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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邢台兴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内分包商的监督管理,选择信誉好,能力强,业绩优的分包商进入集团公司领域分包市场,完善分包商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合格分包商资源库,进一步提高工程分包管理水平,根据《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合格分包商资源库管理有利于:避免因选择分包商不当造成损失,促进分包商资源利用水平的提高;确保分包商在工程进度,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满足工程主承包合同要求,保证分包合同的正常实施:规范分包商履约,防范分包商在个别项目的短期行为,使分包商的优势能较好发挥利用;加速分包商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建设,建立分包商管理平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分包商资源库是根据集团成员企业(包括各工程局、厂、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下同)推荐上报的分包商资料库,仅限集团系统内部使用。第四条分包商资源库资料在集团内网公开,仅提供成员企业授权人员查阅。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分包商资源库实行两级管理和归口管理原则合格分包商分为两级,即集团公司合格分包商和集团成员企业合格分包商.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为集团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归口管理部门,集团成员企业的经营管理部门为本单位合格分包商资源库归口管理部门。第六条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订集团公司分包管理相关规定;负责收集集团成员企业合格分包商申报资料,并组织评审和公示,并建立集团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及时,准确地对分包商资源库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对禁止进入集团成员企业的分包商,将其从合格分包商的名单中删除,列入不合格分包商名单,并通知所有集团成员企业;对分包商资源库的使用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分包商资源库用户帐号的建立,分发,保密和管理工作。第七条集团成员企业的经营管理部门职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分包商资源库管理实施细则;负责收集本单位合格分包商申请资料,并组织内部评定,确定合格分包商;如实,客观,全面地记录本单位与分包商的合作情况;及时,准确地向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报送合格分包商名单及其有关资料;及时,如实地向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报送禁止进入本单位领域分包市场的不合格分包商名单,并做好相关证据保存工作;对本单位的所属项目部或二级单位的分包商资源库的使用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三章合格分包商的申报资料第八条集团成员企业应按规定上报本单位所有合格分包商资料,并且每个分包商资料需要单独装订成册,包括(但不限于):分包商企业简介分包商资质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和企业获奖证书等有效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分包商单位公章,由上报单位经营管理部门审核人核对原件后签名确认,并写上已核,与原件一致的字样。(三)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的能力1、人力资源情况,包括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质量员和特殊工种人员情况,附其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2、机械设备情况,包括自有和租赁设备,附产权证明,发票或租赁合同复印件。3、财务资金情况,包括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营业税,所得税发票复印件。4、其它,包括固定资产,抵押,纠纷,诉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四)分包商在集团公司领域承建工程情况包括近五年已完和在建的代表性工程,包括项目简况,分包合同,完工证书,获奖证书,发包方推荐书或发包方评价文件等。分包商在集团公司领域外承建工程情况包括近五年已完或在建的代表性工程,包括项目简况,分包合同,完工证书,获奖证书,发包方评价文件等。第四章合格分包商的评审第九条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在收到集团成员企业上报的合格分包商资料后,组织相关部门和集团系统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在内网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上网列入集团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对分包商评审的内容包括:(一)分包商的基本情况;(二)是否符合合格分包商应具备的条件;(三)分包商在集团公司领域承建的分包工程情况;(四)近五年在集团公司领域已完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情况;(五)在集团公司领域承建的施工项目是否满足主合同和分包合同中工程进度,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等要求;(六)分包商有无拖欠民工工资现象;(七)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转包或再分包;(八)有无不良业绩等;(九)分包商有无其它违约情况;(十)其他需要评价的情况。第十一条根据第十条合格分包商评审内容和第二十一条不合格分包商的确定条件,采取专家评定的方式综合确定合格分包商名单。第五章分包商资源库的使用第十二条集团成员企业选择分包商的原则是:(一)优先选择已列入集团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和已在集团公司备案并公布的本单位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的分包商参加竞标;(二)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不足时,优先从已在集团公司备案并公布的其他成员企业的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分包商参加竞标。第十三条对于特殊情况,未能在集团公司和集团所有成员企业合格分包商资源库选择时,不管项目大小,使用单位应详细说明情况,由集团成员企业经营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备案第十四条在集团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或已在集团公司备案并公布的合格分包商资源库外选择分包商的项目合同数和合同额均不得超过本单位年度分包合同总数和分包合同总额的10%第十五条禁止使用集团公司和本单位不合格分包商名单中的分包商;对列入集团其他成员企业不合格分包商名单中的分包商,没有特殊原因也不再使用。第十六条集团成员企业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时,应对其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复核,并向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报送更新后的文件资料.对分包项目有资质要求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分包商资源库的动态管理第十七条为有效地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进行控制,使用单位应对分包商进行不定期的考核,每年至少一次。第十八条分包合同履约完毕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组织经营,财务,生产,质量和安全等部门对分包商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如实,客观地记录与分包商的合作情况。第十九条集团成员企业每年3月向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报送动态管理相关资料:对于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已有的分包商,报送其相关变更资料和考核,评价情况;对于首次入库的合格分包商,应当按本办法第三章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第二十条对于连续三年不在集团公司领域承担工程任务的分包商,或连续三年没有集团成员企业的评价记录的分包商,将从合格分包商名单中删除。第七章不合格分包商的退出管理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包商,应视为不合格分包商:(一)出具不实的资质证明;(二)损害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分包业务;(四)假借他人名义从事分包活动;(五)拖欠农民工工资,或煽动民工闹事;(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七)出现其他不良情况或严重违约者,不能继续履行分包合同,或采取措施纠正后仍不能继续履行分包合同,并解除合同,令其退场,造成一定影响者。第二十二条集团成员企业应严格分包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不合格分包商被确定后十五日内应上报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集团公司将不定期公布不合格分包商名单及相关情况,并将其记录在案。第二十三条对不合格分包商的确定,处理应注重合法性,真实性,其相关材料和证据的原件应在集团成员企业经营管理部门长期有效保存。第八章罚则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泄露或公示分包商资源库资料,禁止用户账号外传,禁止发表对分包商具有攻击性和侮辱性的内容,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违纪违规行为:1、在集团公司或本单位不合格分包商名单公布后,仍继续与不合格分包商名单的分包商签订新的分包合同并委托施工;2、在合格分包商资源库外选择分包商时,未按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和备案的;3、在集团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或已在集团公司备案并公布的合格分包商资源库外,选择分包商的项目合同数和合同额超过本单位年度分包合同总数和分包合同总额的10%;4、瞒报,虚假本单位的合格分包商名单,不合格分包商名单和分包商合作,考核,评价情况。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相关领导人的处罚按照《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对违规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处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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