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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提示复习要点:1、历年试题(重复率非常高)2、《中国法制史》学习指导每章的重点提示(主观题50分)和练习题部分(客观题50分)——考试的85%以上的题目来自于此3、复习指导书(红本本)——重点内容从14页开始每章节重点: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1、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2、甘誓: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发布的战争动员令。3、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4、夏朝的监狱:圜土、均台、夏台5、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2)“威侮五刑,怠弃三正”。(甘誓)(3)“昏、墨、贼,杀”。(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重点)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1、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2、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墨: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头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者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劓:割鼻子的刑罚。刖:断足的刑罚。宫: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大辟:死刑3、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戮、炮烙、醢、脯、劓殄炮烙: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重点)劓殄:将犯罪者本人及其亲属和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4、商朝的监狱:圜土、羑(牖)里、囹圄(重点)5、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1)商初: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兄终弟及: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父死子继: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2)商朝后期:父死子继取代兄终弟及(3)商朝末期: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6、刑名从商:荀子对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结。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2的刑事法律制度大体上沿袭商朝的,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多且残暴。7、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重点)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重点)2、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3、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重点)4、七出:西周婚姻家庭制度。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5、三不去:西周婚姻家庭制度。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6、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目听、耳听7、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8、《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重点)9、遗训:西周法律形式之一,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10、殷彝:西周法律形式之一,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王朝统治的那些内容。11、刑不上大夫:周礼的特点之一,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礼不下庶人12、小宗五世则迁:宗法制的原则13、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1)义刑义杀: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2)明德慎罚: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德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德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14、西周的司法机关:中央: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地方:乡士、遂士15、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4)罪疑从赦3(5)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16、西周的“六礼”:西周婚姻家庭制度。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请期、亲迎。(重点)纳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问名: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纳吉:男家卜得吉兆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徵:男家向女家送聘礼请期: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亲迎: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17、周礼:周初,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第四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1.子产:春秋时郑国贵族。公元前543年他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它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人。(重点)2.邓析: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他把刑法条文写在竹简上,(竹刑)被当时的执政杀害。3.著刑书于鼎: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叔向的反对。(重点)4.竹刑: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邓析所作,邓析将刑书写在竹简上。竹刑便于宣传和携带。(重点)5.李悝:战国时期魏文侯,法家学派的鼻祖。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6.《法经》: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对当时各诸侯国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7.商鞅:战国时期任秦国的宰相,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在秦国时期主持变法,改“法”为“律”。8.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争论。(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晋国曾制定“被庐之法”、“常法”,但未公布于众。直至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重点)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3)公布成文法引起论争的原因春秋以前虽然有成文法,但都没有公之于众。原因是“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便于统治者利用能够法律为所欲为。春4秋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他们从维护本阶级利益出发,反对奴隶主旧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开,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因此引起了激烈的论争。公布成文法结束了法律只藏于官府不使百姓知悉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开始建立。9.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10.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重点)(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行刑,“重其轻者”11.《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重点)(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2)阶级本质: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3)《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12.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2)奖励告奸;(3)奖励农业生产;(4)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1)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4)统一度量衡制度。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第五章秦朝的法律制度1.睡虎地秦墓竹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经专家整理并命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和公文。后人整理为十部分,其中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睡虎地秦墓竹简》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52.法律答问: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3.廷行事: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已行的成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4.三公:秦朝在皇帝之下设置的中央三大行政机关,三公的长官分别是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5.九卿:秦朝在三公之下设置的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6.三重选官法:秦朝选任官吏的制度。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7.考课:“课”指的就是官吏的考绩,考课则是指对官吏的考核。8.五善五失:秦朝考核官吏政绩和品性的内容。9.具五刑: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重点)10.枭首:始于秦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11.定杀:秦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是活着将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在秦朝,它是专门针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罚。12.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秦代的徒刑(重点)16.赀:秦朝的一种财产刑。赀指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17.以古非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盗徙封罪:秦朝的一个罪名21.廷尉: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廷尉的职责有二:一是负责审理“诏狱”;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重点)22.公室告: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控告他人的杀人、盗窃行为属于“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23.非公室告: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的控告,儿子对父母或者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的控告,为“非公室告”,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24.爰书:秦朝法律规定,调查和勘验完毕后,要写出的调查或勘验笔录,叫做“爰书”。25.封守:秦朝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调查案件中,查封财产或看守家属的行为,称为“封守”。“封”是指查封财产,“守”是指看守家属。26.读鞫:秦朝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27.乞鞫:秦朝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叫做“乞鞫”。28.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家思想(重点)(1)法令由一统(2)事皆决于法(3)以刑杀为威29.何谓“三公九卿制”?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皇帝之下设三公,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三公之下设九卿,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630.秦朝的法律形式。(立法形式)(1)律。(2)令。(3)式。(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5)廷行事。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已行的成例。31.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第一,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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