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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南京审计学院委员会关于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我院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中发[1990]7号)、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中组发[1997]6号)和《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3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院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领导班子成员。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院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参加院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处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第三条处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4至6月间。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院党委组织部同意。院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时间按照省教育工委和省教育纪工委的规定执行。第四条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召开,由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日期和议题,须提前一周通知应到会人员,使其做好2准备。参加人员原则上不得缺席,有特殊原因的需向会议召集人书面请假并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因故缺席人员提交的书面发言在会上由其他与会人员代为宣读并列入会议纪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第五条健全和坚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实现党的正确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执行具有重要作用。要通过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和制度建设,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第六条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三)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五)其它重要问题。第七条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要认真抓好以下几个重要环节:(一)找准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3会的主题。每次民主生活会前,要采取多种方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并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对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在此基础上,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如上级党组织对民主生活会的内容有统一要求,本级党组织应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二)组织好学习,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要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相关内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有关文件。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都要认真阅读规定的篇目。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准备。(三)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如实进行反馈。民主生活会前,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原汁原味”地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四)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群众所提意见,认真准备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剖析思想根源;同时对其他成员提4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五)开展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同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分别谈心,对其一年来的思想、工作情况作出适当评价,肯定成绩,同时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一些问题,要做好思想沟通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增进了解,互相帮助,化解矛盾,加强团结。第八条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好民主生活会。要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坚决克服和纠正那种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缺点,或者就事论事、敷衍了事的做法。第九条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认真检查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并切实改正;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要实事求是地做出说明。第十条批评和自我批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不乱扣帽子,不无限上纲。在民主生活会上对违纪问题能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的,可根据情况,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必须严肃纪律,从重处分。第十一条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认真整改。应由班子集体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整改措施要具体,针对性要强,要明确具体责任人。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5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第十二条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机。准备工作不充分的,不要匆忙开会。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带头认真学习,带头进行自我检查和剖析,带头开展批评,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其他同志,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会后,要切实担负起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第十三条每次民主生活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在下次民主生活会上,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和总结。第十四条院党委负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和指导,党委组织部门予以协助。纪委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落实问题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出来的违纪违法问题,要认真纠查。第十五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在会前15天将民主生活会的主题、会议程序、参加人员报党委组织部和院纪委。党委组织部和院纪委如有不同意见应在一周内回复。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天内,应将会议的基本情况、解决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组织部和院纪委。院6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由院党委向省委教育工委和省教育纪工委报告。第十六条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委委员指导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制度。院党委委员每年要参加两个以上的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纪委、组织部的领导同志每年至少要参加一个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大的领导班子,在召开民主生活会时,尤其要加强具体指导。第十七条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指导民主生活会的同志,可以提前介入。派往参加会议的同志,会后要及时报告情况,对那些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可提出责令重开的建议,经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中共南京审计学院委员会关于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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