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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东营市律协与市检公诉二处座谈会纪要
1认真贯彻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审查起诉阶段互相配合的会议纪要会议时间:2012年月日。会议地点:会议议题:贯彻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审查起诉阶段互相配合相关事宜。参加座谈的人员:2012年月日,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与东营市律师协会在会议室举行座谈会,双方就如何贯彻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双方互相配合,以便顺利完成各自任务进行了热烈地讨论,现将双方达成的共识纪要如下:一、律师配合检察官所做的工作1.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近亲属委托后,三日内告知公诉机关,并向公诉机关提交辩护手续。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理由: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但是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为方便配合,对律师提交手续的时间进行明确。2.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告知公诉机关,并向公诉机关提交。2参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理由:为方便配合,确定了具体的告知时间,并明确向公诉机关提交。3.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首先向该公诉机关提出,如果仍然得不到解决,方可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参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理由: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时先向该公诉机关提出,有利于消灭误会,减少矛盾。二、公诉机关配合律师所做的工作4.《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包括通电话;“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可以理解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案卷材料、核实有关证据。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3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理由:明确“通信”和“核实证据”的范围。5.《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中“复制”包括复印、拍照、拍摄、扫描等方式,其方式可由辩护人根据材料的性质和自己的需要选择。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理由:明确复制的方式。6.辩护人提出请求调取在侦查期间侦察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申请时,公诉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调取,并通知辩护人查阅。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理由:明确了调取证据的时间和通知查阅。47.辩护人向公诉机关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公诉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收集、调取,并通知辩护人查阅。参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理由:同上条。8.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辩护律师提出案件有应当排除的证据时,公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理由:增加辩护律师为公诉机关排除非法证据提供线索的情况。9.刑事案件的公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请求辩护律师代理控告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以向公诉机关提出,公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可能构成犯罪的,交渎侦部门立案侦查。5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公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通过辩护律师提出控告的处理。10.公诉机关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口头提出意见的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理由:明确辩护人提出意见后的处理方式。11.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不受追究。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理由:辩护人正当行使辩护权不受追究。
本文标题:东营市律协与市检公诉二处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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