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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励办法(2015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风、塑造健全的人格,努力造就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本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含法学二学位,下同)在籍学生和班集体。第二章奖励项目第三条奖励项目包括: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和7个单项奖。(一)先进班集体:评奖比例不超过参评班级总数的10%(班级数不足10个的学院可推荐1个)。(二)优秀学生标兵:评奖学生(人次)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2%。(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评奖学生(人次)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3%。(四)个人单项奖:包括道德文明奖、学习优秀奖、学习进步奖、文体佳绩奖、科技创新奖、社会实践奖、民族团结进步奖,评奖学生(人次)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40%。第四条奖学金包括:一等人民奖学金、二等人民奖学金、三等人民奖学金。(一)优秀学生标兵获得一等人民奖学金;(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获得二等人民奖学金;(三)各单项奖获得三等人民奖学金;(四)同一学年同时荣获人民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奖学金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第五条学校对评选出来的先进班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财务部根据有关政策核定。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六条“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1.班级形成了“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班风;2.班级成员政治觉悟高,道德品质好;3.班级成员学习态度端正、学习风气浓厚,班级学业成绩位居年级前列;4.班级成员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或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求;5.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班级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同学、起到核心作用,班务日志记录详细,班级本年度内无违法违纪现象,院级以上文明寝室占班级寝室总数的50%及以上;6.班级活动主题鲜明、有特色、成效明显,在学生、学校和社会中产生了积极影响。第七条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评选条件:(一)优秀学生标兵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进步,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单科成绩75分(含)以上且平均成绩不低于88分。3.具备道德文明奖、文体佳绩奖、科技创新奖、社会实践奖、民族团结进步奖等五项单项奖(见第六条,下同)中任意二项以上(含)单项奖评奖资格。学业成绩以本学年全部必修、限选课程第一次考试成绩为准(下同)。(二)优秀学生干部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进步,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单科成绩无不及格且平均成绩80分(含)以上。3.担任学生干部至少满一年或一届。4.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业绩。5.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范围包括校、院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相关职能部门下属学生团队负责人,各社团负责人,班委会、党(团)支部委员,寝室长等。(三)优秀学生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进步,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单科成绩无不及格且平均成绩80分(含)以上。3.具备道德文明奖、文体佳绩奖、科技创新奖、社会实践奖、民族团结进步奖等五项单项奖中,任意一项(含)以上单项奖评奖资格。在德、智、体、美等均衡发展的情况下,本学年学习成绩排名班级前三名者,满足条件1、2即可申报优秀学生。第八条个人单项奖评选条件:(一)道德文明奖旨在奖励本学年在思想觉悟、品德修养、集体观念、社会公德、团结互助、遵规守纪及各类学生活动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1.基础分(满分60分)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课外素质学分完成较好;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愿意为同学服务。基础分评定采取班级民主测评与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集中评议相结合的办法,细则由学院制定。2.加分(1)获校级以上道德文明类荣誉称号的个人,加60分;(2)获校级“优秀党员”、“公道美品德行奖”、“模范团干”、“感动校园十大杰出人物(团队)”、“自强之星”、“勤工助学之星”等荣誉称号者,加40分。获“公道美品德行奖”、“感动校园十大杰出人物(团队)”、“自强之星”、“勤工助学之星”等提名者,加20分;(3)获校团委“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志愿者”等称号者,加20分。获院级“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志愿者”等称号者,加10分;(4)获校级其他道德文明类(如:体育道德风尚奖等)荣誉称号者,加10分;(5)获校级文明寝室(一学年1次)的每个成员加10分。获院级文明寝室(一学年不超过2次)的每个成员每次加5分。(6)参加无偿献血者,加5分,一学年内多次无偿献血者不累计加分;(7)在校内外做好人好事(如见义勇为等),被校内外媒体刊出、具有较强社会影响的,加40分。总分超过80分(含)者,具备申报道德文明奖资格。(二)学习优秀奖旨在奖励本学年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且单科成绩无不及格、学年学分绩点3.1以上、平均成绩排名位居班级前10%者,具备申报学习优秀奖资格。(三)学习进步奖旨在奖励本年度学业成绩有明显进步的学生。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且单科成绩无不及格、较上一学年学分绩点提高0.8以上或平均成绩班级排名提高10个位次者,具备申报学习进步奖资格。(四)文体佳绩奖旨在奖励本学年在文艺、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1.基础分(60分)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体育成绩合格或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求者即得满分。2.加分(1)参加国家级文艺、体育比赛并获奖者,加4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3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2)参加省级文艺、体育比赛并获奖者,加3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2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3)参加市级文艺、体育比赛并获奖者,加2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1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4)参加校级文艺、体育比赛并获奖者,加10分。