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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20150713
1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2015年07月08日)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材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以下简称建材备案)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本市建材备案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承担建材产品备案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二条备案范围和备案部门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砂石、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胶凝剂、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2性材料,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建材产品,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业协会及备案产品类别见附件1。第三条备案办理程序(一)备案申请凡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商),应当登录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在承诺相应告知要求后,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相关表格(附件2,附件3,附件4),上传至相关行业协会受理服务窗口。相关行业协会对建材供应商上传的建材备案相关表格进行初审,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到相关行业协会建材备案受理服务窗口(附件1)办理建材备案手续。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建材备案相关表格,并说明理由。本实施细则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或者境外产品销售总代理单位。(二)备案办理行业协会受理服务人员应当在收到建材供应商按第三条规定提交的书面资料后,当场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建材备案受理通知单(附件5),并将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录入建材备案办理流程表(附件6);不符合3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不受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办理到期换证备案手续的建材供应商,行业协会应当审核其诚信记录,符合要求的,准予换证。(三)备案公示行业协会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材备案相关手续;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材供应商,制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附件7)电子证书;并将建材备案相关信息,通过建材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四)备案证打印完成建材备案相关手续的建材供应商,可以通过建材信息系统直接打印《备案证》。第四条备案提交资料(一)办理首次备案手续(含增补建材产品、表具)应当提交的资料。1、凡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建材产品(如水泥、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筋、防水卷材等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未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建材产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限分支机构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2)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证明(建材产品、规格),或计量精度和数据传输性4能检测报告(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或上海市建筑用能监测系统符合性检测报告(数据采集器)。(3)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书。3、未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以下建材产品,除提交第2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供以下资料:(1)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预拌砂浆和建筑节能系统材料产品,提供企业内部试验室检测能力证书。(2)预拌混凝土产品,提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上海市绿色环保混凝土搅拌站证明。(3)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提供生产企业信息表(附件8)。(4)建筑用天然砂、建筑用天然石、烧结砖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开采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5)预拌砂浆产品,提供“新型材料认定证书证明材料”。(6)给水管道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批件。(7)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气道产品,提供住宅排气道图集。(8)建筑安全玻璃产品,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及其年度监督合格通知书或年度认证证书保持通知。(9)再生建材产品,提供再生料在建材产品中使用比例的证明资料。4、进口产品,应当提供境外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证明5文件、授权委托书(中文译本加盖公章)、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5、取得本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的建材产品,应当提供《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二)办理其它相关备案手续应当提交的资料。1、办理实行生产许可管理建材产品(如水泥、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筋、防水卷材等产品)到期换证手续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未实行生产许可管理建材产品到期换证手续的,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限分支机构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上述第(一)项第3点规定的相关资料。2、办理企业基本信息及有效期变更手续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限分支机构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相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3、办理产品注销手续应当提供产品注销申请。第五条备案相关规定(一)办理建材备案手续不收取费用。(二)建材备案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国家、行业、地方、社团、企业应用标准。(三)本市建材备案的有效期为两年。建材供应商根据备案材料设定的备案有效期截止日期,在到期前、后3个月内,到相关协会办理换证手续;过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6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建材备案。(四)符合以下条件的建材供应商,可以通过便捷备案程序实行网上直接换证:1、获得企业诚信等级较高的;2、在备案有效期内,管理部门监督抽查未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五)行业协会应当定期将建材备案情况分析报告报送市市场管理总站。(六)市市场管理总站应当及时将取消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及其生产单位名称等信息在本市建材信息系统上向社会公布。(七)建材供应商应当向建材使用单位提供有效期内的《备案证》。(八)需要办理本市建材产品备案的外省市及境外建材供应商,应当向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申领“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第六条备案部门的基本要求承担建材备案受理服务工作的行业协会应当设立建材备案的受理服务窗口,安排建材备案受理服务人员,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具有备案受理和档案存放场所。