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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计算方法及依据依据:济宁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区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2月日济房改发[1999]2号)第十五条:对1998年12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8年11月底(已退离休的截止到退离休之日)未按房改政策购房和购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指住房建筑面积)的职工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在职工购房或调房时予以兑现,取将目前房改购房中的实物优惠变为价值补偿。(一)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单位的职工1998年11月底前的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市区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工龄折扣额为6元,下同)×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为65平方米,科局级为75平方米,县处级为90平方米,地厅级为120平方米)×工龄(已退离休的截止到退离休之日)×职务级别系数(科级以下1.153,科局级1.2,县处级1.333,地厅级为1.25)×现级别(指副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第任职一年增加1%,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二)实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单位的职工1998年11月底前的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一般职工为65平方米,初级技术职称为75平方米,中级职称为90平方米,高级职称为120平方米)×工龄(已退离休的截止到退离休之日)×现职务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第任职一年增加1%,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本文标题: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计算方法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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