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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海问题研究中国与周边国家在东海问题上的争端虽然复杂但基本上可以分成三大类。然而,相关各方在享有个别主权和管辖权的基础上仍坚持采取极端措施。I-三大争端游戏规则、政治活动、安全问题等是东海问题上三大类争端的特点,导致了40年来紧张不安的局面。其中,中国于1974年和1988年及1995年分别侵占了越南黄沙群岛和永署礁(英文:FieryCrossReef)。东盟出台联合声明后,中国已经接受通过和平方式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当中国与越南合作的国际石油公司施加压力以及2009年3月阻止美国Impeccable测量船在海南岛附近海域的活动时,东海争端再次升温。2009年7月,美国副助理国务卿ScotMarciel先生在向美国参议院对外关系委员会汇报时表示,从2007年夏天开始,中国已经要求美国及其他外国石油公司停止同越南伙伴在东海进行的石油开采活动,否则他们在中国的业务将面临严重后果。因此,2010年7月美国国务卿希拉蕊克林登(HilaryClinton)在越南举行的东盟地区论坛上发表讲话时提出美国在东海有国家利益。目前,中国是涉及东海所有争端的国家,而且从2009年开始中国在东海争端问题上立场变得更加强硬。主权。东海主权争端主要是岛屿主权与海域管辖权之争。涉及的国家有中国,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台湾和文莱。[3]中国1992年出台了“领海与毗连区法",宣布其对东海的东沙(英文:Pratas)群岛、黄沙(越南文:HoàngSa,英文:ParacelsIslands)群岛、中沙(英文:MacclesfieldBank)群岛与长沙(越南文:TrườngSa,英文:SpratlyIslands)群岛拥有主权。目前,中国还宣称其对U型线的主权,但对这九段线的定义却模糊不清。管辖海域。中国搬出来的理由是U型线以内的海域是中国的内海,更是中国的领海。与此同时,还对其作出类似在中国政府管辖范围的海域是属于中国主权的描述。历史性水域。中国还提出历史性水域概念,旨在证明其对东海拥有合法管辖权,[6]或其对U型线内的海域及领海享有历史性权利。1975年,国际司法庭曾受理过这样一个案例,即英国反对挪威对超过传统3海里界限的海域的主权宣称。[8]基于上述原则,中国所提出的历史性水域论点没有多大价值。关于唯一经济利益问题,中国和越南都有证据证明几百年来与东海诸岛的联系。菲律宾、马来西亚和印尼与这些岛屿也有联系。因此,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支持中国或东海诸岛周边国家的唯一经济利益论点。可以说,这是东海地区国家几百年来从事打捞、流通、经营等活动的共同海域。对东海诸岛的主权宣称。中国对东海以及所属岛、礁、滩、沙、州等拥有主权权益。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角度来看,该宣称也许是合法的,但问题是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和台湾都对东海诸岛宣称拥有完全或部分主权。在1995年中菲争夺美济礁(英文:MischiefReef)事件发生后,原告双方均按兵不动,各自占据几个岛屿。尽管越南声明对黄沙群岛的主权,但中国正在占领该群岛。在长沙群岛中,从1996年起,越南、中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和台湾分别控制的岛屿为22个、10个、8个、4个和1个。要想宣称对某岛屿拥有主权,沿海国必须证明其对该岛屿的连续实际占领和控制管理。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现今未实际占领、控制和管理的岛屿宣称拥有主权。安全利益。中国所提出的另一个观点是U型线反映了中国在东海的航行自由及安全利益,且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中国认为渤海湾、黄海、花东海和东海均是其近海,并视其为地上和海上防御圈的一部分,以保护海岸沿线居民和经济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某位少将近日称,东海涵盖了中国航海战略稳定地带的一部分。因此,中国已在加强海上军事活动,同时还实施定期维权巡航,以维护中国在花东海和东海的利益。中国像是在将国际法律与军事力量相结合,旨在扩展包括东海在内的近海地区的海上防御范围。管辖权。第二类争端主要关系到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内的临接海域管辖权界限的划定。中国意义不明的“U型线"主张已把管辖权范围和主权权利包含在内。[13]根据国际法律规定,管辖权要服从主权完整。一般来讲,主权争端与管辖权争端有分不开的关系,比如印度尼西亚提出以纳土纳群岛为基线的专属经济区与中国九段线内区域重叠。[1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V部分已明确规定沿海国对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专属经济区的专属利益,沿海国可对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中国意义不明的管辖权主张。沿海国正对东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提出主权要求。