受理服务窗口的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至下午4:30,周五上午9:00至11:30。7第七条备案管理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建材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取得《备案证》的建材供应商进行动态检查和监督抽检。(一)市市场管理总站应当对行业协会的备案受理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建立例会制度,对行业协会建材备案工作进行监督,受理企业投诉,加强对建材备案工作的管理;发现行业协会有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市建设管理委处理。(二)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备案产品的抽样检测,并将材料监督抽检、监理平行检测和材料进场复验等检测信息及时上传至本市建材信息系统,检验不合格信息记入建材供应商诚信档案。行业协会应当明确行业自律约定,制定行业规范标准,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做好建材备案的受理服务工作;应当组织开展对备案建材供应商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的生产工艺条件,产品质量管理、诚信经营行为等,检查覆盖面每年应当达到80%以上,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建材供应商诚信档案;应当建立备案建材产品的统计汇总分析制度,及时掌握备案产品的流向。第八条违规处理建材供应商供应的产品在建设工程使用中存在问题的,8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办理建材备案换证手续:1、年度诚信评价达不到要求的;2、伪造、出借、转让《备案证》的;3、违反告知承诺事项的;4、提供虚假备案申报资料的;5、未按规定报送产品生产、流向等信息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产品在本市的备案资格,清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两年内不得重新办理本市备案手续:1、被抽查发现质量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连续两次产品抽查质量不合格的。第九条附则本实施细则于2015年月日起施行。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在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完成对原有备案产品建材备案的相关手续。附件1:备案部门及其备案产品类别附件2: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表附件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换证申请表附件4: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变更申请表9附件5:建材备案受理通知书附件6: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办理流程表附件7: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附件8: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信息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15年月日10备案部门及其备案产品类别序号产品大类产品类别备案协会1建筑用钢材钢结构工程用钢(含高强度螺栓、焊接材料部品件信息)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2建筑用钢材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筋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建筑节能系统材料外墙保温系统、屋面保温材料墙体材料砖、砌块、板3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混凝土外加剂市混凝土行业协会预拌砂浆预拌砂浆4混凝土构件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配件、预制桩、预制混凝土衬砌管片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5管道给水管、排水管、电工套管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建筑涂料建筑涂料建筑胶凝剂胶凝剂、密封材料防水材料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刚性防水材料、其他防水材料6建筑用砂石建筑用砂、建筑用石、饰面石材上海石材行业协会7水泥生产水泥、中转水泥、混凝土掺合料市水泥行业协会8建筑门窗建筑门窗(含门窗型材、五金配件、其他部品件信息)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9玻璃建筑玻璃(包括幕墙玻璃)市玻璃玻璃纤维玻璃钢行业协会10建筑幕墙建筑幕墙(含面板、幕墙铝合金型材部品件信息)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遮阳成品(含织物面料、电机部品件信息)11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表具、数据采集器市智能建筑建设协会12公路路用材料沥青混合料、三渣混合料、水稳料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附件111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表单位名称(盖章)备案产品类别填表日期备案证编号:JC()——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制2015年月附件212办理备案手续须知一、办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续的对象: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材料生产单位或者境外产品销售总代理单位。二、备案应提交资料:1、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建材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未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建材产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限分支机构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2)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证明(建材产品、规格),或计量精度和数据传输性能检测报告(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或上海市建筑用能监测系统符合性检测报告(数据采集器);(3)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书;(4)其他资料。三、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出示原件核对。如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四、本表填写后通过建材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五、备案有效期内建材供应商发生备案内容变更的,应及时到相关行业协会办理相应内容的变更手续。1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告知事项各建材供应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建材供应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备案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地方、社团、企业应用标准。三、建材供应商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生产许可证、建材备案证等要件及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四、建材供应商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准则,接受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及诚信管理。(一)备案企业应当按时报送产品生产、流向等信息。(二)按照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开展经营活动。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办理建材备案换证手续:1、年度诚信评价达不到要求的;2、伪造、出借、转让《备案证》的;3、违反告知承诺事项的;4、提供虚假备案申报资料的;5、未按规定报送产品生产、流向等信息的。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产品在本市的备案资格,清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两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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