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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管理细则1目的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规定。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党风党纪教育及违纪案件查处的程序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8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4定义和术语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5职责5.1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5.2各党支部负责组织本支部各级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6活动描述6.1党风党纪教育6.1.1纪检干部要与时俱进在各个不同的时期认真学习掌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6.1.2经常了解党风党纪教育情况,掌握党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搞好党的纪律教育。及时向党委提供党员队伍各个时期的活动信息。6.1.3每季召开一次纪委委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党纪教育工作。6.1.4与宣传部门、组织部门取得联系,沟通情况,结合公司发展实际和当前社会发展趋势进行超前教育、预防性教育、典型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6.1.5研究制订党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用制度约束党员行为规范。6.1.6党风党纪教育要有计划、有安排、有教材、有记录。6.1.7每季检查一次党风党纪教育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先进典型经验、事迹。6.2查处违纪案件6.2.1案件查处应遵循的原则a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b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违反党的纪律的组织和个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c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d按党的纪律规定和工作程序,严格依纪办案。6.2.2案件受理受理的案件限定在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纪的范围内。6.2.3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的案件。6.2.4上级机关批转和下级机关报送的案件。6.2.5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案件。6.2.6本人请求给予复查或复议的案件。6.2.7本人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案件。6.2.8对于集体或个人控告、检举、申诉的案件属于纪检委管辖的案件。6.3案件调查6.3.1填写案件初查审批表,报送负责主管纪检工作的领导审批。6.3.2组织协调办案力量,做好案件调查准备工作。6.3.3调查取证,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6.3.4案件承办案人写出初查报告和处理意见。6.3.5经对案件初查,够立案标准的,应予以立案调查。对够不成立案的,应根据问题性质同被调查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办理销案手续。6.3.6对需要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要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送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吉化集团公司纪委备案。6.3.7案件调查结束后,责令被调查人写出对错误事实的认识材料。6.3.8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承办人要写出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将案件移送审理人员。6.4案件审理6.4.1案件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件进行审理。6.4.2审理立案的依据是否充分,办案程序是否合法,适用处罚条款是否恰当,定性是否准确。6.4.3对在案件审理中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并进行补充调查。6.4.4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写出审理报告和处理意见,同时要求案件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对被处理对象的处理意见,而后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6.5结案处理6.5.1案件结论后,由公司纪检委负责对受处分人员或受处分党组织的行文和发放工作。6.5.2由公司纪检委负责同受纪律处分人员进行谈话,向违纪者说明处分意见,听取违纪者的意见,并做好谈话记录。6.5.3对违纪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6监督检查6.6.1定期对公司各单位党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纠正。6.6.2定期对公司各单位党组织及党风监督小组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6.6.3对公司各单位落实公司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6.6.4定期对公司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6.6.5定期参加公司领导班子和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6.7纪律6.7.1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要秉公办案,不准接受被调查对象和亲属或朋友的礼品或金钱。6.7.2办案人员不准接受被调查对象及亲友的吃请。6.7.3办案人员不准将案情泄漏给与本案有关和无关的人员。6.7.4办案人员不准携带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探亲、访友或外出旅游。7附则本标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编制,由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起草、修改,本标准由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中小企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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