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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与银行公司治理和存款人保护法律关系、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与问题银行处理和银行市场退出法律体系三者均有的协调问题。与银行公司治理和存款人保护法律关系的协调问题:相对一般公司的债权人而言,存款人在银行中地位更重要,债权风险更高,其利益保护更应该得到高度重视。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缺乏对银行的经营管理人员的特别约束,银行经营管理人员不对银行经营失败承担个人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在《存款保险条例》中,确立存款保险公司参与投保银行公司治理的权利。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需要与直接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和最后贷款人制度相协调。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后,在投保银行增加存款保险费用的支出后,法定存款准备金缴纳比例可相应调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明确存款保险理赔与中央银行再贷款的范围,划清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与村拨款保险制度出资救助的时间和顺序,处理好两者在解救银行危机时的关系,并明确再贷款不能纳入存款保险理赔的范围,以防止政府和中央银行子向存款保险机构转移风险。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协调问题:第一,要理顺存款保险公司与人民银行的关系。一是要确定存款保险公司独立于人民银行设立;二是要确立二者的协调关系,避免职能交叉和加重银行接受监管的负担。第二,存款保险公司的职能还应与银监会进行区分。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审慎监管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可能引致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需要赋予存款保险公司一定的监管职能,与银监会的银行监管职能相协调应相互制约。而对于监督存款保险公司,需要以法律规定对存款保险公司的透明性要求和刚性的问责制度,存款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接受独立审计并定期向政府和公众报告,存款保险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对运营失误承担责任。存款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其董事会,应通过立法确保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成员具有广泛的公共利益代表性和高度的专业性。与问题银行处理和银行市场退出法律体系的协调问题: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问题银行进行处理和安排问题银行退出市场。我国应通过立法将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方式进行统一规定,赋予存款保险公司在解决银行退出市场过程中的相关权限,在《存款保险条例》中应详细规定存款保险公司在权限内具体处理问题银行的职责。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作用: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2.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有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这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3.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4.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减少社会震荡,有助于社会的安定。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日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必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1.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2.鼓励银行铤而走险。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因为银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是背道而驰的。3.存款保险制度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在存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形下,由于风险锁定存款保险,存款人更敢于冒险选择能提供非正常高回报的高风险银行,从而损害经济资源和市场约束的效率。在资源参加保险和存款保险费率统一的情形下,经营好的银行将会推出存款保险体系,经营不好的银行也要缴纳更高的保险费用,从而威胁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银行体系性风险也将扩大。4.存款保险制度本身也并非没有成本。对银行而言,缴纳保险费用将会增加其运营成本,减少利润。对存款人而言,银行会将存款保险的费用间接转移到储户身上。对存款保险机构来说,其也存在自身的运营成本,也有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将自身利益置于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利益之上,这样处理问题是就会产生利益倾向,从而出现问题。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性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持金融业的稳定,维持信用秩序,防止金融危机,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存款强制保险制度。它要求吸收存款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参加存款保险,并服从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管理。如英国的存款保护委员会和美国的联邦款保险公司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宗旨是:(1)保护存款者的利益;(2)监督并促使银行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3)防止金融风险,以树立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为无力退还存款的金融机构的储户支付保险金;二是对合并破产的金融机构和需要支持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援助。存款保险制度,既是维护存款人利益的存款保障制度,也是对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监督检查制度;同时,又是维护金融正常秩序、防止金融系统动荡,进而保证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秩序的制度。1、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的改革总格局,对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体制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银行只是处于出纳地位,银行既没有自己的物质利益,也对存款、贷款不承担任何最终经济责任;同时,企业与银行都是国家所有,其一切行为都受国家强计划的支配,由国家最终承担经济责任,所以,存款是有保障的,存款保险机构及保险制度是根本不需要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企业和银行都是具有相对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银行对其所经营的存款、贷款要承担经济责任,不仅有经营风险,而且还存在例闭和破产的可能,存款人利益有可能被损害,金融危机有可能产生。这就从体制上提出了如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存款人利益、防止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问题。2、我国正进行企业制度改革,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的经营风险有可能转化为金融风险,从而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正随着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而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化,企业将成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实体,同时,企业也将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包括经营风险、意外风险、决策风险、以及其它风险,亏损、破产、倒闭将成为可能。而作为企业最大债权的银行,也将由于企业的破产而受到损失,从而引起银行由于支付困难而发生信用危机,造成储户的存款损失,引起金融混乱。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存款人的利益,防止由于个别银行倒闭而诱发金融危机。3、从我国金融体制看,我国金融体制正由计划金融体制向市场金融体制转化,国有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银行也将成为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银行破产、倒闭将成为可能。在市场金融体制下,银行与企业都是企业,都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并承担经济责任的经济实体,所不同的是,银行由于其所经营商品的特殊性而有所特殊,但正因为其经营的商品具有特殊性,其经营风险更大:一方面,银行放款的对象(企业)的经营风险,有可能通过贷款这一经济链条而冲击银行,企业破产可能导致银行的大量信贷资产流失,从而使银行由于无力消化这一损失而破产;另一方面,银行自已也有可能由于经营不善、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甚至发生头寸不足、支付困难,诱发金融危机。存款保险机构将通过监督银行行为,减少银行经营损失,同时通过对支付困难的银行进行有限支付,把金融风险限制在最小的范围,有利于金融业的稳定。4、从金融危机的后果看。货币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血液”作用,而金融则是国民经济的“心脏”,金融一旦发生危机,必然造成金融业的混乱,导致资金运行秩序的混乱,进而导致国民经济处于无序状态,最终引发全面的经济危机。一方面,金融危机将导致结算秩序混乱,使国经济的资金运行循环过程中断,国民经济无法正常运营;同
本文标题:中国存款保险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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