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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讲座主讲:张庆志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一、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二、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三、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四、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五、税法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注意〕:①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③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一)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二)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三)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四)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五)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所谓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关于税前扣除真实合法凭据问题。企业发生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只要能够提供真实合法凭据证明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包括行为发生和金额确定),即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票是真实合法凭据的一种,但不是唯一的真实合法凭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企业费用一般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但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配比原则。即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费用一般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三)相关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五)合理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必须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属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一)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1.关于“合理的工资薪金”问题。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2.关于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扣除问题。企业本年度已计提由于种种原因当年未发放给员工,但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末前)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其他税前扣除项目(如“五险一金”、工会经费等)涉及时间问题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3.关于用工手续和相关工资扣除问题。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只要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法用工手续(不考虑“三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等),即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4.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问题。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二)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1.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2.关于职工福利费范围问题。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3.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4.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处理问题。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关于取暖费补贴扣除问题。企业在省政府及供热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考虑是否超过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三)工会经费支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1.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与职工福利费计算所采用的口径一致。•2.关于扣除凭据问题。2010年7月1日前,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扣除。2010年7月1日起,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扣除。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四)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1.特殊规定。①软件生产企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相关比例由2.5%提升至8%。•2.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及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处理问题。均与职工福利费扣除规定一致。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五)保险费和公积金•1.社会保险费。①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五险”),准予扣除。②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2.住房公积金。①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一金”),准予扣除。②关于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问题。企业按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对省政府授权地方政府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标准的,地方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确定的标准视为省政府规定标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3.其他保险费。①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除此之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六)利息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1.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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