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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三
第1页1Z307045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一、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须提交的文件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消防验收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1.地下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2.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3.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1的要求。【例题】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的材料不包括()。(2012年真题)A.规划、招投标、公安消防、环保部门的完整备案文件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C.施工企业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D.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答案】A【例题】建设单位办理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的材料有()(2013年真题)A.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B.住宅使用说明书C.工程竣工验收报告D.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E.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答案】ACDE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收和处理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竣工验收备案违反规定的处罚1Z307050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1Z307051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1Z307052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1Z307053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Z307051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范思哲”)1.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2.质量保修期限3.承诺质量保修责任。主要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诺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有关具体实施保修的措施。第2页【例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完工后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时间为()。(2011年真题)A.竣工验收合格后B.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C.竣工验收时D.交付使用时【答案】B【例题】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内容一般包括()。(2012年真题)A.工程概况、房屋使用管理要求B.保修范围和内容C.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条件D.保修期限和责任E.保修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答案】BD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例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保修期自()之日起计算。(2012年真题)A.竣工验收合格B.交付使用C.发包方支付全部价款D.竣工验收备案【答案】A【例题】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012年真题)A.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B.不需要进行大修即可继续使用的年限C.安全使用不低于50年D.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答案】A【例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具有法定最低保修期限的有()。(2011年真题)A.基础设施工程B.设备安装、装修工程C.门禁监控系统D.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工程E.供热与供冷系统【答案】ABDE【例题】某场馆工程的质量保修书的保修期限中,符合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是()。(2011年真题)A.主体结构工程为10年B.供热与供冷系统为3年C.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D.有防渗漏要求的房间和内外墙为2年【答案】B1Z307052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一、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原则(所有都是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第3页1.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2.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4.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而造成的质量缺陷,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5.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6.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建设参与各方再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一)缺陷责任期的确定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二)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三)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接到申请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本文标题: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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