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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的特点-等级特权制度2007~2008学年学期测验论文姓名:薛豪学号:2007102834专业:法律硕士研究生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等级特权制度Ken第2頁2020-1-92中华法系的特点-等级特权制度前言我国古代东周时期,由于铁器等生产工具普遍使用,经済型态进入转变阶段,生产力水平得到提升,同时教育逐渐普及,形成诸子百家争呜的现象,国家、人民思想开始解放。此时,做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在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奴隶制法律转变为封建制法律。法律体现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长达四、五千年攸久历史的中华文明,以及逐步形成的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经过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创新与反思,开拓了许多令人赞叹不已的智慧结晶与光辉成就。本文将就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等级特权制度,延续学生在课堂报告时所做之课题,进一步展开,做相关文献汇整及个人阅后心得整理的短篇论述。在中华法系中有许多的特点,它与世界上其法系既有相似、累同之处,但又有本质上与内容上的区别,以下是其特点的实质内容及相关案例论证。等级特权的法律起源曹魏《新律》正式将“八议”定入法典,与此同时还有“官当”制度出现,确立了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制度。“八议”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若触犯法律、做出犯罪行为以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随意专断,必须上奏朝廷论处的一种特殊对待。而《晋律》在沿用“八议”的同时,规定“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岁刑”1。虽不能确定晋代以“除名”、“免”抵罪,但这种相比的做法,实为以后“官当”之制的滥觞。八种权贵人物分别是“亲”(皇帝宗室亲戚)、“故”(皇帝故旧)、“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八议”之说源于《周礼》“八辟”。周有“刑不上大夫”,汉有“先请”之制2,但未形成完整体系。曹魏总结前代经验,制定魏律时,使“八议”成为封建法典的主要内容之一。“八议”入律,使贵族官僚地主阶级享有特权,驾于一般法律制裁之上,为统治阶级中的不法份子大开方便之门,以及统治阶级利益的保障起到重要作用。举例来说,东晋成帝时,庐陵太守羊聃为非作歹,滥施刑杀,一次错杀无辜190人,“有司奏聃当死”,但因景献皇后是他的祖姑,属“议亲”之列,免于处死3。南梁武帝时,“王1〔晋〕杜预:《注律序》2汉代曾有人(应劭)提议援用“八辟”,但未被确认3参见《隋书•刑法志》。后来其甥琊太妃请命,免其死刑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等级特权制度Ken第3頁2020-1-93侯皆长而骄蹇不法”,“或白日杀人于都街;劫贼亡命,咸于王家首匿”4。晋时傅玄就曾指出:“八议”是“纵封豕于境内,放长干左右”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多行“九品中正制”,朝廷用人以家世门第为标准,为保证世族地主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进一步扩大了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官当”制度应运而生,继晋之后的梁,在官身犯,只处罚金6。官品从一阶当刑二年;免官者,三年以后照原官阶降一级叙用7。《陈律》则正式使用“官当”一词,规定品官犯罪判五年、四年徒刑的,准用官职抵二年刑,余刑居作外,属公罪过误,可处罚金;判二年徒刑的,可用赎刑8。随着法律典章、制度的逐渐完善,等级特权制度在唐代时期达到顶峰、日臻完备,形成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及至明、清始为加强官吏控制而取消某些贵族官僚阶级的特权,例如“官当”,但如“罚俸”、“降级”仍可为特权使用。等级特权的实质内容秦汉时期形成维护特权的制度,在法律上保护特权阶级的一定利益,主要是指对贵族、官员中的犯罪者减免处罚。