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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看中日东海能源之争华东师大04级MPA中日关系方向杨青2005-6-52中日双方同意在近期举行新一轮东海问题磋商新华网新华网北京5月26日电(记者荣燕白洁)外交部发言人孔泉26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说,中日双方已经同意近期举行新一轮东海问题磋商。孔泉说,对于中日在东海划界问题上存在的分歧,中方一贯主张双方通过外交谈判加以解决。日本开始办理一些企业东海油气试采手续的举措是对中国权益和国际关系准则的严重挑衅。中方已经向日方提出抗议,并且保留进一步做出反应的权力。他说,中方希望中日双方都能够本着两国领导人雅加达会晤所达成的共识,通过对话,平等协商,积极探讨化解双方分歧的办法。孔泉表示,中方高度重视中日关系,希望能够在中日之间三个政治文件的基础上,根据“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政治原则,同日本发展世代友好的合作关系,“希望双方能够共同努力实现这一目标。”孔泉说。3中日双方的各自立场中方我国的态度是,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中日间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应该遵循“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两国海洋专属经济区分界线应在冲绳。日方日本一直主张采用陆地间等距离中间线来划分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大陆架。日方所谓“本国大陆架”勘测的范围包括中国领土钓鱼岛、日本与韩国有争议的独岛等海域,总面积达65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日本国土面积的1.7倍。404年中日能源争端略记04年5月28日:日媒体批评中国建造“春晓”油田04年6月10日:日本单方划定东海“中间线”(我国从未承认)04年6月22日:中国建议两国共同开发海上天然气04年6月29日:日本拒与中国联合开发东海油气04年6月29日:日本决定7月“调查”我东海资源中国提出严正交涉04年7月7日:日本开始在东海海域进行海底资源调查5日本媒体的相关报道1.04年6月27日,日本《读卖新闻》刊登了一篇该报驻北京记者藤野彰写的文章,认为“中国在东海海域日中两国‘中间线’(注:中国不承认此界线)附近进行天然气田开发,已经成为导致两国发生摩擦的新火种。”2.《东京新闻》指出,中国开始在日中“中间线”附近建设“春晓”天然气田开采设施,显示了“中国向东海扩张的积极性”,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燃料资源”。3.日本《朝日新闻》04年6月23日指出,在海上划定界限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共同开发”是一个现实的解决之策。这么做,不但能使中国确保能源安全,还能避免日中因争夺中东石油而导致石油提价事态的发生,同时对进入中国市场的日本企业也有好处.6日本在东海进行海底资源调查图片来源:(国际在线7中日双方磋商东海问题图片来源:(国际在线)(04年10月25日北京)外交部亚洲司司长崔天凯在磋商中崔天凯团长和日本外务省亚太局局长薮中三十二8领土的空间模式图图片来源:(国际在线)9“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对“大陆架”的定义做了明确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按照这一定义确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包含钓鱼岛所处海床在内的东海大陆架是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延伸至冲绳海槽,这个大陆架原本就是中国大陆的水下自然延伸部分,天然地属于中国。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2500米深度是切断大陆架的标准,而冲绳海槽的深度已达2940米,由此可断定该海槽理所当然是中国大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的岛架之间的分界线。10国际判例1969年2月,联邦德国与丹麦、荷兰就北海大陆架归属发生纷争。如果按中间线划分,联邦德国所得大陆架最少,但事实上北海大陆架多由联邦德国领土延伸出去。最后国际法院判决联邦德国胜诉,从而确立了领土自然延伸的原则。11中日专属经济区的划分与大陆架的划分1.中日之间不仅存在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还存在大陆架的划界问题。这是两个单独的问题,需要和日本方面分别进行协商谈判。但中日大陆架划界不能在一开始就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混为一谈。2.中日两国相向的海上距离不足400海里,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如果各自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出现的重叠区域就是争议所在。然而另一个必须警惕问题却往往被忽略:中日专属经济区的划分与大陆架的划分,完全是两个问题,而日本却总试图把两个问题混为一谈。3.从此迹象看,日方最有可能的做法就是一面通过外交渠道保持事务级磋商的级别,保证对话渠道不中断;同时尽快掌握东海相关数据,寻求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机构的支持。日本政府《关于划定大陆架基本构想》透露,日本将从2004年至2009年投入1000亿日元,争取在2009年上半年向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正式提交有关日本大陆架的详细资料,真正达到扩展日本大陆架的目的。4日本“大陆架调查推进议员联盟”指出:“如果日本要求延伸大陆架范围的主张能够得到(联合国)批准,那么日本的国土就可以扩大为目前的大约1.7倍,同时成为资源大国。大陆架是留给未来日本的一份非常可观的财富。”125.日本驻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法官认为,当今200海里以内的专属经济区代替了大陆架制度,解决相邻海权划界问题只用“中间线”就足够了。