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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培训之优先股一、在教材中的位置(注会和中级教材)(1)优先股属于中级2015年教材新增加的内容,在教材的公司法部分的股票发行部分(P73)。(2)注会中公司法(P168)在股份发行和股份转让中,有对优先股进行讲解,内容属于《指导意见》中的。证券法中优先股发行与交易试点有进行讲解(P221),内容属于《管理办法》中的。二、法条分析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解读】这里是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的优先权。不涉及到新股认购、增资、管理中的优先权。而且其管理权受到限制。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解读】发行主体要明确,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发行优先股。第四条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第六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解读】权利和义务同等第二章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第七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除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章程有关条款外,还应当按本办法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解读】可以约定,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后,还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第九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无增资,减资也有数额的限制)(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四)发行优先股;(虽然属于增资的一种,但是要区别对待)(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解读1】管理权利受到限制的例外情形(涉及到自身的利益了)。双三分之二。【解读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第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公司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解读1】可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根据公司因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计到下一会计年度,可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公司在某一时期所获盈利不足,导致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则将应付股息累积到次年或以后某一年盈利时,在普通股的股息发放之前,连同本年优先股股息一并发放。非累积优先股则是指公司不足以支付优先股的全部股息时,对所欠股息部分,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补发。【解释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说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必须是可以累积优先股。第十一条优先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解读1】普通股股东: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基本相同)第十二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包括发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和投资者要求回售优先股两种情况,并应在公司章程和招股文件中规定其具体条件。发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优先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解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普通股与优先股分开进行)第十四条除《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事项外,计算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时应分别计算普通股和优先股。第十五条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采用固定股息率的,可以在优先股存续期内采取相同的固定股息率,或明确每年的固定股息率,各年度的股息率可以不同;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采用浮动股息率的,应当明确优先股存续期内票面股息率的计算方法。第三章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应当不存在重大缺陷。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解读1】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要求: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解读2】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同时符合)(1)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2)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4)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第二十条上市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解读1】①标准的无保留意见:说明审计师认为被审计者编制的财务报表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②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说明审计师认为被审计者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但是存在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及重大不确定事项等。③保留意见:说明审计师认为财务报表整体是公允的,但是在存在影响重大的错报。④否定意见:说明审计师认为财务报表整体是不公允的或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⑤无法表示意见:说明审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了限制,且其可能产生的影响是重大而广泛的,审计师不能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解读2】①公开发行优先股中,最近3个会计年底,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可以。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中,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不论什么意见,只要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就可以)③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④非公开发行股份中,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将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定障碍。但是,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⑤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要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才可以)举例:像营业收入高估了1000万,这个对财务报表总体来说是重大的,所以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整体出具了否定意见,但是出具的否定意见都是建立在基础数据的不准确上,如果本年的营业收入没有出现高估,就说明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已经消除。【课后作业】对上述情形,自己做总结。包括首发和证券发行。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解读】①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②增发股票中,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收别人的钱,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解读】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40%;(欠别人的钱不得超过期末净资产的40%)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一)本次发行申请文
本文标题:优先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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