例如《具律》规定,“公士、公士妻及…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又规定,“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正耳玄孙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有的学者指出,“律文『有罪当刑』之『刑』乃为肉刑,与『完』相对,『完』指不施加致伤肌肤之肉刑。张家山汉简所见有爵者之减免刑罚仅涉及肉刑与徒刑,不包括死刑9。另外,贵族、官员的法律特权还表现在对侵犯者的加重处罚一。例如《贼律》规定,“其毋伤也,下爵殴上爵,罚金四两。殴同死(列)以下,罚金二两。”受害者的爵位高于加害者,就从重处罚加害者。《贼律》又规定,“以县官事殴若詈吏,耐。所殴詈有秩以上,及吏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皆黥为城旦舂。”这是说因公事殴打谩骂低级官吏,被判处耐刑(剃鬓须),而殴打谩骂有秩以上官员和五大夫以上爵位者,则被判处黥为城旦舂(最重的徒刑附加黥刑)。受侵害官职与爵位的高低决定了加害者受刑的轻重,可见法律对贵族官员之特权的保护相当细致周到。唐代时期–八议制度1)议亲: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简言之,就是皇帝及后妃的近亲属。2)议故:故旧。疏议曰,宿得侍见,特蒙接遇历久者。皇帝故人旧友,关系久而甚深者。3)议贤:有大德行。疏议曰,谓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者。4《隋书•刑法志》5《太平御览•傅子》,卷五二6参见《隋书•刑法志》7参见《魏书•刑罚志》8参见《隋书•刑法志》9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适用刑罚原则》,载《郑州大学学报》,2004(4)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等级特权制度Ken第4頁2020-1-944)议能:有大才艺。能整军旅,莅政事,盐梅帝道,师范人伦者。曾显示才能出众的官员。5)议功:有大功勋。疏议曰,能斩将搴旗,摧锋万里;或率众归化,宁済一时,匡救艰,铭功太常者。即为国家建立过显赫功勋而在太常寺有记录的人。6)议贵: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即国家高官或有国公以上爵位者。7)议勤:有大勤劳。疏议曰,大将攻恪居官次,夙夜在公;若远使绝域,经涉险难者。即勤于公务,久有“苦劳”之人。8)议宾: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也就是前两个王朝皇帝的嫡系传爵后裔,所谓“天子不臣”而视为国家宾客者。八议之人获得什么样的特殊对待呢?《唐律疏议》说:“礼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其应议之人…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此所谓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也。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这些特殊待遇,大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1)八议之人犯罪,法司不得直审判;只能将其罪状、身份等奏报朝廷议处,这就叫做“条录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10。2)尚书令在办公大厅主持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奏请皇帝圣裁,叫做“都堂集议,议定奏裁”。《唐律疏议》说,“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狱官令》规定,诸狱囚应入议请者,皆申刑部,集诸司七品以上于都座议之“11。不知“都堂”和“都座”是否一回事。3)皇帝一般会下旨减轻处罚,赦死刑为流刑。即使仍为死刑,一般赐死于家。流罪以下则例减一等。4)“犯十恶者不用此(八议)律之罪”12。这是从北齐律“重罪十条”的“不在八议论赎之限”13而来的。总之,“八议”之制,作为官僚贵族特权制度,重在“议”和“减”二字。前者是程序特权,后者是实体特权。–上请制度所谓上请制度,就是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犯死罪时,法司进行审理后,列举罪状,拟出判决,并开列其应该享受“奏请”特权的理由,不通过宰相,直接奏请皇帝裁决。《唐律•名例律》规定,“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疏议》说:所谓上请,就是“条其所犯及应请之状,正其罪名,别奏请。”所谓“别奏”就是“不缘门下,别录奏请,听敕”。简言之,对于皇太子妃、八议之人的近亲属及五品以上高官,在其犯死罪时,可以依法审判,初拟判决后,报皇帝圣裁;这种奏请,无须像平常奏请一样经过门下省(中枢行政机构),可以越过宰相机构直接上奏皇帝;最后“听敕”即以皇帝的敕令为真正判决。