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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必考要点总结
1法规重点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2Z20101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人事部、建设部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经注册,方能担任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2Z201011了解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1、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2、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1)“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监督管理;(2)国务院各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3)各省建设厅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3、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6个。4、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由“1+6”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5、执业制度体系由“1+3”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3”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6、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六大标准:职业实践核准(含职业道德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2Z201012掌握考试管理1、一级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2、二级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省组织命题考试。同时,考生也可选全国统一考试。2Z201013掌握注册管理1、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2、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也为3年。3、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执业、致项目损失,由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2Z201014掌握执业管理1、一建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建造师名义执业。二建师可在全国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2、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由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3、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须本专业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项目负责人须本专业一级。2Z201015掌握继续教育管理1、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选修课60(公共课30,专业课30);2、注册两个以上专业,除接受公共课教育外,还接受相应专业的专业课各20学时继续教育。3、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证明。2Z201016掌握信用档案管理1、建造师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2、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2Z201017掌握监督管理1、县级以上“建管”部门,对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2、国务院“建管”部门应当将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管”部门。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管”部门应将注册信息告知市、县“建管”部门。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除人大制定外,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2Z201021掌握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2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下列法律部门:一、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包括: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二、民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单行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三、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民法许多规定也通用于商法。四、经济法调整国家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五、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社会关系的法律;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六、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是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七、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等;环境保护方面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八、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九、诉讼法(又称诉讼程序法)其作用在于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大体属于该法律部门。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一、宪法:最高效力;人大制定二、法律广义指《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狭义仅指人大制定的法。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法;三、行政法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如安全管理条例等。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四、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五、行政规章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件,如“招标投标法”。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由下列规定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3决(2)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则遵其决定。(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六、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法院审判有约束力,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七、国际条约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2Z201030宪法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制定基础。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Z201031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表现为三方面: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受到保护。对任何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追究。3.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平等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平等权也有相对性,不排斥合理的差别。如对于老人、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二、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享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在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权利时,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从事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四、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包括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与工程建设活动最密切相关的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五、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劳动权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休息权指的是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1.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2.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次。3.下列节日期间应安排休假:(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六、文化教育权利1.受教育的权利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权利包括:成年人有接受成年教育的权利;公民有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机会;就业前的公民4有接受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和义务。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监督权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获得赔偿权指公民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赔偿的权利。2Z201032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2Z201040民法《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三部主要法律。2Z20104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自然人·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具有我国的国籍,不属于我国的公民,但是这并不妨碍其成为我国的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18周岁以上。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10周岁以上的。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1)不满10周岁的。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而止于法人的撤销。3.其他组织〈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1.财2.物3.行为4.智力成果(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分为法定的权利、义务和约定的权利、义务。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一)主体变更1.主体数目发生变化主体数目发生变化表现为主体的数目增加或者减少。2.主体的改变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由另一个新主体5代替了原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客体变更1.客体范围的变更客体范围的变更表现为客体的规模、数量发生了变化。2.客体性质的变更客体性质的变更表现为原有的客体已经不复存在,而由新的客体代替了原来的客体。(三)内容变更1.权利增加2.权利减少三、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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