数据库改动原始账目或施放病毒销账灭迹,从而给案件侦破带来巨大障碍。腐败活动跨国化倾向将越来越明显加入WTO后,我国国际贸易、国际资本流动、国际招投标、国际人员交往将更加频繁,跨国腐败可能大幅度增加,腐败行为涉外特征将越来越明显。一是行贿主体有可能向国际化方向发展。一些外商在企业股权改造、土地批租、银行贷款以及大型建设工程、大宗物资采购国际招投标中,有可能通过行贿谋取不法利益。一些腐败分子有可能为一己之私出卖国家和集体利益。目前,西方国家尤其是欧洲一些国家的跨国公司在国际性招投标中,通过行贿获得投标项目已是公开的秘密。二是提供利益境外化。外商行贿的方法更多地带有国际化特征,如提供出国考察或旅游机会、为领导干部子女出国留学提供担保和奖学金、给领导干部在国外购置不动产、设立秘密账户等。三是赃款转移全球化。腐败分子有可能与境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通过做假单证以购货款等形式向境外转移非法资金或通过外资银行洗钱。四是作案后藏匿境外。由于我国私人护照办理的放开以及世界各国对中国公民出国签证条件的放宽,腐败分子在作案前将出国藏匿的有关事项全部办妥变得十分方便,一旦发案可以马上逃离。另外,有不少国家与我国尚无引渡条约,还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不得引渡有被判处死刑可能的案犯,这使办案人员即使搞清藏匿地点,也无法及时将案犯引渡回国接受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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