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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互联为代表的新技术浪潮,正在为保险业注入新活力,创造巨大的发展潜力与市场空间。7月28日,保监会通报了今年上半年保险业发展数据,其中互联网保险收入324.99亿元,同比增长67.27%。而保监会日前正式公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业内人士认为,新规让更多的保险机构获得经营资质,互联网保险销售或迎来更大井喷。与此同时,新规也将提升对创新型业务的监管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互联网+保险”将满足新经济形态下的风险保障需求,真正带来蓝海市场,服务于经济发展,引领金融业变革。近3年互联网保险收入增长25倍近两年,我国互联网保险高速发展,保险业与互联网开始探索深度融合,呈现出主体集中进入、业务规模迅速扩张的态势。2014年我国互联网保费同比增长195%,远超过同期全国电商20%的交易增速。2011年至2014年,互联网保险业务收入从31.99亿元增加到858.9亿元,规模增长25倍。互联网保险正通过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为互联网经济提供风险保障。2014年,我国电商市场交易规模达12.3万亿元,占GDP比重近20%。相比线下面对面实体交易,线上交易的虚拟性激发了巨大的风险管理需求。如针对淘宝卖家开发的履约保证保险“参聚险”和“众乐宝”,淘宝卖家以小额保证金保险的方式替代向淘宝缴纳资金担保,已累计释放小微企业资金45亿元,缓解了中小卖家的资金压力,激发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活力。互联网保险发挥了较强的创新能力,满足了互联网消费碎片化、小金额、大批量、高频率的特点。许多公司为消费者设计出更直接针对风险的保险产品。如退货运费险、快递延误险、货到付款拒签险、个人账户资金安全险、手机碎屏险等。以“退货运费险”为例,这一产品使网购消费者以几毛钱的保费享受十几元的风险保障,填补了物流保障方面的空白。既满足了居民抵御网购运费风险的“刚需”,也突显出服务草根经济的特点。去年“双11”期间,退货运费险销售1.86亿单,保费过亿元,创造了保险单日成交笔数的世界纪录。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认为,互联网保险适应了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大趋势,敏锐地捕捉到了互联网经济参与各方的风险保障需求。“这些产品接地气、保费低、投保方便,比如运费险,少则几毛钱,多不过三五元,轻点鼠标就完成投保,容易获得消费者认可。”成本低、创新快的互联网保险也在倒逼传统保险业转型升级。例如以往机场销售的航空意外险销售环节费用过高,互联网保险则对此进行了颠覆。泰康人寿去年4月推出了免费的航空意外险,投保人只需在微信公众号中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即可免费获得有效期一年保额100万的保险。宏源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易欢欢说,有我国大型保险公司,年退保金额近千亿元,导致大量营销费用“打水漂”。未来互联网保险崛起后,将倒逼传统保险业转型升级。激活新市场还需防范风险让互联网注入保险业,才能满足未来数十倍的市场增长空间,并承担助力我国经济转型的责任。与此同时,也要防范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伴生的一些新兴风险。首先,互联网保险有助于缓解传统保险的两大渠道压力。一是保险营销员队伍。易欢欢认为,未来我国保险市场拥有十倍的发展空间,但让从业营销人员从目前的300万增长到3000万几无可能。二是银保渠道。由于银保渠道误导销售、非正常退保增加等问题,2010年监管部门开始规范,银保代理规模下滑,导致保险公司给银行的渠道成本从最开始的3个百分点已增长到5个百分点,成本越来越高。第二,符合网络人群行为习惯。80、90后逐渐成为保险消费的主力人群,其行为习惯越来越网络化,推动近几年互联网保险保费高达数倍的增长速度。但同时,相伴互联网而生的一些新型风险可能与传统风险产生叠加效应,给保险业带来不利影响。一是信息披露不充分。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是通过消费者自主交易完成,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缺乏面对面的交流沟通。而网络销售强调吸引眼球、夸张演示的营销方式,与保险产品严谨审慎、明示风险的销售要求存在较大差异。目前,部分第三方平台销售保险产品,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充分、弱化保险产品性质、片面夸大收益率、缺少风险提示等问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二是产品开发不规范。从雾霾险、赏月险到贴条险,个别保险产品违背保险基本原理和大数法则,混淆了创新的边界,有伪创新真噱头之嫌。此外,保险行业总体内部数据积累、数据挖掘、发现数据背后价值的能力还不平衡。在创新型产品开发上还存在定价风险,可能产生较大偏差。第三,互联网金融投资门槛低,主流客户群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人保集团董事长吴焰认为,与信托投资动辄数百万资金、基金投资数万资金等要求不同,互联网金融的投资门槛极低,一般都没有投资金额的限制。经营者准入标准不高,内控制度亟待完善。他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主流投资群在很大程度上缺乏专业投资理财知识和能力,经济损失承受能力有限,且参与者众多,风险扩散传播速度快。承诺保底高收益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容易导致投资收益的非理性预期与投资资金的非理性流动,从而诱发群体性事件。创新监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继《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发布后,7月23日,保监会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落地,这是《指导意见》后第一个落实的分类监管细则。《管理暂行办法》就经营险种、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具体经营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这有助于互联网保险在合法合规发展的前提下迎来健康发展。业内人士指出,在提升监管能力、创新监管模式的同时,还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对创新型业务的监管能力。保险公司对这类创新型业务的合规性判断、产品开发、风险识别和风险定价能力还有待提升。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尚不成熟、没有足够数据和经验积累的前提下,应加强保险公司甄别、评估和控制风险,科学厘定产品费率。利用互联网提升行业客户服务水平。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消费者可以突破时空限制,在线获得承保、理赔全流程方便、快捷的专业服务,优化保险消费者的用户体验。可引导保险公司根据大数据信息,及时支付赔款到被保险人账户,简化传统保险查勘理赔的繁冗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加强消费者保护,提升服务水平。在互联网环境下,较难明确保险消费者对投保信息的确认和告知内容是否理解,客户群亦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更易造成误导销售,甚至投保客户群产生经济损失时,恐慌情绪和流动性风险可能会放大。建立个人信息和数权保护机制。近年来发生过多起保险公司泄露客户信息事件。一些中介机构把车主资料卖给保险营销员。如今与互联网“亲密集合”的保险公司掌握着大量个人信息。有专家建议,国家应建立数权意识和保护机制,从立法和行业治理着手,保障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否则可能酿成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丢失、泄露的重大风险。来源于:互联网金融媒体鸣金网,微信mingjin-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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