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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6-05信息来源:省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二○○八年八月二十日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类别序号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一、共生、伴生矿产资源1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高岭岩、铝钒土、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2.煤炭开发中的废弃物3.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二、废水(液)、废气、废渣2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采矿和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工业炉渣、脱硫石膏、磷石膏、江河(渠)道的清淤(淤沙)、风积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余渣、化工废渣、工业废渣砖(瓦)切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3转炉渣、电炉渣、铁铁、铁合金料、精矿粉、稀产品原料100%来自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化工废渣、工业废渣土所列资源4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液及废渣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酸、乙二酸、乙酸钠、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5制盐液(苦卤)及硼酸废液氯化钾、硝酸钾、溴素、氯化镁、氢氧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肥料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6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再生水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2.达到国家有关标准7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生物柴油及工业原料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8焦炉煤气、化工、石油(炼油)化工废气、发酵废气、火炬气、炭黑尾气硫磺、硫酸、磷铵、硫胺、脱硫石膏、可燃气、轻烃、氢气、硫酸亚铁、有色金属、二氧化碳、干冰、甲醇、合成氨9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火炬气以及除焦炉煤气以外的工业炉气,工业过程中的余热、余压电力、热力三、再生资源10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金属(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1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有色(稀贵)金属及其产品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2锯末、树皮、枝丫材人造板及其制品1.符合产品标准2.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3废塑料塑料制品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4废、旧轮胎翻新轮胎,胶粉1.产品符合GB9037和GB14646标准2.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3.符合GB/T19208等标准规定的性能指标15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造纸原料、纤维纱及织物、无纺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16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本文标题:《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目录(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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