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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惨剧惨剧悲剧悲剧概念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犯罪四构成要件1、主体:一般主体年龄已满16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案例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2、主观方面:过失3、客体:交通运输安全4、客观方面:(a)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b)必须发生重大事故(c)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交通肇事罪存在的时空范围1、空间范围:原则上只能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2、时间条件:在交通运输活动中。交通肇事罪不仅仅是在陆地上,它还可能发生在水域即内河和海上。如在内河或者海上违规驾驶、操作轮船,发生碰撞事故的,也可能构成本罪。但是航空或者是铁路上的交通肇事行为,则成立《刑法》第131—132条的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例题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D.按意外事件处理驾驶非机动车辆违章,是否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30万元至6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第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第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第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第五,严重超载驾驶的;第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交通肇事具有下列特别恶劣情节之一的:第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二,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第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60万元至10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三)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问题定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逃逸致人死亡的界定1、消极逃逸——直接以交通肇事罪一罪论处,致人死亡的情形应当作为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2、积极逃逸案情梗概•孙伟铭,男,四川广安县人,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大量饮酒之后,驾车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实线,连撞五车后逃逸,导致了四死一伤的惨剧。经公安部门鉴定,孙伟铭驾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超过60km/h的限速;他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大家判案•如果你是法官,你认为孙伟铭构成何罪?•观点一: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道路法规,发生重大事故,情节恶劣。•观点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酒驾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判决•一审判决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判决2009年9月8日,四川省高院二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孙伟铭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比较分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类犯罪者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二是客观方面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求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两罪的主要区别•三是刑罚不同。•犯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文标题:交通肇事罪第7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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