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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管理----案例分析、论述题案例分析题:1.某税务所在2010年6月12日实施检查中,发现某个体商店2010年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据此,该税务所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责令该商店必须在2010年6月20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将按《税收征管法》处以罚款的决定。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本处理决定无效。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该商店自2010年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到2010年6月13日还不到30日,尚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税务所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2.李某于2009年10月7日被所在县的地税局罚款600元,王某是李某的好朋友,他认为地税局的罚款过重,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向该县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书。由于邮局的原因,该县政府2010年1月14日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县政府在2010年1月24日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电话通知了王某。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回答:(1)王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2)本案申请人的申请期限是否超期?为什么?(3)县政府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县政府应在几日内作出?(4)县政府用电话通知王某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应当用什么方式?(5)如果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能否受理?如果不能,李某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答:(1)不能。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本案中的王某与县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王某不能申请复议。(2)没有。因为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以邮寄的邮戳日期为准,邮寄2在途期间不计算期限,本案中的申请人没有超过法定申请期限。(3)县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政府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4)县在政府用电话通知不予受理的做法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政府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5)县政府不能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李某应当向县地税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3.A县国税局派出本局稽查人员王某和孙某于2010年10月8日给本县某食品厂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签收履行检查任务,王某和孙某于2010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根据局要求对食品厂2010年1月至9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实,该厂以销售不入帐的手段偷逃增值税50万元。该县国税局对其作出了补缴增值税5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5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罚款25万元的税务处罚决定。该局执行人员田某于本月16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该厂并签收。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但对罚款过重提出异议却并不要求听证。该局执行人员田某于本月20日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厂并签收,该厂仍以罚款过重为理由未在规定的15天期限内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县国税局于2010年11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食品厂实施了强制执行罚款的措施,书面通知该厂的开户银行直接从其存款中扣缴25万元罚款入库。请分析:该县国税局在执法程序上是否正确?为什么?答:该县国税局在执法程序上有误,其错误有五点:(1)王某和孙某履行纳税检查时,只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根据新《征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税务检查证,未做到证、书并用;(2)被检查人对罚款过重有异议,尽管不要求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国税发[1996]190号《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本案执法人员未制作相应笔录;(3)该局以被检查人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强制执行罚款错误。(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特殊原因经批准还可延期30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3个月。(5)新《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指的“逾3期”不是规定的罚款缴库期,而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4.某公司开业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两个月后的一天,税务机关发来一份税务处理通知书,称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每月1~7日为申报期限),并处罚款。公司经理对此很不理解,跑到税务机关辩称;本公司虽已开业两个月,但尚未做成一笔生意,没有收入又如何办理纳税申报呢?请你依照《税收征管法》分析并答出该公司的做法有无错误,如有错,错在哪里,应如何处理?答:(1)错误(2)无论有无收入,都应按《征管法》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3)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5.某税务所2010年第二季度对本辖区的纳税情况进行摸底后,6月底发出通知,决定对某纳税人7月至12月的定额税款由原来的3000元调高为35000元。该纳税人不服,在同行中散布说到7月底要离开此地,并不打算缴纳7月份的税款。该税务所得到消息责令纳税人在7月25日前缴纳税款。7月20日发现纳税人开始转移其货物,于是责令纳税人提供税务担保,纳税人不提供,随即税务所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从存款中扣缴税款2000元入库。你认为税务所的行为恰当吗?请说明理由。答:(1)不应当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2)其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书面通知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2000元存款。6.2010年7月4日,某县级国家税务局A集贸税务所了解到辖区内经销新鲜水果的个体工商业户B打算在月末收摊回外地老家,并存在逃避缴纳7月份税款1200元的可能。B系定期定额征收业户,依法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税款。7月5日,A税务所向B下达了限7月31日前交纳7月份税款1200元的通知。7月27日,A税务所发现B正联系货车准备将货物运走,于是,当天以该税务所的名义,由所长签发向B下达了扣押文书,由本所税务人员C带两名协税人员,将B价值约1200元的新鲜水果扣押存放在某仓库里。7月31日11时,B到税务所缴纳了7月份税款1200元,并要求税务所返还所扣押的水果,因存放水果的仓库的保管员未在,未能当时返还。8月2日15时,税务所将扣押的水果返还给B。B收到水果后,发现部分水果已经腐烂,损失水果价值约500元。B向税务所提出赔偿请求,税务所以扣押时未开箱查验为由不予受理。税务所的执法行4为有哪些过错?请简要说明。答:税务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存在以下过错:违反法定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在后。该所未要求B提供纳税担保,直接进行扣押货物,违反了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根据《税收征管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该所向B下达扣押货物文书未经局长批准。执法不当。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务机关执行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本案中只有税务人员C。协税人员不能代替税务人员执法。扣押水果时未对水果进行查验,并由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水果现状进行确认,登记填制《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超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缴款书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该税务所在收到B缴纳税款后52小时才返还扣押商品,违反规定。7.某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于2010年4月8日领取营业执照。2010年6月10日,该事业单位辖区的主管税务所在对其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据此,税务所在6月11日作出责令该单位6月1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问:该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答:该决定有效。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该单位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8.某公司2010年3月应纳4额8万元,应于4月10日前缴纳,该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水宽,其主管税务机关(县级)向其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10内缴纳上述税款,至当月25日,该公司仍然未缴税款,5月26日税务机关填发了《查封扣押证》。以纳税人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相关费用为基础,扣押了一辆10万元的小轿车和一辆生产载货用的货车,价值约5万元。你认为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恰当吗?请说明理由。答案要点:(1)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5(2)强制执行的款项不应该包括罚款。(3)不应该扣押纳税人生产用的货车。9.税务所进行例行检查,发现王某发票存在缺少存根联、存根联被涂改等情形,于是扣留发票带回税务所进一步检查。7月28日,该税务所根据其自行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做出处理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王某不服,以发票存根联被其儿子撕毁、乱画、但并未偷税为由,8月4日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接到其递交的复议申请后,认为税务所有执法权,因此,应由其直接的上一级国税局受理复议。8月10日市国税局以自己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问题:本案中市国税局接到复议申请后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市国税局的处理不合法。(1)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市国税局的审查期限超过法律规定时间。(2)税务所属于区国税局的派出机构。虽然对于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复议,但对于符合复议法规定,应予受理而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哪个复议机关提出。市国税局未履行告知义务。10.2010年8月,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下列问题:(1)从一些个体户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作进项入账,并已抵扣税款140000元,(2)账外销售达280000元,少计销项税额40683.76元。经核实,该企业8月份应纳增值税额430199.4元。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做出追缴税款180683.76(140000+40683.76)元,罚款2.1万元的处理。请问: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得当?应当如何处理?答:(1)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2)税务机关的处理不正确,处罚过轻。(3)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42%(180683.76/430199.4),偷税数额180683.76元。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100000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由税务机关追缴所偷税款。611.甲单位自2009年9月起从事摩托车修理,已经申请取得个体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但一直未申报纳税。2010年底,某县国税局根据举报对其进行核查,直接核定10-12月修理收入含税为5000元,应纳增值税3000元,城建及其教育税附加240元。并于2010年1月14日下达《限期缴款通知书》,甲在限期内未缴纳。1月18日,税务局对甲下达了《税务处罚决定书》,罚款3240元。甲拒绝签收,在无其他现场证人的情况下,送达人邀请其他税务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后,将处罚决定书留置甲处。2月28日,甲逾期仍然未缴上
本文标题:税务管理--案例分析、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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