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一名词解释1《禹刑》:——《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问世,表明夏代产生了首部不公开的刑书,也成为夏代法律的泛称2《政典》:中国唐朝的政书,《政典》共35卷。742年,刘秩仿《周官》,著作了记载历代政治制度的专书《政典》,《政典》后来佚失,很多内容保留在《通典》中。3《汤刑》:——为商代不公开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泛称,《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4八议:“八议”最早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时,依法享有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特权。这八类人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5五听:运用“五听”的方法进行审讯,听取双方供词,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五听分别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6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法律令、法律答间和司法文书等三个部分,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这批竹简统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7鬼薪、白粲: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女犯择米使之正白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二者的刑期皆为三年。8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9春秋决狱:是指引据《春秋》论断刑狱。春秋决狱也称“经义断狱”“引经决狱”,概指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儒家经义或事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10服制入律:服制,是指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丧服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规定亲属范围指示亲等即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制度。11留养:指对于犯死刑、流刑等重罪人犯,家中尚有待其颐养天年的直系血亲,法律特许死刑犯人侍亲缓刑、流刑犯人权留养亲,等到年老的直系血亲死后,始令罪犯依律服刑的一种制度.此制始于北魏,定型于唐代12官当:即官员犯徒罪,允许其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也叫“以官当徒”,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陈律正式出现“官当”之名。此制沿用至宋。13竹刑;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邓析的“竹刑”属于私人著作,并无法律效力,后经执政者接受,才成为正式法律14开皇律:共十二篇五百条,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刑罚制度上,《开皇律》确立了封建时代比较进步的五种刑名,废去一些残酷的刑罚。《开皇律》对后代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开皇律》是隋文帝开皇年间所制定的法典,它以北齐律为蓝本,在体例内容上加以发展。15唐六典:全称《大唐六典》,是唐朝一部行政性质的法典。是我国现有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唐玄宗时官修。六典之名出自周礼,原指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证书。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官》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政书。其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责及官员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唐六典》根据国家令式记载官制的体例对此后王朝的行政立法有重要影响。16保辜制度:是指伤害罪在伤情未定时,由犯罪人保养被害人的伤情使之及早平复,以减免犯罪者罪责的制度。17理雪制:是宋朝的诉讼制度,即当事人或其亲属不服刑事判决向上申诉的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冤案的发生.雪理案件的期限是判决后的三年内.18洗冤集录:为南宋宋慈所著的检验学著作。该著作对法医学鉴定、现场勘验所应注意的问题做出了比较科学的论述。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著作,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广泛流传海外,是古典法医学代表之作,对世界法律文明作出巨大贡献。19翻异别勘制:是宋代为重口供而规定的一项制度。当犯人翻供时,如所关情节重大,一般换法官审理,称别推;若换司法机关审理,则称别移。20编敕:又称“宣敕”,是宋代的一种法律形式。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21折杖法:为宋太祖所创的一种刑罚制度。就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是宋代统治者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22宣政院:是元代掌管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军民政务及有关僧侣的诉讼事务的机构。以国师总领院务。各地僧侣诉讼,大案由地方官审理后上报宣政院。普通民刑案件,则由宣政院在地方的派出机关僧录司审理。23元典章: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元典章》分《前集》与《新集》《前集》六十卷,。《新集》不分卷24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是律外之法,包括《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总计四编236条。它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件,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大量的“训导”。主要是为了法制宣传。