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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贵金属交易所1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黄金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金交易业务正常进行,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黄金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减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对综合会员实行限制最大亏损制度。第三条交易所、综合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保证金制度及管理第四条客户将交易保证金转入交易所指定专用保证金帐户,会员及代理商不得代收客户交易保证金。第五条交易所委托银行对客户交易保证金进行封闭管理。第六条托管银行根据交易所交易系统,对客户交易保证金及会员风险保证金每日进行结算。第七条交易所对客户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预付交易保证金不低于成交总金额的8%。第八条交易的过程中,对于出现的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天津贵金属交易所2(一)行情波动较大出现单边市或是没有连续报价时;(二)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第九条单边市是指报价同方向波动幅度较大。其中又分为同方向单边市和反方向单边市。一个或是连续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同一方向累计涨(跌)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一个或是几个交易日出现报价向相反方向波动累计涨(跌)幅度达到规定的比例,称为反方向单边市。第十条对于黄金延期交收交易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定为D1交易日,以后几个交易日分别记为D2,D3,D4,)单边涨(跌)幅度超过前一日(该交易日记为D-1交易日)结算价的8%时,则在D1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提高到12%。第十一条若D2交易日累计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1交易日结算价的12%时,则在D2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12%提高到16%。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被视为D1交易日,当日结算后交易保证金比例天津贵金属交易所3为12%。第十二条若D3交易日累计单边涨(跌)幅度超过D-1交易日结算价的16%时,则在D3日结算后将交易保证金比例由16%提高到20%。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4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被视为D1交易日,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2%。第十三条累计三个交易日涨跌幅度超过20%时,交易所有权决定并公告是否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对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所属客户提高交易保证金;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买卖价差;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立新仓;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取资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停市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第十四条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需要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必须通过交易所内部交易系统、网站或其他方式,提前一个交易日予公告,此公告一经发送即视为收到,自发送公告之日的次日结算时对会员及客户所有的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进行结算。天津贵金属交易所4第三章客户风险控制第十五条为了防范市场风险,交易所对客户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及最大限额持仓制度:客户每笔交易的最大下单量为10手,最大持仓为30手(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第十六条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一)交易系统以客户帐户持仓的风险率来衡量客户的风险情况,风险率=客户账户净值÷持仓占用交易保证金,当客户帐户风险率小于100%时,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需要追加交易保证金,否则客户只能减少持仓数量,直至客户帐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客户帐户风险率小于50%时,交易所将客户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平仓。(二)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三)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第十七条强行平仓价格以达到强行平仓标准后所能成交的第一个报价来执行。第十八条因受到市场原因、价格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强行平仓无法执行或执行后剩余资金无法偿付因强行平仓导致的亏损时,若亏损额超过按照风险率计算的亏损额,则亏损由该客户剩余资金承担,直至平仓完成;若该客户资金不足天津贵金属交易所5以偿付时,由该客户所属会员先行承担,然后由会员向该客户追索。第四章综合会员风险控制第十九条综合会员须向交易所预存风险保证金。初期最低预存风险保证金为500万元人民币。交易所按综合会员风险保证金为交易额8%的比例,计算综合会员净头寸最大持仓量。(一)综合会员的净头寸在其最大持仓量范围之内,交易所认定为正常状态,综合会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是否将部分或是全部净头寸对冲到特别会员。(二)综合会员的净头寸在其最大持仓量范围之外,超额的净头寸将会被强行平仓,系统会自动强行将超出的净头寸对冲到特别会员。第二十条交易所对综合会员实行强行风险控制管理。当综合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有净头寸实行强行平仓:(一)交易所以综合会员持有净头寸的浮动亏损来衡量综合会员风险情况。当综合会员所持净头寸亏损额达到其风险保证金数额的60%时,交易所将向此会员公告其存在强平风险;当综合会员的亏损额达到风险保证金的70%时,综合会员的净头寸将会被强行平仓。(二)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天津贵金属交易所6(三)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四)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第二十一条被强行平仓的综合会员,其名下客户的交易将直接转交给特别会员,价格损失由综合会员承担(这里的价格损失是指时间差上的价格损失)。综合会员必须在当日结算后的次日下午17点以前补足最低风险保证金,否则无法继续交易,其名下所有客户由交易所指定接管方接管。第二十二条强行平仓价格以达到强行平仓标准后所能成交的第一个报价来执行。第二十三条因受到市场原因、价格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强行平仓无法执行或执行后剩余资金无法偿付因强行平仓导致的亏损时,若亏损额超过按照第二十条之规定标准计算的亏损额,则亏损由该会员剩余资金自行承担,直至平仓完成;若该会员资金不足以偿付时,由交易所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先行偿付,然后由交易所向该会员追索。第二十四条相关的计算公式会员持有净头寸=客户净头寸-会员对冲净头寸会员风险保证金=期初风险保证金+出入金+(会员总盈亏-客户总盈亏)总盈亏包括浮动盈亏、结算盈亏和平仓盈亏。第七章风险警示制度天津贵金属交易所7第二十五条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客户或会员报告情况、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向会员或客户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相关情况:(一)交易价格出现明显异动;(二)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三)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四)会员或客户资金异常;(五)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六)交易所接到涉及有关会员或客户的投诉;(七)会员涉及司法调查;(八)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七条当价格出现大幅波动(以上述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之规定为标准),会员或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或其他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异常情况主要包括:(一)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二)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出现较大差距;(三)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天津贵金属交易所8和社会灾害;(四)非交易所原因导致的计算机系统故障;(五)非交易所原因导致的其他情况。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黄金交易违规违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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