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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课堂教学案例案例作者:吴国平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税务系教学目的: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能把税收征管法学习与税务实践结合起来,活学活用,学以致用。教学重点:税务征管业务流程管理教学内容:案例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能如此强制吗?案例2:这样的税务执法本身合法吗?案例3:市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罚及执法妥当吗?案例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能如此强制吗?2001年7月,王珍在宝康县工商局办理了临时营业执照从事服装经营,但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9月,被宝康县税务所查处,核定应缴纳税款300元,限其于次日缴清税款。王珍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对核定的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所不听其申辩,直接扣押了其价值400元的一件服装。扣押后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将服装以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内部职工,用以抵缴税款。问题:1.对王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2.请分析宝康县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无不妥?答案:1.对王珍未办税务登记的行为,税务所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提请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1)对于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能拍卖或变卖货物抵税;(2)应依法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变卖应依法定程序,由依法成立的商业机构销售,而不能自行降价销售给职工。(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税务所未听取王珍的申辩。案例2:这样的税务执法本身合法吗?2001年8月,某市开发区国税局(县级局)管理二处接到举报,该市F企业有偷税行为。遂以管理二处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派检查人员李刚到企业检查。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开发区局核定其应纳税额3万元,责令其8月15日之前缴纳。8月7日李刚发现该企业将大量商品装箱运出厂外,李刚担心税款流失,到其开户银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后要求银行提供企业资金情况,在银行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报经局长批准,扣押了F企业价值3万余元的商品,并委托商业机构拍卖,拍卖价款4万元。8月15日,该企业缴纳税款3万元,对其扣押措施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开发区国税局的执法行为不当之处在哪里?应如何做才正确?2.银行是否应提供该企业的账户资金情况?为什么?3.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4.若法院受理应如何判决?5.对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答案:1.(1)开发区国税局不应以管理二处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应以开发区局的名义下发;(2)李刚应出示税务检查证;(3)稽查人员应至少两个人,不应单人稽查;(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前应先责令企业提供纳税担保;(5)未到纳税限期之前不应拍卖商品抵税;且拍卖应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而不应委托商业企业拍卖。2.银行不应提供资金情况,因为没有经局长批准,没有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3.法院应受理此案。因为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属于选择复议,可直接诉讼。4.法院应当以执行扣押措施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为由,判决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若能够返还商品,则应返还商品,不能够返还,应将拍卖所得4万元返还企业。5.对F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例3:市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罚及执法妥当吗?2001年8月8日,某市国税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A厂2001年6月隐瞒应税收入,少计缴增值税22万元。8月10日,市国税局向该厂下达了补缴税款的处理决定和罚款1倍的处罚决定,责令于8月20日之前缴纳。该厂认为处罚过重,提出异议。市国税局重新做出罚款2倍的决定。到8月20日,该厂只缴纳税款,而拒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市国税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请分析:市国税局的执法行为是否妥当。答案:不当。理由如下:1.税款未加征滞纳金;2.市国税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以及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市国税局在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应为无效处罚;3.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该局以被检查人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错误。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3个月。提起复议和诉讼期限未满。征管法指的“逾期”不是规定的罚款缴库期,而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本文标题:税务管理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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