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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真题中国法制史Ⅲ、中国法制史一、填空题(本题共2题、4空,每空1分,满分4分)1.夏商统治者在君权神授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_____和_______的神权法思想。【答案】天讨,天罚【考点分析】本题考查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夏商两代,天命神权观念,一直占支配地位,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原始宗教和神明审判相结合,形成“天讨,天罚”的思想。一方面,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通常通过神明裁判。另一方面,王作为最高的裁判者,出于巩固奴隶制社会制度的需要,把天上的神明裁判和人间的王的裁判合二为一,把“天讨,天罚,王罚”沟通起来借以增强王权。【考生注意】夏商司法审判,由从重神权到重人事的倾向不断加强,但天讨和天罚思想,仍长期存在历代的司法文化并不断发生影响。本题与西周的“明德慎罚”,“敬德保民”思想联系识记。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____、___制度的形成,标志着封建特权法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答案】八议、官当【考点分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豪门世族集团的势力日益膨胀,享有经济和政治特权,与这种状况相适应,维护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制度――“八议和官当”制度,正式写入法律。八议制度源与西周时期的“八辟之法”。三国曹魏新律开始将“八议”载入律文,以后历代法律均沿袭不改。“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除十恶“重罪”以外,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应将所犯罪状及应议情况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犯流罪以下可以减等处刑。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官当“是中国封建法律允许贵族和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司法特权原则在法律上的另一具体体现,南北朝时期《陈律》始有“官当”之制,从八议到官当,能够享受减免刑罚特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官当与八议和赎刑等制度的结合,对于保护垄断当时高官显爵的门阀世族更加周延。【考生注意】本题考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门阀世族的司法特权的法律制度。官当制度实施中区分公罪和私罪,“若犯公罪,各加一年当”,此外,“官当”是对“八议”以外的官吏的特殊保护。官当制度确立以后,隋、唐、宋朝的封建法典均予以沿用,明清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代之以罚俸、革职等一系列制度继续维护封建官僚的司法特权。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1.“质剂”是西周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答案】√【考点分析】“质剂”是西周的买卖契约形式。《周礼·地官·小宰》:“所卖买以质剂”,《周礼·地官·质人》记载有“质、剂”之别,其中“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剂”是长短不同的两种契约券书,凡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以“大市”,使用长券,即“质”,而器具珍异之物所使用较短的契券,即“剂”。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考生注意】该题考查西周主要契约形式,并与借贷契约“傅别”相区分,其性质、制作形式和管理机构均与“质剂”不同()2.春秋时期,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答案】√【考点分析】《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将法律条文铸在刑鼎上,公布与众,史称铸刑书。使郑国在向封建制转形的道路先迈了一步,这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它宣告了中国奴隶制法律形式的结束和封建成文法的诞生,拉开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考生注意】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分别称为“铸刑书“和”“铸刑鼎”,不要混淆。以上两个事件为标志,开创了新的法律形态——封建法律,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步入一个新的时代。()3.历史上有名的汉律60篇包括《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和《约法三章》。【答案】×【考点分析】汉朝建立以后,高祖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故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即所谓《九章律》。《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惠帝时,叔孙通为补充《九章律》所未涉及的官秩,仪品之制,编定了《傍章律》18篇;武帝时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以规范宫廷警卫诸方面的事项;赵禹制定《朝律》6篇,明定朝贺制度。以上四部分律,合为汉律60篇。故本题错误。【考生注意】汉律60篇是汉武帝以前所完成的正律即基本法律,不包括刘邦入关时期的《约法三章》,因为“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也不包括汉武帝时期为加强中央集权进行的修补律令的活动。此外,汉代除正律以外,还有令、科等形式。()4.自唐律开始,中国法律就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答案】×【考点分析】“亲亲得相首匿”,即汉代法律允许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等罪以外,有罪应互相首谋藏匿、包庇犯罪,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这种主张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下诏宣布正式确立此项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犯罪,还可以通过上请减免,其他罪不负刑事责任,自此以后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袭并不断发展。【考生注意】代表法律儒家化的这一原则,在汉初有所体现,汉武帝以后,逐渐在司法过程中普遍使用,至汉宣帝正式确立。故此制度不是唐律中所确立。()5.“五朝会典”是指《唐六典》、《大明会典》等五个朝代的会典。【答案】×【考点分析】为实现国家机关的各项活动纳入“有典有则”的规范化、制度化,清朝政府仿效明朝,致力于会典的编纂和修订工作。先后出现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统称《大清会典》或者《五朝会典》。在内容上,《大清会典》详细记载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立法的完备形态,也是清朝立法上的成就。【考生注意】本题考查清朝行政立法的基本知识。因为《五朝会典》是有清一代所记载的国家基本制度,而不是唐宋元明清等五个朝代的会典,因此本题是错误的。(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6.