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上海市《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
1xxx:xx.xxxA90备案号:xxxxx-2008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9-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2008-5-19发布2008-1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前言DB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其中: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本标准是DB31/329的第9部分。本标准是本市零售商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本标准除表1中序号2、8、9、10、12、15、22、24、25、26、36、37、43、46;表2中序号1、16、18;表3中序号1、3、6、7;表4中序号11;以及4.2.1.2、4.2.1.3.c)、4.2.1.6、4.2.6.6、4.2.7.1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保安服务总公司、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上海精科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因特尔安全技术工程公司、上海同企信息集成系统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彭兴宝、刘晓新、陶焱升、曾浙一、胡清颀、许文军、王巧林、朱明初、钱石依、姚守舰、金建国、程国平、沈伟斌、朱增谷。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于2008年4月首次制定。3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贵重商品店(柜)、24小时营业商店、车辆加油(气)站等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0409防盗保险柜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20815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50198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4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JR/T0003银行金库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商品交易市场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3.2贵重商品店(柜)专业经营或兼营金银珠宝饰品、高档钟表、高档工艺品、古董文物的零售商店,以及设置在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贵重商品的柜台或商店。3.324小时营业商店提供零售应急日常生活用品和便捷服务的昼夜营业的商店。3.4车辆加油(气)站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加注成品油、燃气商品的营业站点。3.5收银区商店(场)内实行统一收费的服务区域。4系统设施和施工要求54.1总体要求4.1.1零售商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分别根据表1、表2、表3、表4的要求配置。4.1.2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贵重商品店(柜)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表2要求配置。4.1.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认证合格。4.1.4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设计原则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4.1.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应纳入零售商业单位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同步设计、统一施工、独立验收。4.1.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表1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强制2商店(场)内外广场推荐3举办商品促销活动的固定区域强制4运钞车交接款处、押运款通道强制5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强制6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强制7机动车停车场(库)内主要通道强制8商店(场)内主要通道推荐9商店(场)内非与外界相通的楼层出入口(楼梯口)推荐10电梯厅、自动扶梯口推荐11顾客物品寄存箱区域强制12电梯轿厢内推荐13纠纷接待处强制14收银区强制15收银柜台推荐616现金暂存处、现金交接处强制17仓储物流配送中心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强制18计算机信息中心强制19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20声音复核装置纠纷接待处强制21收银区强制22收银柜台推荐23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声光告警器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强制24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窗户推荐25商店(场)内与出入口相连的通道推荐26自动扶梯口、电梯厅推荐27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强制28现金暂存处强制29紧急报警装置纠纷接待处强制30收银区、财务室强制31现金暂存处、现金交接处强制32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33防盗报警控制器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强制34终端图形显示装置有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35电话通讯系统来电显示公开对外服务、咨询的电话强制36来电记录推荐37电子巡查系统商店(场)的通道、楼梯口、自动扶梯口、电梯厅推荐38实体防护防盗安全门现金暂存处、现金交接处强制39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强制40仓库强制41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强制42商店(场)出入口强制43防盗保险柜财务室强制44钢栅栏窗财务室、有人守护的现金暂存处强制45商店(场)一、二楼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强制46仓库推荐7表2贵重商品店(柜)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顾客出入口外区域推荐2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强制3收银柜台强制4营业柜台强制5现金暂存处强制6贵重商品库房强制7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8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声光告警器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和出入口处强制9贵重商品库房、存放防盗保险柜处强制10财务室、现金暂存处强制11紧急报警装置收银柜台强制12财务室、现金暂存处强制13营业柜台强制14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5防盗报警控制器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6防抢夺启闭控制装置与外界直接相通的出入口推荐17电话通讯系统来电显示公开对外服务、咨询的电话强制18来电记录推荐19实体防护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财务室、现金暂存处强制20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强制21贵重商品库房、防盗保险柜贵重商品存放处强制22防暴展柜金银珠宝展柜强制23钢栅栏窗财务室、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强制表324小时营业商店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彩色摄像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强制2收银柜台强制3通道、商品货架推荐84系统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仓库、办公区强制5入侵报警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收银柜台强制6敞开式商品货架区推荐7仓库推荐8防盗报警控制器仓库强制9实体防护防盗保险柜大数额现金存放处强制表4车辆加油(气)站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卸油区强制2收银处强制3加油(气)泵岛区强制4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声光告警器非24小时经营的财务室存放防盗保险柜处强制5紧急报警装置收银处强制6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强制7非24小时经营的值班室强制8实体防护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钢栅栏窗财务室强制9防盗保险柜存放处强制10仓库强制11夹贴防暴膜玻璃收银处推荐12防盗保险柜财务室或收银处强制13密闭盖和锁具埋地油罐计量口、卸油口强制4.2系统组成和设计施工4.2.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要求4.2.1.1摄像机安装应牢固,且应固定焦距和方向,并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4.2.1.2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4.2.1.3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9a)不应有盲区;b)通过显示屏24小时内均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c)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显示画面的1/60。4.2.1.4收银区、收银柜台、贵重商品柜台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地显示顾客的面部特征及收费操作的全过程。4.2.1.5声音复核应与图像记录同步,回放应清晰。4.2.1.6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4.2.1.7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0.5min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4.2.1.8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箱门前上方的一侧,且应配置电梯楼层信号叠加器。4.2.1.9其他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特征。4.2.1.10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4.2.1.11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4.2.1.12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图像记录,并与营业(工作)时间同步。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5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d。硬盘录像机应符合GB20815的要求。4.2.1.1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安装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5、GA/T367的有关规定。4.2.2入侵报警系统4.2.2.1入侵探测器安装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4.2.2.2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每个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数不应超过4个。4.2.2.3同一营业区域有2个(含)以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2个(含)以上防区,相邻紧急10报警装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区。4.2.2.4每个独立的贵重商品营业柜台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相邻柜台之间无间隔的,在保证操作方便的情况下可共用1个紧急报警装置。4.2.2.5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4.2.2.6紧急报警装置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3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4.2.2.7紧急报警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它通信设施。4.2.2.8防盗报警控制器及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于入侵探测器的防护范围内。操作键盘应安装在营业场所内,并将最终防区设置为延时状态。4.2.2.9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报警时应启动报警区域的灯光联动,并启动现场声光告警器。告警器报警声压不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4.2.2.10系统应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模式、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系统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4.2.2.11当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配置专职值守人员时,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号应传送至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4.2.2.12贵重商品店(柜)、24h营业商店、车辆加油(气)站的紧急报警、入侵报警信号应与所在地公安“110”接处警
本文标题:上海市《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78293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