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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孕合法化的伦理辩护——基于自由主义哲学的视角梅春英1,徐学华2(1滨州医学院,山东烟台264003;2山东工商学院,山东烟台264005)摘要:代孕在我国一直是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涉及到医学、伦理学、法学等领域。义务论和功利主义是伦理学的两大基本理论,也是自由主义哲学的两大基本立场。从义务论的范式来考察,代孕合法化是人格尊严之自主性的体现;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考量,代孕合法化不仅增加了相关当事人的幸福,而且也实现了社会幸福的最大化。通过立法来规范代孕行为,是我国在代孕问题上的理性选择。关键词:代孕,义务论,功利主义Theethicalargumentforthelegalizationofsurrogatepregnancy------fromtheperspectiveofthephilosophyofliberalismMeiChunying&XuXuehua(BinzhouMedicalUniversity,YantaiShandong,264003ShandongInstituteofBusinessandTechnology,YantaiShandong,264005)Abstract:SurrogatepregnancyhaslongbeenacontroversialissueinChinaanditinvolvesmedicine,ethnicsandlaw.Deontologyandutilitarianism,astwobasictheoriesinethicsarethebasicstandpointsofthephilosophyofliberalism.Evaluatedfromtheparadigmofdeontology,thelegalizationofsurrogatepregnancyreflectstheautonomyofhumandignity.Assessedfromtheperspectiveofutilitarianism,thelegalizationofsurrogatepregnancynotonlypromotesthehappinessofthelitigants,andalsomaximizesthesocialhappiness.ItisareasonableandsensiblechoicethatsurrogatepregnancyshouldberegulatedthroughlegalizationinChina.KeyWords:surrogatepregnancy;deontology;utilitarianism*基金项目:1.山东省高校社科计划项目:伦理与法律冲突视域下的代孕行为研究(项目编号J13WA59)2.滨州医学院医学人文研究中心项目:代孕技术合理运用的伦理辩护(项目编号13-rwllkt-004)2代孕合法化问题一直是医学、伦理学、法学等领域颇具争议的难题。本文所探讨的代孕仅指精子和卵子都来自委托方的夫妻,在体外经过人工授精形成人工胚胎后再植入代理孕母的子宫内,由代理孕母怀孕分娩的辅助生殖技术,在这里代理孕母仅仅提供子宫。那种代理孕母既提供子宫又提供卵子的基因型代孕,由于所生孩子与代理孕母有着血缘关系,与中国传统的“借腹生子”并无本质的区别,所以属于“自孕”,而非“代孕”,【1】我们在此不予讨论。义务论、功利主义是伦理学的两大基本理论,而且也是自由主义哲学的两大基本立场。本文将运用伦理学的这两种理论对代孕进行辩护,为代孕合法化提供一个崭新的视角。1代孕合法化的义务论辩护1.1义务论伦理学的基本观点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哲学已经渗透到现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可以说是现代社会的基础哲学。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可以概括为:重视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把理性、个体的自主选择和追求幸福看作是人类的本性,但是反对“放任主义”,注重国家干预,重视用法律保护个人自由。【2】义务论是伦理学的基本理论之一,也是自由主义哲学阵营中的一支,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强调对人的尊重,重视个人的自由选择。义务论伦理学最具代表性的人物康德把自由和道德法则联系起来,强调指出:“自由和无条件的实践法则两者是相互蕴含的。”【3】在康德看来,道德存在的基础就是自由,只有当人能够自由选择时,才有遵循道德法则的问题。如果一个人的所有行为都被预先设定好了,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道德问题。自由是康德义务论伦理学的核心,在这里人是自立法、自守法的。新自由主义者约翰·罗尔斯继承了康德的义务论思想并加以修正和发展。罗尔斯提出了正义原则,在他看来“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人们预先接受一种平等的自由的原则”【4】。在罗尔斯的理论中,他提出了“自主性”的概念,自主性就是有理性的人做出的选择。罗尔斯提倡的人的自主性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人格尊严的权利。1.2代孕合法化是人格尊严之自主性的体现把代孕放到义务论的范式中来考察,我们可以发现代孕充分体现了义务论中的个人自主选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权,生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3本权利,彰显的也是一种人格权或人格自主权。但是在当今社会,由于环境污染等因素的影响,人类的生育能力在不断下降,患有不孕不育的人越来越多,有些夫妻只能通过代孕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生育权。既然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公民就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以损害代理孕母的尊严为理由而禁止代孕实际上是侵犯了代理孕母的自主选择权。代孕中的代,实际上就已经暗含着主体自愿的意思,排除了欺骗和强迫的情况。代理孕母在这个过程中行使的是自己对身体的支配权。2001年2月26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中明确把身体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提了出来。任汝平教授认为:公民的身体权既包含了保持自身身体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也包含在不违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组织的权利。【5】代理孕母使用自己的身体为他人孕育子女和奶妈用自己的乳房分泌的乳汁喂养他人的孩子一样,都是在行使自己的身体支配权,并不能说哪种行为就更为高尚。在代孕过程中涉及到委托方和代理方,只要双方都是理性的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自主做出的选择,而且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双方就各自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有清楚的认识,并且要签署书面协议,保证在实践中去执行协议的内容,就不会侵害代理孕母的尊严。按照哈贝马斯的对话伦理学中对个体自主性的理解——如果公民不被给予私人权利,那就不能承担一个法律主体的地位【6】。在这里自主性意味着理性的人通过自己对规范的判断来确立一个规范的有效性。