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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石英砂加工企业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粉尘与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州、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5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111号)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推进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好从业人员生命健康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石英砂加工企业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粉尘与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检测机构对全国部分石英砂加工企业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粉尘与高毒物质危害检测调研结果来看,石英砂粉尘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十分严重,粉尘浓度和化学毒物严重超标,有关职业危害事件相继发生,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各地一定要深刻认识石英砂加工企业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粉尘与高毒物质危害的严重性,高度重视粉尘和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治理,共同维护好从业人员生命健康权益。二、突出重点。各地要对本地区石英砂加工企业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粉尘与高毒物质危害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排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为开展治理工作打下基础。在此基础上,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治理要以年产2万吨以下的干法加工企业和年产1万吨以下的湿法加工企业为重点;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治理要以喷漆、涂胶和晾漆三个环节为重点,并突出对喷漆环节的治理。要严格按照“安监总安健〔2010〕59、111号”通知要求和时间节点,加快作业场所环境和技术改造,补充配备设施设备,大力开展粉尘和高毒物质危害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进行停产整顿和关闭,努力提升防治水平,确保治理效果。并于2010年10月10日前将拟关闭的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条件的年产2万吨以下的干法石英砂加工企业和年产1万吨以下的湿法石英砂加工企业名单上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2011年6月25日前将拟关闭的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干、湿法石英砂加工企业名单上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拟关闭条件和要求详见附件1);2011年10月10前将拟关闭的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名单上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拟关闭条件和要求详见附件2)。所有上报备案的拟关闭企业名单均以纸质(传真)和电子文本(电子邮件)两种方式上报。三、落实责任。企业要加强作业场所降尘防害环境和技术改造,引进先进设备,建立责任制,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设置警示标识,制定防护措施,加强员工培训,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切实把粉尘和高毒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大对石英砂加工企业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作业场所粉尘与高毒物质危害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刚性措施进行治理整顿;要将石英砂加工企业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粉尘与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工作纳入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专项行动,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一并推向深入;各地要及时对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文本两种方式上报),10月份,省安全监管局将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联合督查各地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专项行动综合情况,届时将把石英砂加工企业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粉尘与高毒物质危害治理情况一并纳入督查内容,并对整个专项行动开展和落实情况在全省进行通报。联系人:靳元武联系电话:0871—83710288025595(传真)电子邮箱:ynajzjc@126.com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
本文标题: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石英砂加工企业和木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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