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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调车工作第一节一般要求第27条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替换条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8条)作替换用的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应指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机车和熟悉车站设备及作业的司机担任。第28条调车区划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9条)一、调车区可根据调车作业任务和线路配置等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划分:1.纵向划分:按纵向分别固定线路划分调车区;2.横向划分:按车站指定地点划分调车区,但中间必须划出不少于30m的安全区并设立标记。二、在一般情况下,每个调车区只准一台调车机车按固定范围进行作业。三、划分调车区确有困难的车站或必须两台机车在同一区内作业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保证安全的措施,列入《站细》。第29条越区(转场)作业的联系办法(《技规》第219条)一、越区(转场)前,调车领导人须先将越区(转场)的时间、地点、辆数及有关事项,与进入(经由)区(场)的调车领导人联系,取得同意后,向本区(场)的有关人员布置。进入(经由)区(场)的调车领导人,在同意邻区(场)越区(转场)后,应及时向本区(场)有关人员布置。二、扳道长(扳道员)、信号长(信号员)应按本区(场)调车领导人的布置,停止相抵触的作业,并准备好进路。三、越出区(场)的扳道长(扳道员)、信号长(信号员),在接到进入区(场)的扳道长(扳道员)、信号长(信号员)进路已准备妥当的通知后,方可通知本区(场)调车长指挥机车越区(转场)。四、划区(场)的车站,不论有无固定信号设备,应根据车站具体情况制订越区(转场)作业的联系和防护办法,列入《站细》。第30条调车作业标准的补充规定为保证调车工作的顺利进行,调车作业应按《铁路调车作业国家标准》执行,并就贯彻《铁路调车作业国家标准》补充如下:一、调车组应建立下列制度1.对号交接班制度:按《站细》规定的交接班内容,对号交接线路存车辆数、停留车位置、调车工具、防溜器具和有关注意事项。2.作业前准备制度:按规定试验好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每批作业前,要布置好计划,检查好线路和存车,分配好制动人员,以及做好拉风、摘管、选闸、选鞋等准备工作。3.分工包线制度:按分工包线检查线路、存车、车辆防溜和进行制动等工作。4.调车工具管理制度:对铁鞋、叉子、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等调车工具,要放置固定地点,专人负责保管。5.联劳协作制度: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在工作中要相互协作,搞好联合劳动。6.班后总结制度:每班工作完毕后,要及时总结本班生产和安全以及红旗交班情况。二、调车手信号的显示方式仍按《技规》和《行规》第113条的规定执行。第31条借用固定线路的规定(《技规》第218条)一、临时借用固定线路,一般应在该批作业完毕后,恢复固定使用,最迟应在交班前恢复。执行有困难的车站,可在《站细》内补充规定。二、因借用固定线路而变更原计划的线路停留车顺序时,必须事先得到调车领导人的同意。第二节领导和指挥第32条调车作业指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2条)一、调车作业,每台机车只准由一个调车指挥人指挥。二、未设调车长或调车长担任其他调车工作的车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时,由车站助理值班员或胜任人员(是指经有任免权的单位考试鉴定合格的人员)担任调车指挥工作。第33条工程线、工务机械段基地调车工作的规定一、工程线、工务机械段基地(包括工程、大修专列)的调车作业,由本单位机车和调车人员负责进行。在本单位确无机车的情况下,可联系有关站或报请路局安排机车,但调车指挥和作业仍由本单位负责。如确有困难时,报告路局作出安排。二、工程、工务部门的调车指挥人,须委托车务段、直属站进行培训,经考试鉴定合格后,由工程、工务部门任免。三、有关调车计划的编制与传达,调车作业的指挥和车辆交接办法,线路长度、坡度和速度,对停留车辆的防溜措施,以及利用工程、工务部门机车协助车站调车等办法,应由工程、工务部门与车务段、直属站共同签订协议,报路局备案;属长期性作业的,并应列入《站细》。