所以代孕只要是双方自愿的行为,那么代孕合法化就体现了人格尊严之自主性。但是人格尊严之自主性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不受限制的,要遵循起码的道德准则,也就是不伤害原则。约翰·密尔给自由下的定义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就是用自己的方式寻求自己的利益,而且并不因此损害他人的利益。只要是公民的自由不对社会上的其他人造成伤害,国家法律就无权禁止。代孕双方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进行合作,代孕双方的行为并没有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伤害。所以代孕是人格尊严之自主性的选择,法律应予以保护。2代孕合法化的功利主义辩护2.1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基本观点4功利主义强调人应该以追求最大幸福为人生目的。其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有杰尼米·边沁和约翰·密尔。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他认为,判断一种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只需要看这种行为是否增加人们的快乐,或者是否减少人们的痛苦。边沁所指的快乐和痛苦主要是感官上的。密尔对边沁的功利主义进行了修正和发展,密尔的自由主义以保护少数人的自由,反对“大多数人的暴政”为主要内容。在他的代表作《论自由》的开头说,过去的时代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所以要重点反对少数人的独裁。现在是民选的时代,政府或者是大多数人会在人民的名义下对少数人进行压迫。这两种情况其实质都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密尔功利主义的实质虽然是个人主义,但是他所说的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有着判然的区别,相反,他的个人主义是利他主义。也就是要求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去实现自己的个人利益。2.2功利主义对代孕的理论论证2.2.1代孕合法化保障了不孕者的生育权后果论是功利主义的最为基本的特征,但是它不仅是后果论的,而且也是目的论的。功利主义的鼻祖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就是目的论的伦理学,他认为,人类的所有行为都有目的,这个目的就是善。代孕技术作为辅助生殖技术的组成部分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为了解决女性因子宫问题或全身的身体状况而导致的不能亲自怀孕问题,所以其目的是善的,而且也力争达到善的结果,这符合功利主义者的观点。在约翰·密尔的《功用主义》一书中这样写道:“功利主义认为行为上的是非标准的幸福并不是行为者的一己私利,而是一切与此行为有关的人的幸福。”【7】在代孕这一过程中,不孕夫妻通过代孕的方式拥有了和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实现了自己的生育权,代理孕母会获得合理的补偿,而且因为自己的奉献精神会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所以,委托方和代理方在这个过程中,都获得了各自的幸福。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代孕行为增加了相关当事人的幸福,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正确的。2.2.2代孕合法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实现社会幸福的最大化我国法律禁止代孕的官方解释之一是:代孕会带来一系列伦理、法律问题,如果不禁止,出现问题将难以解决。【8】但是中国的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国家的行5政法规全面禁止代孕,但实际上又软弱无力,另一方面代孕现象却层出不穷,而且是屡禁不止,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代孕的现实需求和法律法规的全面禁止产生了激烈的碰撞。所以说对于代孕所产生的问题不是简单禁止就可以解决的。从允许代孕的国家来看,他们的立法基本上都是经历了一个由完全禁止到限制开放的过程。约翰·密尔不仅强调个人幸福,而且也强调社会的公共幸福。代孕这一行为其实既有利于增加委托方和代理方的幸福,而且也有助于增加整个社会的幸福。下面我们来具体论证代孕如何实现了整个社会的最大幸福。反对代孕的人认为代孕是代理孕母出借或出租子宫,把子宫当做生育的工具,代理孕母沦为生育机器,损害了代理孕母的人性尊严。是否损害代理孕母的人格尊严,不是由社会上的其他人来替她们做出判断,而应该由代理孕母自己去判断。否则就会以父权主义的姿态践踏他人的权利。从这一点出发,国家禁止代孕不会获得任何利益,同时不孕夫妻的处境更不会得到改变。国家为了保护妇女的人格尊严而禁止代孕,导致不孕夫妻不能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不能拥有自己的孩子,不能享受正常的天伦之乐,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好的法律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有利于界定公共利益并有助于达到实体正义。”【9】不符合实体正义的法律不是好的法律,应予以抛弃。另外由于我国法律全面禁止代孕,而地下代孕又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就造成了一些有钱人凭借手中的金钱压迫和剥削代理孕母,而穷人却被迫“断子绝孙”的社会后果。势必会造成社会中新的不公正问题,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引发了更多的纠纷。而一旦出现纠纷,由于于法无据,法院处理起来更加困难,就目前来说,无论是委托方还是代理方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代孕合法化以后,不孕夫妻通过合法的途径拥有了自己的子女,也会使偷盗、贩卖儿童的人口贩子在客观上失去很大一部分市场,减少犯罪行为,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3结语代孕伦理作为生命伦理的组成部分,如果只靠道德约束,就会有被滥用的风险,所以还应该用法律来加以规范。【10】随着医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也应随之改变。只要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不伤害社会和他人基础上的代孕,都是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的,法律应予以保护和支持。在自由主义6哲学的维度下,生育方式的选择体现的是对人的自主选择权的尊重,同时也实现了社会幸福的最大化。在代孕合法化的具体做法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防止代孕被滥用。首先要严格限定委托方的资格,严格禁止非补偿缺陷性代孕;其次,规定代理孕母的必备条件,代理孕母应是已生育过孩子的成年妇女;再次,在我国除了允许无偿代孕和合理补偿代孕,也要允许付酬代孕,这是由中国
本文标题:代孕合法化的伦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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