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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迁学院委员会关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保证党员能够及时编入党组织,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与监督,增强组织观念,更好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院党委党务办公室统一管理全院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对外或相互间接转党员组织关系,须经党务办公室转递。二、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应由党员本人亲自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本人携带并妥善保管。如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应由党组织代办并通过机要交通传递,党员不应私自委托他人代办。三、教职工党员调离我院时,在办理调动手续的同时,办理转出党员组织关系手续。教职工党员因国内进修学习以及其他原因离院六个月以上的,经党组织同意,应在入学后一个月内,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离校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党员,由所在基层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返校后,应及时到所在基层党组织报到、参加组织生活。四、教职工党员公派或因私出国(境),其党员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出国(境)党员按期回国后,本人应到所属单位党组织报到,党组织应直接接受并安排其参加组织生活。党员出国(境)长期定居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未归,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院党务办公室。逾期回国的党员,要求恢复组织生活的,本人向党组织申述理由,党组织应根据他们在外表现、超期理由、错误情况和认识程度,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五、党员办理离退休手续后,被外单位反聘,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六、学生党员因毕业分配以及其他原因离开我院,应在离校时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党员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暂挂我院原隶属党组织。落实工作后,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后一周内转出党员组织关系,毕业六个月后,仍未落实单位的,原隶属党组织应通知党员本人在一个月内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到党员本人或父母居住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党组织。七、党员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所去单位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八、转入我院的党员应在到校工作学习后一个月内办结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经宿迁市委组织部接转后,由院党务办公室转递给所去的单位党组织。九、对没有转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基层党组织不应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十、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由于本人不慎丢失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应在一个月内主动向原所在党组织说明情况,写出检查,党组织在查明情况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出具相关证明,报请院党务办公室予以补转。十一、预备党员未按本规定及时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预备期满后,原隶属组织一般不应为其办理转证手续。十二、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又不参加党内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是预备党员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是正式党员的,应视为自行脱党,由其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支部大会讨论通知,报院党委批准,予以除名。十三、严禁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此类问题,严格按党纪有关规定,及时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十四、本规定由院党务办公室负责解释。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9月15日
本文标题:中共宿迁学院委员会关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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