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25九卿圆审:也称圆审或九卿会审,凡特别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根据皇帝的诏令,可由九卿会审,即由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会同审理,最后由皇帝审核批准的制度。26廷杖:即是在朝廷上行杖打人,是对朝中的官吏实行的一种惩罚,在金朝与元朝普遍实施,明代则实施得最著名。明代往往由厂卫行之。27领事裁判权: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开始于1843年的中央《五口通商章程》,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断扩大。领事裁判权指凡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他本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法律裁判。28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名义上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凡涉及洋人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必须由外国领事裁判,或者外国官员陪审,或者先通过领事馆,或者由领事馆到庭听讼。对于纯属华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外国领事也来“观审”并操纵判决。会审公廨实际上变成了中国与外国领事共管的机关。29马锡五调节方式:是将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到审判活动中的一种审判方式。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审判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方便群众,申诉手续简便;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群众,正确判案。这一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人们把这种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亲切地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方式”。30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傅别是在一片简札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二问答题1何谓礼、刑?西周的礼、刑有什么关系?2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背景、内容与意义3简评汉代“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及影响汉承秦制,使皇帝制度获得了儒家理论的支撑,进一步巩固了封建国家制度核心的地位,缓和阶级矛盾,夯实执政基础,轻刑薄罚政策和推恩令等加强了皇权维护了封建王朝的中央集权制度4论述汉代文景时期时期刑罚改革内容与意义•改革内容:•汉文帝废除肉刑:起因——缇萦救父•以劳役刑、笞刑、死刑取代黥刑、劓刑、斩趾•对正服刑的犯人减刑处理。•本意宽减刑罚,实际办法加重刑罚,以死刑代替斩右趾,景帝进一步改革•汉景帝改革笞刑•减少笞数:将笞五百改为三百、两百•制定《棰令》规定笞刑刑具及方法•中国两千多年的肉刑被取代•改革意义•改革正式废除肉刑,使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步入文明阶段,较为人道,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与社会历史进步。•刑制改革规范劳役刑与笞刑,为确立笞、杖、徙、流、死的封建五刑奠定基础,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五刑过渡的标志5简述魏晋时期律学的发展对古代法制的影响•晋代律学全面发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产生律学家王朗、杜预、张斐等人,为晋律做注释,对法律体例、法律术语、刑名等经典解释,影响很大•律学侧重于律典的体例、篇章逻辑结构和概念,以及定罪量刑等具体问题的研究。随着传统法律和律学的发展,这一时期的法律解释也趋于规范化。有代表性的如晋代张斐、杜预对《泰始律》的解释。•律典编篡技术逐步成熟完善•律典注释成就空前,晋律注对刑法总则有明确认识,罪名概念清楚了解,规定刑罚适用的变通原则。•罪刑原则与刑事理论取得一定进步,对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科学定罪量刑有深入的总结。6论述唐律的特点及其地位影响特点:一准乎礼、礼法合一规范翔备、科条简约中典治国、用刑持平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完备性:调整对象全面法律体系完备立法技术发达思想性:充分体现儒家伦理思想,成为唐律的灵魂影响:我国封建立法楷模,承前启后,集历代立法成果大成,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具代表性法典,对唐代的封建治世产生重要影响,直接影响中国封建法制,是后世封建立法的楷模。(宋刑统、大明律)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形成了中华法系,以其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如朝鲜〈高丽律〉日本〈大宝律〉以唐律为蓝本,越南〈刑书〉吸收唐律。唐律成为中华法系典范。唐朝为亚洲中心,世界先进地位,唐律对亚洲国家封建立法具有示范性作用,成为“东方法制史枢轴”7简述唐律关于化外人原则的规定及意义唐律中的“化外人”指外国侨民,按唐律规定,同属一国的侨民之间的犯罪,由唐代按其本国的法律处断;不同国籍的侨民犯罪,由唐代按其按照唐律处理。这种将刑法的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巧妙结合,在当时世界各国还是罕见的。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的解决了外国侨民在华的争端问题。8简述宋代关于《盗贼重法》的法律制度具体规定及作用《盗贼重法》是宋神宗制定的从重打击盗贼犯罪的法律,维护统治秩序和财产人身安全,严刑峻法打击民众反抗。9简述明清的司法会审制度及其作用明三司会审:中央三司共审九卿圆审:六部尚书与大理寺、都察院、通政司共审重大案件热审: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疏通监狱的制度朝审:朝廷派官会审重囚的制度会官审录:指在霜降后审录刑部关押的在押囚犯。这实为清代秋审制度的前身。大审:皇帝派太监与三法司审录囚犯上述制度是一种慎刑思想的反映,但却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以致皇帝家奴也插手司法,最终结果是司法更加冤滥清10.
本文标题: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78827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