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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学习主要内容环境保护修改的路程环境保护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必要性社会变迁环境危机环境法制困境社会变迁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可持续发展战略确立中国加入WTO,全球化进程加快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的提出环境危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危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时期已经到来,未来10-20年将持续存在;突发性环境事件进入高发时期,环境风险不断增大,国家环境安全受到挑战;群体性环境事件呈迅速上升趋势,污染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导火索”。环境法制困境环境法制面临着深刻的危机基本法被任意突破和架空,法律的统一性受到挑战《环境保护法》与现实的碰撞激烈首先,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理念上的冲突;其次,是传统行政理念与现代行政理念的冲突;第三,是政府权力垄断与社会要求分权的冲突。修改路程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省代表团共提出了78件修改环保法的议案。2010年,环保法修改列入人大立法工作计划。2012年8月,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一审”2013年6月,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交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审”2013年10月,环保法修正案三审(修订一稿)稿讨2014年月月,环保法修正草案(修订二稿)通过并于2014年1月1日实施修改主线体现最新环境保护的理念强化政府的环保职责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完善多元环境治理结构统筹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严格环境违法责任新的环境保护理念可持续发展思想生态文明保护环境权环境责权义的统一体现最新的环境保护理念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宣示国家的总体环境政策和环境目标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以上原则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还是一般原则?什么是“保护优先”?经济建设Vs.环境保护预防性保护Vs.污染治理自然保护Vs.自然开发强化政府的环保职责进一步落实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完善了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强化了环境行政执法建立了多元的环保监督体系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环境质量的属性环境质量是一种公共物品环境质量是是一种共有环境资源环境质量是一种稀缺资源这种物品主要由政府提供,而不是市场提供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是法律义务也是政府对公众的承诺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对环境质量负责是政府确定环境行政的总体目标的依据。对环境质量负责是政府配置环境职能的依据。对环境质量负责是设置环境保护制度和设施的依据.对环境质量负责是政府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依据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积极责任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法律政策体系(4条)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质量目标体系(13条)完善环境质量标准(15条)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建立环境行政管理目标体系(16条,26条)保障环境建设投入,建设环保设施(8条,21)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目标完成情况(27条)根据环境承载力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制度(29条,44条)实行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制度(28条)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47)环境修复制度(32条,30条)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消极责任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对社会公开。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限期达标。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承担环境修复法律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主管人员和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统一监督管理。编制环保规划制定环境标准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环境许可审批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受理投诉举报环境执法处罚强化了环境行政执法执法机构协调机制强制手段综合手段强化了环境行政执法执法机构更为多元环境监察机构:法律地位更加明确。第2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乡级政府”:被赋予更多的职责。公安:拘留、刑事责任强化了环境行政执法执法协同机制更加健全公安机关—拘留、刑事侦察人民法院—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形成监督和配合的关系)监察机关—行政处分任免机关—监督和任免强化了环境行政执法强制手段更加有力现场检查查封扣押区域限批限产停产按日处罚公益诉讼公安拘留环境监察强化了环境行政执法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25条)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都可行使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强化了环境行政执法限产停产--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60条)由原来的限期治理制度改造而来,但是适用前提、强制性内容不同。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和限期改正,按日处罚一起使用。强化了环境行政执法按日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59条)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属于可处的范畴强化了环境行政执法按日处罚的性质:秩序罚?执行罚?秩序罚--针对违反行政法上义务的行为而给予的处罚,并不以义务人履行其行政决定为目的,本质上为制裁手段。执行罚--针对已经违反确定的行政法上义务者,施以经济上负担,以强迫其履行行政决定为目的,本质上为督促手段。秩序罚性质的“按日计罚”是对违反环境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直接作出处罚;执行罚性质的“按日计罚”是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为而采取的强制履行措施。强化了环境行政执法环境保护法上采取的是执行罚。原因:为了提高执法效能,减轻举证责任,尽快遏制违法行为。困惑:原处罚考虑到了违法行为之前造成的损害后果及不良影响,是对一段时期违法行为的处罚。按日处罚是按日作出的处罚,按照原处罚数额进行累计,是否恰当?处罚不封顶,是否会使得处罚成了纯粹的数字游戏?强化了环境行政执法拘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化了环境行政执法只限于以上四种情形。一旦出现以上情形必须移送公安机关可与其他执行罚一起处罚强化了环境行政执法综合手段增加财政税收价格绿色采购生态补偿没有规定排污交易环境税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污染企业退出激励企业环境信息记录环保产业技术促进建立了多元的环保监督体系目标责任与考核制度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社会监督(投诉、举报、公益诉讼)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新设立的制度(原法没有)生态补偿制度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生态红线控制制度(基于环境承载力的管理)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环境修复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修改完善的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政策环评、信息公开、环评机构责任、违法处理)三同时制度(取消了项目验收)环境监测制度(监测网络、数据共享、数据的法律效力和责任)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联合防治机制)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基本上保持不变的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环境保护责任制排污收费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强制淘汰制度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增加了公众参与专章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公益诉讼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第53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信息公开环保法规定的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情况、污染物排放限期治理情况等信息。(54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信息公开企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55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56条)公众环境参与权公众参与在民主社会中是民众表达民意、参与政治生活,决定国家和公共事务的主要方式。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公众参与的主要领域。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途径是参与环境立法、参与环境监督管理、参与环境公益活动等。公众参与的形式有提供意见、提供公共产品、参与决策等。《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的公众参与由人大代表提议启动全过程基本公开,起草过程中有三次公开,二次网上全民征求意见多次的专家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民环境请求权请求实现权利、保障权利、进行权利救济的权利主要是对抗政府失职和企业侵犯公共权益的行为主要形式为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环保法中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的进化:一审稿中没有规定二审稿--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审稿--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本文标题:《环境保护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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