《大元通制》是元英宗时期制定的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答案】√【考点分析】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颁行《大元通制》,改法典的内容有四:诏制(94条)、条格(1151条)、断例(717条)、别类。防唐宋法典篇目,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它较为全面的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大元通制》始元朝法典遂至定型。【考生注意】《大元通制》是元代中央政府颁行的重要法典,不同于《元典章》,后者是一部有当时地方官府汇编而成的法规大全。()7.明朝实行“重其所重”的原则,加重了对伦理教化方面犯罪的处罚。【答案】×【考点分析】明朝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刑罚适用原则。在“重典治国”的原则指导下,明朝的刑法侧重反逆和官吏贪污、渎职犯罪。清代薛允升在其著作《唐明律合编》中指出:明律多承袭唐律的内容,但“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明律主要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即“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为重;另一方面,明律对“大抵事官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的处罚,唐律较明律为重。【考生注意】唐明律比较中,得出“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刑罚适用原则。说明两者在对伦理教化方面的犯罪,明朝比唐朝减轻处罚,体现明代统治者依靠重刑主义维护封建专制的同时,使刑事镇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故本题错误。()8.1906年,清政府改刑部为法部,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答案】×【考点分析】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进行了官制改革,1906年11月6日清庭发布“厘定官制谕”,对包括刑部在内的中央官制进行调整合改革,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考生注意】清末官制改革,改革后刑部改为法部,不在承担全国最高审判机关的职能,改由大理院承担。()9.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第一个宪法文件是《中华民国宪法》。【答案】×【考点分析】《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它虽然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一部政府组织法,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因为它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所以可以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共和政体,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考生注意】《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名为组织法,但在当时起着临时的作用,并成为以后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而且以上两者在内容上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如前者是总统制,而后者是责任内阁制,这些特点是当时政局急剧变化的反映。()10.1934年1月,工农民主政权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修改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条文。【答案】√【考点分析】1934年1月的中国工农兵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作了某些修改,最主要的是在第一条内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条文。这是吸收修订前的教训,也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正确路线同王明错误路线坚决斗争的结果。【考生注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法,又是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修订以后的《大纲》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2001年真题第三部分中国法制史一、填空题(本题共2小题、4空,每空1分,满分4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1、《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周有乱政,而作()”。【答案】汤刑、九刑【考点分析】这句话是晋国的叔向在反对郑国子产“铸刑书”公布成文法时候提到的。《汤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狭义是商朝的刑罚手段。从文献记载上看,《汤刑》是商代的带有习惯法性质一个刑事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吕氏春秋·孝行》中说,传说商汤制定的汤刑有300条之多,最重的是“不孝”罪。《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总之,在继承夏朝法制的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长足进展。20世纪初期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较为完备。“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初年制定的刑书。《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逸周书》也有相关记载,其具体内容不可考。二是指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称“九刑“。“九刑”根据世轻世重的时代需要,曾进行过多次修改【考生注意】本题考查商周时期的立法,“汤刑“是商朝的基本法律,“九刑”是周初所制定的刑书。2、在清朝,()是中央主审机关,()是中央监察机关。【答案】:刑部、督察院【考点分析】清朝的主要司法体制承袭明朝,在中央由刑部、大理寺和督察院三个主要司法机构,组成中央“三法司”,清代刑部是职权最重、也是最受朝廷重视的司法机构,按照《大清会典》的规定,其职责主要有:皇帝之下行使国家的主要审判权并负责办理每年秋审和朝审工作,作为主要机构主持或者参与国家的主要立法,以及负责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清代的督察院是国家的最高监察机关,对司法官员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督察院的职能之一。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清代三法司都听命于皇帝,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制约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考生注意】:清承明制,明清的司法机关及其职能与唐宋时期不同,在中央,刑部院、寺三法司分别主审判、监督和复核,三法司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共同完成司法使命。但清朝的高度发展的中央集权和封建专制决定了天下司法权的重心在于刑部,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二、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
本文标题:中国法制史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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