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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
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加快构建规范、有序、高效的外来投资促进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利用外来投资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外来投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意见》(云发〔2008〕21号)和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现对我省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新形势对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新要求(一)充分认识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吸引外来投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进程,呈现出持续快速增长的态势,外来投资对全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全省招商引资领域不宽、层次较低、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等,仍然是我省利用外来投资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新一轮国际资本向中国内地转移、沿海资本及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态势日趋明显,特别是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运行和把我省建设成为我国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战略的深入实施,为全省引进外来投资和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把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作为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进一步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抢抓发展机遇,改善发展环境,努力营造大招商的良好氛围,形成大招商的工作格局,取得大招商的实际成效。(二)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和我国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战略部署,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坚持引进外资和引进内资相结合、引进资金与引进技术相结合、扩大引资规模与提高引资质量相结合、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与突出企业主体作用相结合,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投资促进政策,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着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优化外来投资结构,促进外来投资方式多样化,全面提高外来投资促进工作水平。(三)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累计引进外资力争突破70亿美元,引进省外到位资金力争突破10000亿元人民币;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工作取得新进展,在吸引战略投资者入滇设立地区总部、分支机构及相关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和采购中心方面有较大突破。二、进一步明确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重点目标和领域(四)明确招商引资的重点目标区域。引进外资方面,要着力“巩固港澳台、发展东南亚、开拓日欧美”;引进内资方面,要瞄准“长三角”和“泛珠三角”区域。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招商引资重点目标区域,跟踪相关产业和项目,搞好项目对接,坚持不懈地做好外来投资促进工作。2(五)重点引进战略投资者。要根据各地产业发展需要,选准目标客户,有效运用招商资源,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世界华商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境内外跨国公司、中央大型企业以及省外大企业、大集团。要充分利用我省区位、自然资源、人力资源、交通等优势,加快引进战略投资者,推动其设立地区总部、在华分支机构及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和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国家和省级开发区要充分利用自身开发条件和环境优势,引导战略投资者进入园区设立制造中心和生产加工基地。(六)进一步扩大外来投资领域。鼓励外来投资者进入能源、烟草配套、矿产品精深加工、生物资源开发、文化旅游等云南特色优势产业以及先进装备制造业、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等新兴产业的项目开发,鼓励和引导外来投资者进入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和金融、保险、信息、中介、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外来投资者以参股、控股、收购和BOT、TOT、BT等多种方式参与云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在云南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三、完善外来投资促进工作体系(七)进一步完善“政府作主导、企业为主体、部门相协作”的工作体系。企业和项目单位是招商引资工作的主体,政府的责任主要在于引导与服务,其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战略规划、产业导向、政策支持、协调服务以及环境改善上。在组织和参与招商引资活动中,必须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强政府部门间的联动,合力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八)建立外来投资项目落地承接平台。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把招商引资和承接外来投资企业(项目)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突出重点骨干企业、核心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招商,将引入优强企业和配套企业作为园区招商引资的中心工作。要创新园区管理体制和开发机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吸引东部地区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与我省共建开发区,鼓励大企业集团和战略投资者作为开发主体加快工业园区建设,促进以园招商、以商建园,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打造成为招商引资的重要阵地和外来投资项目落地的重要平台。(九)建设特色产业战略投资合作平台。采取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紧扣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生物开发产业、文化旅游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规划,抓紧规划建设一批产业基地。把优势资源整合给有实力的投资者,引进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综合效益突出的大项目及国内外行业领先和知名企业,力争形成全省优势资源开发和优势产业发展都有大企业、大集团为主导的运营格局。省属国有企业要把引进战略投资者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主动吸引国内外在资金、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的战略合作者,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方式改组、重组,做优做强省属企业。(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招商网络平台。精心策划和组织招商引资重大活动,以大活动促进大招商。加强与海内外投资促进机构、经贸合作服务机构、华侨华人团体、国内外商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与其建立广泛联系。有计划、有步骤地邀请上述机构访滇,充分利用相关渠道办好在各地开展的综合性或专业性招商活动,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在北京、上海、重庆、广州和深圳等大城市,以省政府驻当地办事处为依托,强化招商引资联络工作,结识客商,推介项目。3(十一)建立全省统一的招商引资信息平台。由省级招商部门牵头,各地、各部门积极配合,改造提升云南招商网站,加快实现与各州(市)招商网络的链接互动,加大力度宣传我省吸引外来资金的发展战略,介绍各行业的发展规划、投资环境及优惠政策,推介招商引资项目。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建设好全省外来投资客商信息库、招商项目库和外来投资企业库。各级招商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参与,吸收中介组织、企业和各类专家参加,从全省工业化、农业产业化以及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出发,结合中长期发展规划,筛选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要求、带动面大、关联性强的项目进行招商。(十二)建立外来投资项目跟踪协调服务平台。——建立省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推进联动机制和协调会议制度。省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由省级相关部门成立推进小组,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推进。省政府适时召集有关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及项目单位召开项目协调会,进行督促检查、协调推进。——建立重大项目省领导挂钩推进制度。对利用外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内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外来投资项目,由省政府相关领导牵头成立项目推进小组,全程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推进。——建立银企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不定期召开由省直有关部门、金融部门及相关企业参加的联席会议,搭建银企合作的平台。通过跟踪服务与督办,切实提高项目履约率、到资率、开工投产率和节约用地率。(十三)建立异地商会发展平台。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会员正当权利、促进外来投资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政府引导、民主办会、政策扶持,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营造有利于商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要进一步做好在滇商会的协调和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商会企业会员与州(市)招商项目对接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各类商会以商招商的积极作用。要鼓励支持我省驻外办事处和企业在重点省(区、市)建立商会。四、完善外来投资促进政策(十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支持力度。——从2010年开始,省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外来投资促进专项工作经费。各州(市)政府要视财力和投资促进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资金。——实行按投资者贡献给予奖励。对推动形成产业链的重要外来投资企业或产业集群的核心外来投资企业,由承接地政府给予奖励或补助;对鼓励类产业来滇投资的企业,在达到相应投资强度和投资进度的前提下,承接地政府可视情给予奖励。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以商招商的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可以上浮10%。对列入省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的工业项目,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按谁获利谁奖励的原则,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适当奖励;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并属于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等外来投资项目,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按谁获利谁奖励的原则,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给予适当奖励。4——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入驻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工业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只要属于生产性、科技成果转化型、产业化发展的项目,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年度起前5年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或补助;自投产年度起,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前3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在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政策。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3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5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十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依规及时落实国家颁布的对外来投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目前已实施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要逐一落实到位。(十六)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对有竞争力、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外来投资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重大外来投资项目争取通过直贷等方式,直接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贷款;对外来投资龙头企业开展并购重组业务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外来投资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鼓励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对我省外来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省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来我省依法、依规设立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企业组建担保机构,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外来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款质押、动产质押等多种金融产品;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及社会资本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担保;鼓励银行适当简化对融资担保机构所担保业务的贷款审批流程。(十七)完善土地利用政策。全省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应优先保障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外来投资项目中的能源、交通、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经批准可以先行用地。对于列入省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的工业项目,在符合供地政策的条件下,其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安排。对属于产业集群龙头的外来投资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指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平衡调配,优先供地。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属于我省优势产业的内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建立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土地审批“绿色通道”,按照规模优先和质量优先的原则,加快审批外来投资重大项目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手续,报批流程从简、从快。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
本文标题: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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