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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6〕11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省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对于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二)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工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政策措施。通过加快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公共卫生网络,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组织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全省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不断改善,农民健康水平和平均期望寿命得到提高。但由于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还不协调,与农民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不相适应。卫生体制改革滞后,资金投入不足,卫生人才匮乏,基础设施落后,服务能力低下,农民看病难、看不起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突出。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变。二、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三)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出发,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投入力度,深化内部改革,提高人员素质,完善服务功能,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切实解决农民群众有地方看病、有人看病、看得起病的问题,基本满足农民的医疗卫生需求,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四)主要目标。从2006年起,利用5年时间,健全和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培养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逐步形成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的长效机制,积极有效地整合农村卫生资源,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农村群众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第三、加快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五)基本完成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将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利用中央补助资金和各级财政投入,5年内完成改造建设任务。对中央要求省级配套的建设资金,由省发改委在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落实。建设项目前期费用由市、县政府承担。对近几年利用各种资金已经列建的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建设标准进行填平补齐。(六)加大村卫生室建设力度。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外,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一个卫生室。村卫生室应设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与村委会、计划生育室、党员活动室、文化室、学校等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资源共享,综合利用。村卫生室的建设以市县投入为主,也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多渠道筹资,引导乡镇卫生院领办、乡村联办、社会力量承办、有执业资格的个体医务人员竞争承办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县、少数民族县和传染病、地方病高发县的村卫生室建设由省上按每村1万元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筹措。省扶贫办在整村推进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村卫生室建设应加大工作力度。到2008年,争取全省60%以上的村卫生室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到2010年,基本完成村卫生室业务用房的建设和改造任务。(七)提高医疗设备装备水平。按照功能实用、装备适度的原则,通过争取国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项目和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以及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逐步解决县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基本医疗设备。除中央支持外,“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基本设备通过集中招标的方式予以配备。四、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农村公共卫生保障机制(八)坚持“以县为主、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乡镇卫生院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增加对乡镇卫生院的补助标准,力争到2008年实现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全额供给。县财政确有困难的,由省财政通过一般转移支付解决。乡镇卫生院实行经费包干使用,业务收入主要用于保证各项医疗卫生业务工作正常运转。(九)落实乡村医生劳务补助。对全省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每村一人),按人均每月1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劳务补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考核。所需经费按照分级分担的原则,省财政承担50元,其余由市、县财政解决。五、全面提高农村医疗卫生人员素质(十)加强学历教育和在职人员培训。由省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实施“医疗卫生大中专毕业生进农村计划”,依托省内大中专医学院校,利用5年时间,定向培养在职本科、专科学历人员1万名,中专学历人员2万名。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卫生人才培养专项经费1000万元,其中850万元用于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培训。对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员在培训期间给予适当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市县决定。到2010年,其中60%以上应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5年内每所乡镇卫生院选派3—5名医务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半年以上,主要用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经费给予补助。(十一)制定农村卫生人员优惠政策。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机构在职或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省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我省农村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以稳定农村卫生队伍。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定期组织人员进修或短期培训,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十二)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的长效机制。要继续大力开展“千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积极探索和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城市医疗机构人员晋升高一级职务前到农村服务一年的制度。实行县以上医院新聘用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到农村服务一年的制度。省、市州、县区市三级医疗机构要组织开展长期与短期相结合的卫生支农工作,认真开展巡回医疗,真正发挥巡回医疗车的作用。六、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十三)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政策;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提高农民参合率和保障水平。国家提高对农民的补助标准后,地方增资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力争到2008年,在全省农村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十四)建立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各级政府要将医疗救助制度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紧密结合,采取各种措施,筹集医疗救助基金。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六类人员实行重点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资助参合人员,要适当降低合作医疗“门槛费”,提高报销比例。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应加大对农村生活无助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十五)设立扶贫济困病房。从2006年开始,省、市、县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都要设立扶贫济困病房,其床位数不少于医院核定总床位数的10%,由省级卫生部门制定实施办法,确保低收入群体和农村贫困人口就医,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各级政府都要提高对公立医疗机构补助标准,加大对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配置的支持力度,降低医疗成本,保证扶贫济困病房的正常运转。七、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十六)明确农村公共卫生责任。各级政府要针对本地区农村艾滋病、结核病、乙型肝炎等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制定疾病防治规划,对当地高发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制定有效防控措施。按照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切实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县、乡卫生机构产科建设,逐步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补贴制度,提高住院分娩率。依法规范产前诊断等服务,采取重点干预措施,加强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大力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加强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全面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八、全面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十七)完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县级卫生机构主要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疾病的初级诊治。全面推进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实现卫生服务一体化,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十八)理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每个乡镇设立一所政府办的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确定要坚持精简效能、分步到位的原则,由省级编制部门会同人事、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大中小不同乡镇制定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由市县核定。打破乡镇卫生院现有人员身份界限,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院长实行公开选拔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从2006年起,通过有偿等办法解除多余非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缺编人员从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已在岗5年以上工作人员中择优选聘,或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护理专业为中专以上)补充。建立绩效挂钩、按劳取酬的工资分配机制,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奖惩分明、依法管理的监管机制。撤并的乡镇卫生院,要在妥善安置人员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实行资源重组或改制,变现资金要继续用于当地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十九)强化村卫生室服务功能。每个村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取得乡村医生从业资格的村医。村卫生室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门诊登记制度、处方使用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一次性医疗用品销毁和登记制度、疫情处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九、依法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管理(二十)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严格农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审批和监管。加强农村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加大对农村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病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服务市场等卫生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行医、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活动,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二十一)依法加强农村药品监管。建立健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和监督网络。各级政府都要把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合理布局供应网络,扶持县级监管网络的建设。鼓励符合资质的医药企业到乡镇开设药品销售网点,加大对农村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加强药品价格监督,规范收费标准,严厉打击非法药贩向农村销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和假劣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和群众用药安全。十、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二十二)党委和政府要对农村卫生负全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卫生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政绩考核。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甘肃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卫生重大政策部署与协调。在省卫生厅设立专门的农村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事权划分,强化责任,切实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定农村卫生工作考核与奖励办法,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兑现奖惩,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本文标题: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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