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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规程分为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登记规程(事先备案类)和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清算规程(事后报送资料类)。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登记规程(事先备案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企业申请时限:企业应当在确认政策性搬迁收入之日起至次年的4月30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政策性搬迁项目备案登记手续。企业提交的材料: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包括区〔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3.拆迁补偿协议;4.资产处置计划;5.资产交接确认书;6.被搬迁资产的产权证明(使用权房产被搬迁的,提供《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7.《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备案登记表》(见表一)及“专项应付款”单独核算明细账(多栏式账页)复印件。8.属于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且为停产搬迁、需要延期弥补的,应当提交专项说明;9.属于资产置换的,应当提交相关核算的会计凭证复印件;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权限:1.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分局审核。2.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或属于资产置换的,市局审核。流程:1.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2.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市局。办理期限:1.分局三十个工作日。2.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分局工作要求: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2.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2分搬迁。3.审核纳税人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是否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4.以备案结果通知书形式对纳税人申请作出答复或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备案申请;5.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或收到市局通知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备案登记结果通知书》(见表二)。市局工作要求:1.根据分局上报的材料在分局审核的基础上确认是否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回复方式:《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备案登记结果通知书》。3表一: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备案登记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盖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第一部分: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相关信息一、搬迁合同或协议相关信息二、公共利益情况1.建设项目名称1.公共利益类型2.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日期2.相关证明文件3.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全称)三、单独核算方式4.搬迁批准文号或搬迁许可证号四、其他信息5.搬迁实施单位1.6.资产交接确认书签订日期2.7.搬迁范围3.8.搬迁协议、合同签约日期4.9.搬迁期限5.10.搬迁形式6.第二部分:搬迁收入和支出项目金额项目金额一、搬迁收入二、预计搬迁支出(一)搬迁补偿收入(一)搬迁支出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1.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2.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3.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4.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5.其他搬迁收入5.其他搬迁支出(二)搬迁资产处置收入(二)资产处置支出第三部分:相关涉税信息一、搬迁资产情况二、搬迁年度之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项目账面净值计税基础是否停产搬迁(填报“是”或“否”)(一)被搬迁资产的折余价值所属年度亏损额(二)资产处置价值合计合计法定代表人(签章):填表人:填表日期: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企业留存。2.企业应当在确认政策性搬迁收入之日起至次年的4月30日之前,按照《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规程》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政策性搬迁项目备案登记手续,本表在项目备案登记时填报。43.公共利益类型填报“(1)”或…或“(6)”,分别表示:(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4.是否停产搬迁填报“是”或“否”;选择“是”的为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且为停产搬迁、需要延期弥补的企业,应当提交专项说明;5.单独核算方法填报:(1)方法一: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进行单独核算。(2)方法二: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四条进行单独核算。其中,存在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转入“递延收益”的,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6.搬迁形式填报“货币性资产”或“资产置换”。表二: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备案登记结果通知书编号::你单位关于申请已收悉。根据规定,对你单位的备案登记申请(准予、不予)登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年月日《告知书》1.准予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和本市的贯彻意见的要求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在每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报送《上海市政策性搬迁单独核算年度报表》。2.准予登记的企业,发生企业重组、注销和迁移等情况的,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政策性搬迁转移、项目清算和移送等手续。5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清算(事后报送资料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企业申请时限:企业应当在搬迁完成之日起至次年5月3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政策性搬迁项目清算手续。企业提交的材料:1.《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备案登记结果通知书》2.《上海市政策性搬迁单独核算年度报表》3.清算结果为搬迁损失的,企业应当提交专项说明,并区别情况提供相关会计处理:(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提交“专项应付款”负数余额结转营业外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提交“专项应付款”1/3负数余额结转营业外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详见40号公告附件)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权限:分局审核。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分局工作要求: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2.审核纳税人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是否按照单独税务管理和核算的要求处理。3.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加盖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详见40号公告附件)。回复方式:加盖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详见40号公告附件)。6附件2:“专项应付款”单独核算明细账(样式一)20年凭证摘要借方贷方借或贷余额月日种类号数合计搬迁费用支出被搬迁资产的折余价值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结转资本公积合计搬迁补偿收入搬迁资产处置收入7“专项应付款”单独核算明细账(样式二)20年凭证摘要借方贷方借或贷余额月日种类号数合计转“递延收益”的搬迁费用支出转“递延收益”的被搬迁资产的折余价值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转“递延收益”的搬迁后拟新建资产结转资本公积合计搬迁补偿收入搬迁资产处置收入8附件3:企业政策性搬迁单独税务管理和核算案例案例一甲公司因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搬迁一处厂房(固定资产原值500万元,累计折旧300万元)及其土地使用权(原值300万元,累计摊销200万元),2013年1月3日签约的搬迁合同中约定:搬迁补偿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800,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100,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60,其他补偿收入40);2013年1月18日收到第一笔搬迁款500万元;2013年2月3日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支付余款。另根据保险合同约定2013年2月5日时获得保险公司支付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100万元。2013年2月28日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除存货以外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200万元,对应的资产成本180万元;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300万元,对应的存货成本270万元,不考虑货物和劳务税等因素。2013年12月31日发生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150万元。2014年4月1日发生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50万元。2014年5月15日搬迁完成,新厂房建成投产,总造价500万元。一、单独核算方式一(一)2013年度单独核算处理1.2013年1月18日取得第一笔搬迁款。借:银行存款500万元贷:其他应付款500万元2.2013年2月3日交接被搬迁资产及其相关权利证书,签署资产交接确认书(固定资产原值500万元,累计折旧300万元)及其土地使用权(原值300万元,累计摊销200万元)。借:其他应付款500万元其他应收款500万元贷: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项目——(1)搬迁补偿收入1000万元借:固定资产清理200万元累计折旧300万元贷:固定资产500万元借: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项目——(4)被搬迁资产的折余价值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200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200万元借: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项目——(4)被搬迁资产的折余价值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100万元无形资产摊销200万元贷:无形资产300万元93.2013年2月3日收到搬迁剩余搬迁款。借:银行存款500万元贷:其他应收款500万元4.2013年2月5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借:银行存款100万元贷: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项目——(1)搬迁补偿收入100万元5.2013年2月28日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除存货以外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200万元,对应的资产成本180万元。借:银行存款200万元贷: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项目——(2)搬迁资产处置收入200万元借: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项目——(4)被搬迁资产的折余价值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180万元贷:固定资产等180万元6.2013年2月28日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300万元,对应的存货成本270万元,不考虑货物和劳务税等因素。借:银行存款等300万元贷:产品销售收入300万元借:销售成本270万元贷:存货270万元7
本文标题: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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