第34条企业、工程局机车在车站作业的规定一、企业、工程局的车辆,应在车站固定的线路上进行交接。有关交接地点、交接办法,以及企业、工程局机车进入车站作业时,调车计划的布置、调车作业的指挥、调车速度、指定的作业线路等,应根据具体情况,由车务段、直属站与企业、工程局根据路局(机务、运输处)的过轨批复签订协议,报路局核备,并列入《站细》。未签订协议,禁止企业、工程局机车进入车站作业。二、企业、工程局机车在车站作业时,应受车站调车领导人统一领导,并由车站调车领导人亲自编制和布置调车计划。三、企业、工程局机车在车站禁止溜放作业。第三节计划准备第35条编制、传达调车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5条)一、调车作业使用书面计划时,参加作业的人员必须人手一份(机车乘务员两份)。车站值班员担任调车领导人时,书面调车计划可由助理值班员或调车长编制,但须经车站值班员审核签名后,方可交付。调车指挥人向司机和调车作业有关人员交付调车作业通知单(示意图)时,双方不必钩钩复诵,但应重点转达关键注意事项。二、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时,调车领导人在填写调车作业示意图前,须派人检查线路和停留车位置。中间站传达扳道员的调车计划,可先口头布置三钩,在第一钩作业时,由调车指挥人或其指定人员带交书面计划。三、线路配置较多又较分散的中间站和作业量较大的中间站,填写调车作业示意图确有困难时,对调机(调度机)作业并配有调车长担任调车指挥人的车站,可使用调车作业通知单。四、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时,对不超过三钩的计划,亦须书面布置。五、编制调车作业通知单或调车作业示意图时,无论复写或油印,必须正确填写,字迹清楚。使用微机编制调车作业通知单时,其内容应符合调车作业通知单格式的规定。六、书面调车计划的符号规定如下:[+]――挂车;[一]――摘车;[→]――单组溜放;[O]――转头;[)]――连续溜放;[)]――多组溜放;[∧]――驼峰解散;[≠]——穿越正线;[G×]——三角×;其他作业符号由车站自行规定,列入《站细》。七、调车作业通知单、调车作业示意图的格式规定如下:(注意此处贴2、3号图两张)八、上海、南京、蚌埠、合肥、杭州、上海南、杭州东、宁波、杨浦、何家湾、北郊、张庙、桃浦、南浦、闵行、合肥南、合肥西、南星桥、杭州北、宁波北、上海西、苏州西、无锡南、衢州、金华西、金华、镇江南、南京西、常州、阜阳、无锡西、新桥、徐州、云台山、新沂西、杨屯站比照区段站办理。九、无锡、苏州、昆山、义乌西、宿州、滁州、丹阳、嘉兴、萧山、萧山西、诸暨东、淮北、淮南、潘集、南京南、芜湖、黄山、绍兴、绍兴东、上虞、余姚西、望峰岗、浦镇、兴卫村、栖霞北、龙潭、奔牛、新闸镇、望亭、湾城、戚墅堰、松江、嘉兴东、龙游东、江山、上铺、梅桂营、柯桥、宁国、宣城、港口镇、紫金山、古雄、芜湖南、田家庵、蔡家岗、毕家岗、巢湖西、张集、金山卫西、新安江、煤山、林场、无锡北、贺村、殷行、杨行、江湾、千岛湖、功塘、巷口桥、广德、慈湖、八里湾、光新路、安庆西、安庆北、桃花店、合肥北、颖上、谢桥、符离集、芦岭、袁北、江阴北、靖江南、扬州东、南通、铜山、徐州西、砀山、沙塘、前亭、邳州、新沂、中云、连云港、连云港东站为作业量较大的中间站。第36条变更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6条)一、一批作业,变更计划不超过三钩时,可以口头方式布置,有关人员必须复诵核对;但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时,变更计划须用书面布置。二、变更调车作业计划钩数的计算1.增加一钩算一钩;2.减少一钩算一钩,连续减少算一钩;3.有增有减,算增不算减,不在原处要分算;4.变更同一股道算一钩(同一股道的变更一张计划只准变一次)。三、调车指挥人在变更到发线上的调车计划前,须得到车站值班员的同意;变更调车线上的调车计划时,须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变更其他线上的调车计划时,应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调车领导人。四、调车领导人变更计划时,必须布置调车指挥人,并按规定传达。第四节调车作业第37条调车指挥人显示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8条)一、调车指挥人在指挥调车作业时,应选择既能看见调车进路和停留车辆,又能使机车乘务员看见其显示信号的位置。遇天气恶劣或地处曲线推进车列了望困难时,调车指挥人可指派连结员或胜任人员在前方了望或中转信号。二、在影响调车人员安全和了望困难的地点,调车人员可不在司机一侧作业,但事先须向司机及有关人员传达清楚(固定不在司机一侧作业并列入《站细》的除外)。