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互联网金融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互联网金融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发展迅猛,互联网金融市场也随之蓬勃兴起。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满足实体经济发展、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信息技术革新、普惠金融的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存在着明显的缺失,监管问题成为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的最大难题,同时,风险控制,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也不可忽视。本文首先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概念和发展现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目前侵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形式,提出了几点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风险监管前言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综合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业已经进入互联网金融阶段。在这一阶段,随着互联网用户急剧增多,消费者的网络消费习惯逐渐形成,这就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特别是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迎来了一次大爆发。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以及以余额宝、朝朝盈(招商银行推出的通过手机银行渠道购买的货币基金)、增值宝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已经走进了同学们的生活,并悄然改变着我们的金融消费习惯。在2014年,互联网金融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显示出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视。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满足实体经济发展、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信息技术革新、普惠金融的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1]。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这一新生金融事物也存在许多问题。2013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开始暴露,案件频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见报端。网贷公司资金违约、理财产品销售时进行误导性宣传、个人信息被泄露、余额宝账户被盗刷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给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文主要结合与同学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课程讲解互联网金融监管PPT时收集的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简要介绍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概念及其发展,探讨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形式和原因,并提出几点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对策。1一、互联网金融概述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先进的互联网技术、计算机计术、云计算技术组合而成的新领域。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区别不仅是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是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使用时可以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传统金融业务透明度更强、协作性更好、参与度更高、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等一系列特征。互联网金融,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两者之间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点[2]。除了金融业务的媒介不同,思维模式也不尽相同,互联网具有“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这就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者转换思维方式,依照互联网思维对传统金融产品进行创新。在互联网与金融业结合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业务将会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和参与度、更低的成本,并且更加的方便快捷。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点有[3]:1.即时性与移动化随着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移动端设备的推出,其便于携带、功能丰富、操作简单的特点,使用户可以使用互联网提供的金融服务。利用互联网,用户可以通过手机、平板电脑等客户端随时随地进行转账、支付、购买理财产品等。2.覆盖广与发展快互联网金融的在我国的发展,主要是以互联网的发展为基础,同时,依靠电商平台的快速覆盖。网络将自身的特点赋予到互联网金融上,可以对全球进行有效的覆盖,打破传统地域的限制,并且突破时间上的约束。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业务覆盖范围将会扩大,将会有更多的客户。3.互动强与透明化互联网的发展逐渐从PC端向移动端渗透,越来越多的移动应用应运而生,移动应用具有很强的互动性,比如微博社区、大众点评、微信等应用程序,可以实现交流沟通、获取资讯等目的。信息在网络上快速传播的特点,使得用户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信息,信息更为透明和公开。4.低成本与效率高互联网金融的另一个特征就是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提高了效率。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流程趋于规范化、标准化,所有的业务都在计算机或智能手机上进行2操作,客户不需要去银行网点排队等候,降低了时间成本,除此之外,计算机在业务处理上效率更高,可以使客户体验得到改善,提升满意度。5.管理弱与风险大虽然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通过大数据来进行客户的信用调查,但没有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对接,大量的数据信息不能够共享。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风险控制能力还不足,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是今后工作的重点。此外,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时间还不长,缺乏必要的行业规范和法律监管,互联网金融面临着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二、侵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形式[4-7](一)进行误导性宣传,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与货币市场风险、网络技术风险等并存,但其片面夸大安全性,规避安全隐患说明,涉嫌违反法律规定的充分说明和警示义务。有的在网页打出“被盗100%赔付,理赔无上限”(余额宝);“赚钱利器”(余额宝);“超越活期利益18倍,持续高收益”(易付宝)等口号;招商银行在向我校学生推广朝朝盈时声称“0秒赎回到账,完美替代活期存款。活期可以不留余额,随用随取”。这些都已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容易让消费者认为产品无风险,高收益,从而作出购买决定。