[15]在东海主张的九段线是中国对其拥有东海主权的一个肯定,同时也是中国对东海享有管辖权的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及有关历史性水域的概念,即允许沿海国扩展享有主权的海域或岛屿,但前提条件是要对该海域或岛屿行驶权利且获得外国的默认。而中国也想凭此就九段线进行解释。由于其他沿海国也声称拥有东海主权,所以中国对东海的主权历史这一说法就显得不妥。然而,中国把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及1992年领海法全搬出来,对所谓的扩大海洋领土范围的专属经济区这一说法予以肯定,旨在对拥有东海九段线内岛屿及水域管辖权的主张做出进一步解释。国际法不允许任一国家在反对其他国家的类似宣示时做出主权宣示。日本宣称对位于太平洋以南、距日本沿海1.050海里的冲之鸟岛(Okinotorishima)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主权,而中国却一直在反对。如此一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历史性权益都无法成为支撑中国对东海的主权主张的有力法律依据。其他沿海国的管辖权宣称。不同于中国,从某种程度上讲,越南和马来西亚的管辖权声明更符合国际法律标准、更公开、更透明。比如,越南宣称对专属经济区的声明确定越南的专属经济区是指越南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越南领海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此外,越南也对管辖权做出不同程度的规定。[18]尽管越南的领海基线过长,但这些规定几乎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7条和第56条的内容保持一致。马来西亚1984年出台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管辖权做出类似的声明。此外,马来西亚与越南给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联合提交也为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所规定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声称提供合理的理由。[21]至于黄沙群岛,越南与马来西亚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承认东海以南的小岛、珊瑚礁和浅滩太小、不足以成为其宣称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主权(或对领海拥有任何其他管辖权)的依据。菲律宾政府就不包括长沙群岛(英文:SpratlyIslands;菲律宾:Kalayaan)和斯卡伯勒浅滩(英文:Scarborough)在内等主要岛屿的群岛基线进行了确定,并于2009年向联合国提交。其中提及以菲律宾总统于1978年发布关于宣布设立菲律宾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法令为依据的具体声明。根据2009年法律的规定,专属经济区应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向外扩展至200海里的距离。菲律宾向联合国提交关于大陆架延伸的申请中提及其大陆架范围为“在临接菲律宾但在其领海范围以为的、直到其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此类资源(包括定居类的生物机体在内)进行开发的地方"。菲律宾这一过时表达法的依据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有关大陆架的定义,之后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所更新。总之,马来西亚和越南所提出的管辖权主张较为详细,而菲律宾的尚有待弄清。然而,对通航国家来说,中国对东海的主权和管辖权宣称还是模糊不清。控制权问题。第三类争端主要涉及到海域控制权问题,即在专属经济区和毗连区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主要与中国和美国有关。2009年3月8日,美国军事无瑕号USNSImpeccable(T-AGOS23)观测船遭一艘中国海军情报搜集船、一艘海事局渔业监督船、一艘国家海洋水文监督船和两艘中国渔船包围。中国船只危险地驶进至仅距离无瑕号的8米范围,中国渔船的船员又用长杆爪试图弄断无瑕号拖曳的声纳网。中国此举足以构成非法干扰他国船只的行为。尽管当时无瑕号已经离开,但几天后又与美国海军的钟云号(USSChungHoon)驱逐舰一起回来。中国的举动使美国在东海的战略及有关在各国专属经济区自由通航的国际标准等方面发生新的变化。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从任一沿海国的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然而,中国采用有了利于其在东海的合法安全利益的解释方式,以修改上述协定。中国国防部发言人耿雁生称:“按照国际法的要求,我们会尊重相关国家在南海进行符合国际法要求的航行和飞行踪面的自由"。
本文标题:中国东海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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