10《唐律疏议•名例二》11《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引《狱官令》12《唐律疏议•名例二》13《隋书•刑法志》言北齐“重要十条”有“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的规定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等级特权制度Ken第5頁2020-1-95“上请”特权适用者的范围要大于“八议”,其身份也低于“八议”。因此,当“上请”者的实际特权比“八议”者小,只是“上请圣裁”,没有“都堂集议”的程序。可以说,广义上的“上请”包括“八议”之人,“八议”之人当然有“上请”特权;但狭义的“上请”之人只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到五品以上这一部分人,他们没有被“议”之特权。除“上请”特权之外,应“请”之人犯流刑以下罪,当然减刑一等,这也是一个显着特权。但是,如果他们犯的是“反逆缘坐”(因亲属犯谋反、谋叛、谋大逆之罪而应连坐者)、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等罪者,不适用“上请”。–例减制度狭义上讲,就是对于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犯流刑以下之罪,照例减刑一等。这个范围,大约是两种人:一是七品以上官员,二是应“上请”之人的近亲属(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所谓例减一等,就是流刑减为徒刑,徒刑则可以从徒三年减为徒二年半。不过,广义的“例减”还应包括:(1)应“八议”之人流罪以下例减一等;(2)应“上请”之人流罪以下例减一等。法律规定有些情形不得减刑:应减之人若犯应处加役流之罪、反逆缘坐应处流刑之罪、过失采伤父母祖父母之罪应流、犯不孝罪应流,以及依法逢大赦仍应流放之人,“各不得减赎调除名配流如法”。对于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犯过失杀伤罪应处徒刑者,故意殴伤他人致残应流放者,男人犯盗罪应处徒刑以上者,妇女犯奸罪者,均不得减刑或收赎。法律还规定,一人兼有议、请、减三特权者,唯得以一高者减之,不得累减。但是若系从坐应减、自首应减、故失应减、公坐相承应减,同时又有议请减待遇者,可以累减。–赎刑制度《唐律》规定的赎刑制度,是指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犯流刑以下罪时,依法可以以缴纳资财代刑。这些官僚贵族主要指三种人:一是应该“八议”、“上请”、“官当”之人,二是九品以上官员,三是应“例减”之官员的近亲属。此外还包括“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恶者,流罪以下听以赎论”。赎刑的金额标准,法律有明文规定,例如流刑是铜80斤到100斤,徒刑是铜20斤到60斤,杖刑是铜6斤到10斤;笞刑是铜1斤至5斤。死刑在皇帝特旨赦免时也可以赎,赎金是铜120斤。《唐律》也规定有些情形不得赎刑: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会赦犹流等五种情形不得赎刑;对于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犯过失杀伤之罪应处徒刑者不得赎刑;故意殴伤他人致残应流刑者不得赎刑;男人犯盗罪应处徒刑以上,妇女犯奸罪者,不得赎刑。除作为特权的赎刑外,还有“疑罪从赎”的赎刑。–官当制度所谓官当,是指一定范围的官员和有爵者犯罪,依法可以官或爵抵当徒刑。《唐律》规定,官员以官爵当徒刑时,若系私罪,五品以上官可以抵当二年徒刑,九品以上官可以抵当一年徒刑;若系公罪,可以各加当一年,即五品以上官当三年徒刑,九品以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等级特权制度Ken第6頁2020-1-96上官当二年徒刑。流刑也可以官当,三等流刑都视同徒刑四年,用官爵当之。如果官爵和刑罚之间有“差额”怎么办,唐律规定,“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14。官当者并非永远丢官,而是“期年以后,降先品一等叙”。《唐律》还规定,有职事官(含散官、卫官)、勋官两种官职者,先以职事官职中的高品级职务来当,然后再以勋官来当。“若有余罪及更犯者,听以历任之官当”,就是用两种官职当完以后还有罪没有当尽,或官职当完以后力犯新罪,可以用过去“历任之官”抵当。15–关于免官、免所居官、除名从前人们一般把免官、免所居官、除名也视为唐律中独立的特权制度,其实不妥。这几个制度,实际上只是对享受议、请、减、赎、当特权者的“配套处罚”。就是说,在受到议、请、减、赎、当优待后的替代处罚的同时,还是要配套有一些行政处分,免掉官职或者除名。所谓“免官”,不概是以下三重含义:(1)对象。凡官员,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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