而实际上,余额宝、朝朝盈等理财产品基于T+0交易条款,存在较大的潜在流动性风险,如果由于市场波动造成收益率大幅下跌,可能在互联网上被迅速放大,引起投资者恐慌,导致资金快速流出,超出准备金,并直接导致违约情况的发生。(二)规避自身责任,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存在利用自己在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以服务协议、合同、公告等形式减轻、规避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例如,余额宝规定用户须同意且认可支付宝最终的补偿行为并不代表用户资金损失可归责于支付宝,亦不代表支付宝为此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招商银行近期向我校学生推广的朝朝盈理财产品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招商银行对转出业务不承担任何款项垫支、保证入账等责任;基金公司可能根据市场环境因素暂停申购和快速赎回业务,因此影响客户朝朝盈转入、转出业务办理的,招商银行亦不承担任何责任。(三)限制争议解决形式,妨碍消费者选择权和救济权3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以最终解释权或限定由产品提供方所在地法院、仲裁机构管辖等形式剥夺消费者的争议解决选择权,进而限制救济权。例如,余额宝用户专享权益2期预约公告规定活动解释权归余额宝所有;招商银行朝朝盈用户服务协议规定招商银行有权单方面终止朝朝盈业务而无需征得客户书面同意,具体以招商银行公告为准,公告一旦做出即视为生效,客户对此无异议。(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等被泄露和非法使用在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时代,不断累积的交易数据逐步形成一种新的信息源。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不注重对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的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信息被泄漏、盗用和滥用的风险隐患增加。比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和交易的审查不严,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数据挖掘获得个人与企业信用信息,造成个人与企业信息被滥用、错用和非法使用。以微信支付为例,微信“理财通”收集的个人信息包括用户的金融信息、聊天记录、朋友圈和位置信息。但查阅其《理财通服务协议》可发现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漏洞。协议明确了“为了提供理财通服务,财付通公司有权将所持有的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手机号、邮箱、联系地址、财付通账号、银行卡号等提供给相关金融机构”,但是服务协议未约定财付通公司有为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密的义务。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我国目前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存在着真空地带。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内容多是原则性的,对金融服务的质量、如何保护等还没有具体规定。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讲,目前没有明确规定要求其必须进行信息披露,造成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保障。互联网金融经营活动中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就造成的消费者维权无门的窘境。再加上大多数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匮乏,缺少风险防范意识,因此就极容易出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情况。针对上述问题,为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一)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健全消费者保护机制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有关问题,规范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同时应明确规定相应的互联网金融主管部门,细化管理职责,出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相关规范,促进互联网金4融的有序健康发展。(二)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目前,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隐瞒产品和服务的不利信息甚至是发布虚假信息来误导消费者,造成了消费者的资金风险。应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互联网金融经营者有对产品、服务及运营等情况进行详尽信息披露的义务,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应针对互联网金融设立专门的维权机构,降低消费者的维权门槛。(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为有效避免互联网金融中监管缺位的问题,可以考虑设立一个综合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该机构将作为互联网金融监督和管理的专门机关,负责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成立后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出台部门规章,设定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进行必要审查,严格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运营商的登记备案制度。将那些不合格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直接排除在市场之外,从源头上保护消费者。同时,该机构也可以联合公安等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四)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互联网金融经营企业应该加强对客户的个人信息,财产和投资情况等信息的保密工作,对于买卖客户信息的行为,有关监管部门要进行严厉打击,切实保护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五)加强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在很多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知识被视为一种必备的技能,美国、日本和法国等已经把金融教育纳入到了义务教育阶段中。在我国开展金融知识的普及,不仅有利于打破目前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同时还有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目前,针对大学生金融知识匮乏的现状,学校可以邀请互联网金融业内的知名专家学者进校园,举办一些金融知识的公益讲座。参考文献:[1]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19-21.[2]陈支农.互联网金融:风暴来袭?[J].金融经济(市场版),2013.5[3]白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演进及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14.[4]唐功爽.互联网金融亟待加强监管——基于余额宝视角的分析[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4(03).[5]石玉德,尚飞鹏.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对策建议[J].华北金融,2014(04).[6]陈荣,张家华.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探讨[J].嘉应学院学报,2014(09).[7]石玉德,尚飞鹏.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对策建议[J].华北金融,2014(04).
本文标题:互联网金融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74100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