此时,推进调车的速度不得超过15km/h。机车乘务组应不间断地进行了望,并严格执行呼唤应答制度。三、旅客列车、市郊旅客(通勤)列车以及折角列车的机车,在车站转向挂头作业,可比照出入段本务机车挂头办理,不派调车指挥人显示起动信号和连挂车辆的有关信号。但此时,扳道员在进路准备妥当后,仍显示股道号码及道岔开通信号。四、禁止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指挥调车作业。第38条显示停留车距离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8、361条)推进车辆连挂时,调车指挥人应按《技规》规定的方式,向司机显示距离停留车“十、五、三、一车”的距离信号(一车按股道号码信号显示,采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时为黄灯长亮加“一车”的语音提示)。司机应根据调车指挥人显示的距离信号及带车辆数等情况按规定掌握好调车速度。夜间进行连续连挂作业,当调车指挥人确认停留车位置有困难时,对最先连挂的车组及最后不准连续连挂的车组,应指派人员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单机连挂车辆时,可不显示停留车距离信号,但调车指挥人应负责调整钩位,并显示连结、稍行移动、停车等信号。第39条两台机车同时在同一线路上作业的规定在纵向划区及未划区的线路上,禁止同时在同一线路上进行对向作业。如必须办理时,应按下列规定制订联系办法,列入《站细》。一、在空线上,禁止在同一线路上相对方向同时推进或溜放,或一端推进一端溜放;二、在有车线上,禁止在同一线路上相对方向同时向同一车组连挂。第40条要道还道制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9条)一、要道还道时,一律出路要出路,进路要进路。调车进路上有两名及其以上扳道员时,应实行“人工联锁”,由靠近机车或车列的扳道员依次由近而远的要道,由远而近的还道,你扳我看,顺序复检,得到进路开通的联系信号(股道号码与“好了”信号)后,方可向司机或调车人员显示股道号码与道岔开通信号。二、有几个进路或出路的要道还道以及分段要道还道办法,由各站规定,列入《站细》。三、作业繁忙的车站,需扳道人员显示进路半开通信号时,应执行下列规定,并列入《站细》。1.指定办理的地点;2.事先通知司机前方进路开通情况;3.以关闭的调车信号机或扳道人员在关闭道岔的警冲标内方以停车手信号防护或由调车指挥人领车;4.按进路半开通信号运行的速度,不得超过10km/h。四、无扳道员管理的道岔,由调车组中指定的人员扳道和要道还道。在道岔加锁不需扳动的情况下,司机可凭调车指挥人的通知和起动信号越过道岔,但此种情况应在《站细》内明确规定。五、集中联锁的车站,未设调车信号机或调车信号机故障停用,以及调车作业压岔、压轨道(超限)绝缘节等原因,调车信号机不能开放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指派扳道员或胜任人员在道岔处,根据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信号员)股道开通的通知,通知司机或调车指挥人并执行要道还道制度;2.无扳道人员时,由调车指挥人在得到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信号员)股道开通的通知后,通知司机,再显示调车手信号进行作业;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转线时,由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信号员)直接通知司机,无法通知时由车站值班员指派胜任人员,在道岔的适当地点,显示股道号码信号和道岔开通信号。遇上述情况,控制台操纵人员不准扳动调车进路上正在使用的有关道岔。进路部分解锁时,应锁闭可能带动其他有关进路的道岔。必须操纵道岔时,应在通知调车指挥人和司机停止作业后,方准办理。溜放车辆未过警冲标,须连挂并移动该车辆时,应取得控制台操纵人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六、非集中联锁的车站,遇机车车辆压岔或越过警冲标时,动车前,均应执行要道还道制度。七、集中联锁的车站,调车信号机开放后,不准变更。必须变更时,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信号员)应在通知调车指挥人和司
本文标题:上海铁路局《行规》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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