这只是一种理论学说,但客观上当然有利于日本,所以日本媒体无不回避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一窝蜂式地炒作所谓的“一条线”方案。这是一家之言,它不但没有足够判例确认,更不能上升为划界原则。6.实际上,更多学者主张大陆架制度仍然存在,这就要求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可以用“中间线”原则划分相向的大陆架,但对于中日两个非缔约国来说,用“中间线”为原则划分大陆架没有法律基础,双方只能依据公平原则协商。7.根据《海洋法公约》,地理上的自然延伸是沿海国大陆架权利的法律基础。《海洋法公约》要求国家必须用国内法宣示和划定专属经济区,而拥有大陆架是沿岸国的固有权利,无需宣示。哪一种权利优先自然明白。争议海域的上面即便是日本声称的“专属经济区”,下面也还是中国的大陆架,延伸到冲绳海槽为止。上下用一条线划清,目前是不可能的事情。13日本为什么要向联合国申请扩大其“大陆架”?日本了解大陆架法律地位的重要性,一方面挑选有利的划界方法,另一方面却再为其图谋加上更多保险。日本无视中国大陆架权利,反而利用联合国确认自己的大陆架。14日本的“中间线”从哪算起?日本对其领海基线的测算有两个疑点:钓鱼岛和琉球群岛。中日东海海域主权归属之争议,主要源自钓鱼列岛。中日海界历史上为中国与琉球海域的分界线。中琉海界,明清时期是黑水沟,这是中琉两国的共识,从无异议。黑水沟中线以西是中国海域,以东为琉球海域。日本所谓“中间线”,是指日本要求采用陆地间等距离中间线来划分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大陆架。15日方绘制的“中间线”图片来源(国际在线)16《开罗宣言》关于日本主权范围的规定“……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其他小岛之内。”台海两岸都未承认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该条约错误地把钓鱼列岛划入了美国托管的琉球群岛管辖区内。所以,1972年5月美国将中国领土钓鱼列岛的施政权“交给”日本,也不过是美国出于其冷战战略考虑而导致的一个历史错误。显然,钓鱼列岛不能成为日本确定专属经济区的基准。17琉球的地位开罗会议时,当罗斯福与蒋介石讨论琉球群岛时,蒋介石曾明确表示,“中国不拥有琉球主权”,以表明中国没有扩张野心,但并不表示琉球主权就属于日本。1972年5月,美国向日本移交的是琉球群岛的施政权,其实回避了主权问题。且不说美国单方面的移交行为不符合《波茨坦公告》的规定———移交应由中美英苏四国共同决定。事实上,曾为宗主国的中国也从未在国际法上承认日本19世纪末窃取琉球主权的合法性,当时不认为对琉球拥有主权的清朝政府从未签署日本强占琉球的条约。由此可见,日本据以划分中间线的基准本身都充满疑点18日方单方面绘制的东海油田图图片来源:日本海上保安厅海洋情报部网站(国际在线转载)19中国近海油气田分布图图片来源(国际在线)20“春晓”东海能源之争的导火索“春晓”油气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东南188海里处,西离中国有关领海基点约150海里,东离中国要求的大陆架抵及冲绳海槽中心线约175海里,显然处于中国大陆架范围内。它离日本单方面提出的“中间线”,也还有5公里距离.21“5公里”的差别不要小看了这5公里,这意味着中国丝毫没有违反国际法,因为这就是说”春晓”不在争议水域,从所谓“中间线”到冲绳舟状海沟就属于两国的有争议区域,根据《海洋法公约》第74条,在存在争议的双方达成协议前,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定。22日本挑起东海油气之争的原因一,与中国争夺东海油气等资源.二,国内厌华情绪有所高涨.三,存有将钓鱼岛吞并合法化的阴谋.23东海对中日两国的意义第一是钓鱼岛主权的归属问题,这是东海的一部分,也是领土问题.第二是海床资源,亦即东海海域中日专属经济区以及毗连区的问题,天然气开采即属于这一范畴.第三是海洋资源问题,这是在海床资源之上更为广泛的意义,其中不仅包括资源,而且还有制海权等问题,也体现了军事安全的深层意义.24中日两国的能源需求中国和日本都存在能源供应短缺的问题。日本国土狭小,资源匮乏,所需石油几乎全部依赖进口。中国自1993年开始便成为石油净进口国,去年超过日本,成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石油进口国。据国际能源署估计,到2030年,进口石油占中国石油总需求的百分比,将从目前的34%增至80%以上。25中日解决东海能源之争的态度中方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日方要求中国提供“春晓油气田”等中国在东海海域专属经济区内开发的一系列海底油气田的具体位置、掘井深度以及其他试验开采数据等有关的详细资料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则称:“我们对中国的提案不感兴趣,在这方面,我们不考虑联合开发。”26中方为什么拒绝提供相关数据?1.日方拒绝共同开发.2.划界原则尚未明确.3.索要中方数据是无理要求.27中日双方谈判前提日本认为“中间线”是原则,是谈判前提,必须作为中日双方的法律义务确定下来,否则没有谈判的可能。中国的姿态是并不排斥“中间线”这个具体的划界技术,只是不能接受其作为一切谈判的前提,应当公平考虑。“中间线”并不必然与公平原则吻合,因为宽大陆架的国家利益难以实现。原则之争的结果会完全不一样。28“共同开发”对日本有利的理由1.如果日本擅自在所谓“中间线”的日本一侧水域动土,将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退一步讲,中国不承认“中间线”划界原则,日本不认同“大陆架延伸”原则,那么从中间线到冲绳舟状海沟就属于两国的有争议区域,日方擅自在此区域内开采海底资源也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法公约》第74条称,在存在争议的双方达成协议前,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定。292.在全球一体化时代,各国经济日益相互依存与渗透,不应该狭隘地、孤立地、封闭地强调本国利益的倾向,也需考虑其它国家的利益.3.从“大能源”的视角看,中日在能源问题上决非是“水火不容”,中日在能源问题上完全可以做到“合作大于竞争”.关键在于(1).掌握必需的知识.(2).必需的政治意志.(3).必需的外交努力.304.中国充分理解日本在能源供应方面的强烈危机感。能源问题是最需要合作的领域,也是最需要避免冲突与对抗的领域,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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