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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与其它社会组织机构的区别和关系事业单位在我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织机构,具有自己独特的特性,有自己的活动内容,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其它组织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在我国社会组织机构中,除了事业单位外,还有其它五大类组织机构,分别是:一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二是政党机关;三是社会团体组织;四是企业;五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这六大类组织机构构成了我国整个国家组织机构的完整体系,它们相互之间既互相区别,又密切联系,共同存在。国家的对内职能分为政治、经济和社会几个主要方面。其中政治职能的实现,主要靠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活动;经济职能主要依靠企业的生产和积累来实现;而社会的科学文化等方面的职能,则主要依靠党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类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服务来实现。事业单位门类繁多、涉及范围广、影响大,是我国整个组织机构系统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它与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组织机构既存在区别,又有密切的关系。第一节事业单位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区别和关系在我国六大类组织机构中,事业单位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最为密切,它们共同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起着其它组织机构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一、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1、事业单位的概念事业单位是一个个具体的、具有特定结构的物质形态,也是一种源远流长而又广泛复杂的社会形态,它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如,就学校教育这类事业单位的产生而言,在原始社会早期,人类社会就通过师傅带徒弟或长辈传晚辈这种方式,把长期以来积累的生产、生活经验和其它社会知识传递给后代,这便是最原始的一种教育方式。到了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生活知识、经验的不断积累和丰富,仅仅依靠简单的传授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于是人类就已经意识到要通过专门的场所,教授社会生产和生活所需的各种知识,这样便产生了最初的学校。到了封建社会初期的西周时代,学校体制随着统治阶级出于培养人才以及维护长久统治地位的需要,就出现了国学和乡学等比较正式的学校教育。到了唐代,学校制度就比较完善了,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各类学校教育。而到了现在,学校教育形成了层次多样,内容丰富,门类齐全的教育体制。在学校教育事业单位产生、发展的同时,其它各类事业单位,为了适应社会生产发展及社会政治、经济和生活的需要,也随之产生、发展。于是,有关教育、卫生、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剧团等文化形式和农业、社会福利、城市公用等事业组织相继出现,到如今,各项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从事业单位发展的过程来看,在不同时期、不同社会意识形态,事业单位具有不同的特定含义,包含的内容是不同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举办主体还是服务对象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也就是各类事业单位归全体人民所有,为全体人民服务。从这个方面理解,我们把事业单位定义为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从概念上理解,事业单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公益性;二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三是服务性;四是知识密集性。目前我国举办事业单位的主体具有多样性,不同的举办主体,其管理和服务对象是不完全一样的,本书所指的事业单位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并列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2、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要了解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我们先来了解政府的概念。从我国政府的历史沿革来看,我国在古代实行的是君主专制制度,皇帝集立法、行政、司法等大权于一身,体现的是至高无上的专政集权制度,皇帝之下一般设丞相或宰相,辅助皇帝处理政务,是皇权的主要执行者。我国从唐朝开始将宰相治理政务的处所称为政府。封建王朝的政府,不仅是一种执行和管理机关,也是一种统治机关,实际上承担了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的具体事务。由此,我们把政府的概念概述为:政府是指国家进行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机关,是国家表示意志、发布命令和处理事务的机关,实际上是国家代理组织和官吏的总称。政府的概念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狭义的政府是指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就我国而言,狭义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事业单位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区别事业单位与国家行政机关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组织机构,在职责(职能)、功能、活动方式、活动目的以及编制性质、单位名称等方面均有不同的特点。(一)职责(职能)不同1、事业单位的职责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按其所从事工作性质的同一性、相近性以及所属行业进行划分,共有教育事业单位、科技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勘查设计事业单位、勘探事业单位、农业事业单位、林业事业单位、畜牧业事业单位、渔业事业单位、水利事业单位、交通事业单位、气象事业单位、地震预测事业单位、海洋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信息咨询与计算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事业单位、进出口检验事业单位、物资仓储事业单位、城市公用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济监督事务事业单位、法律咨询服务事业单位、人才交流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其它中介服务事业单位等30类事业单位。这些事业单位相互之间的职责具有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类事业单位职责不同。如,学校教育的职责主要是紧紧围绕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劳动者;而科技事业单位的职责主要是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发,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其主要目的。二是同一类别事业单位的侧重点不同,其职责是不一样的。