经学院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5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5)参加学院文艺、体育比赛并获奖者,加5分;(6)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公益性演出(如迎新生、送毕业生及其它专题演出)的演员每次活动加3分,累计不超过15分,组织者不加分;(7)在一个评奖学年度内,同一类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可以累计加分。加分办法为:得分最高的比赛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各级别比赛根据名次加该项得分的1/2;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文艺、体育比赛是指经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其他社团开展的比赛不加分。总分超过80分(含)者,具备申报文体佳绩奖资格。(五)科技创新奖旨在奖励本学年在各级学科或科技竞赛、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创新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1.参加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科技竞赛并获奖者,计10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计8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计分;2.参加省级科技竞赛并获奖者计8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计6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计分;3.参加市级科技竞赛并获奖者计6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计4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计分;4.参加校级科技竞赛并获奖者计50分;5.参加学院科技竞赛并获奖者计40分;6.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者,每篇计100分。在国内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者,每篇计80分。在非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每篇计80分。第二作者获得相应分值的50%;7.获得发明专利或公开出版专著者,每项计100分;8.获省级及以上“挑战杯”、“创青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项目的团队,项目负责人每项计80分,项目组成员每项计70分;9.参加学校“博文杯”百项实证研究活动结项并获奖的,项目负责人计一等奖50分、二等奖45分、三等奖40分、结项30分,项目组成员计一等奖40分、二等奖35分、三等奖30分、结项20分;参加学校“挑战杯”、“创青春”大赛(即校内“明理杯”),第一作者计金奖50分、银奖45分、铜奖40分、优秀奖30分,合作者或团队成员计金奖40分、银奖35分、铜奖30分、优秀奖20分;参加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团队,项目负责人计30分,项目组成员计20分;10.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项目、不同级别比赛不能累计计分,按照最高级别比赛计分。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比赛是指经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其他社团开展的比赛不加分。总分超过80分(含)者,具备申报科技创新奖资格。(六)社会实践奖旨在奖励本学年在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1.基础分(60分)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经组织方确认达到社会实践目的者即得满分。2.加分(1)获得校级以上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主要成员,加40分,其他成员加20分;获得校级以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称号者,加40分;(2)获得校级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主要成员,加20分,其他成员加10分;获得校级优秀社会实践成果的主要成员,加20分,其他成员加10分;获得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称号者,加20分;(3)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者,每次加10分,一学年内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4)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调查,调查报告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20、15、10分;(5)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的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必须提供相应的单位证明材料以及实践报告,根据活动的时间长短、效果等情况酌情加分,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总分超过80分(含80分)者,具备申报社会实践奖资格。(七)民族团结进步奖旨在奖励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表现突出,且中、小学教育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学生;以及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积极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进步;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4.学习成绩合格,各方面表现良好。第四章组织领导与评选程序第九条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学生工作部为其日常办事机构。第十条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评议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年级主任、分团委书记、专职辅导员、教学秘书、学院团学联主要负责人等。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及若干名学生代表。第十一条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和各单项奖的评选程序:1.本人(集体类由班级)对照相应评比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2.学院评议小组综合评议,确定推荐名单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3.学生工作部复核、公示;4.对评选结果持异议的集体和个人,可在院、校两级公示期内进行实名申诉、检举。公示单位必须在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实名申诉、检举人;5.提交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彰。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和个人单项奖于每年9月份评比,11月份表彰。第十三条评比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取消集体和个人评选资格,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以上空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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