如,学校教育事业单位可以细分为: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基础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以及各类培训机构等;科技事业单位可以细分为: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综合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等,这些同一类别的事业单位,由于侧重点不同,因此其职责范围是不一样的。从以上我们知道,事业单位门类繁多,差异很大,其职责也极其繁杂。但从整体来看,事业单位还是具有共同职责的。(1)服务性。事业单位从事的是某种专门业务,为社会提供各项服务,与服务对象之间存在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如各类新闻出版机构,其服务对象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它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报道社会主义建设各条战线的好人好事等内容,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2)相对独立性。事业单位相互之间只有协作关系,或者是在业务方面进行学术性的交流,不存在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如各类高校、中等学校、中小学校相互之间,以及高校与中等学校、中小学校之间都没有行政上隶属关系,它们都是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领导下开展各自的教学业务活动。(3)事业单位以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为其主要劳动成果,一般不直接表现为物质形态和货币形态,但却可以间接地转化为物质形态。如,各类科研机构研究出来的各类科研成果,通过企业生产,形成具体的产品,再通过市场流通卖给消费者。2、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分为国务院、省、市、县、乡五级政府,由于各级政府在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中地位不同,作用不同,其行使的职能也具有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行使职权范围不一样。国务院作为我国最高一级政府行政机关,行使职权面向全国各级政府行政机关,而省、市、县、乡行使的职权只限于所辖区域范围。(2)职能种类不相同。为了保证国家安全,便于中央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体现国家的统治意志,有些职能是中央政府独有的,如国防、外交等职权。而地方各级政府则没有这些方面的管理职能。(3)职能结构和侧重不同。也就是各级政府由于各自管辖范围和履行职能不一样,其职能结构和侧重点是不同的。如就经济管理职能方面,城市主要侧重于工交商贸和市政管理,而对县、乡来说,则侧重于农牧渔林水等方面的管理。(4)同一项职能对不同层级政府,履行的程度不相同。如制定行政管理法规的职能,国务院能够制订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而县级政府只能制定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乡政府只能发布决定和命令。(5)执行同一职能时,各级政府所负的责任和作用不相同。上一级政府主要负责宏观决策,基层政府则主要是微观管理,负责具体实施。如国务院制定关于退耕还林的政策,主要是通过县、乡两级政府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以此达到退耕还林的目的;国家制定关于计划生育的政策,也主要依靠县、乡两级政府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各级政府具有不同的职能,但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各自具体职责过程中,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具有共同的职能。(1)领导职能。就是各级政府对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实行领导的职能。这些职能包括:一是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二是指导和推动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和执行各项决策;三是监督检查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必要时改变或撤销所属工作部门的不适当命令、指示和下级政府的不适当决议、命令;四是协调平衡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分歧。(2)执行职能。就是各级人民政府执行同级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议的职能。这些职能包括:一是执行同级权力机关的决议;二是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决议、行政法规、规章等;三是执行经权力机关批准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3)行政管理职能。就是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实施管理的职能,包括经济、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等管理职能。(4)机关组织机构和人事管理职能。即对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组织机构和人事任免进行管理的职能。一是规定本级各工作部门职责范围;二是批准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撤并;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四是在必要的时候,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置若干派出行政机关。(5)保护职能。即对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权益实施保护的职能。一是财产保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劳动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应有的自主权;二是公民权利保护。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权利;三是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6)提出议案职能。也就是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的职能。议案的种类很多,如立法性议案,政府成员任免议案等。这些议案经权力机关审议通过后,就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或法令。(7)制订行政管理法规职能。行政法规从狭义上讲就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把行政管理法规分为五类,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决议、命令。这是按照制定法规的机关的级别和其适用范围为依据划分的。“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行政效力;“行政规章”是由省级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来制定,并在这一范围有强制力;“行政措施”,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可以制定,并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有效;“决议、命令”,各级行政机关都可以制定,但“决议、命令”一般只对某些特定事项,内容比较简单,规范性不强,效力作用的时间也较短,规定完成的具体事项一经完成,该决议、命令就失去效力了。(8)办理其他事项。《宪法》规定:国务院还可以行使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除上述八种职能外,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负有协
本文标题:事业单位与其它社会组织机构的区别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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