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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块一:流水施工与横道图(注意:四种流水施工学习方法:特点、工期(含公式)、横道图)无节奏流水施工P201等节奏流水施工等步距异节奏流水施工(成倍节拍流水施工)异步距异节奏流水施工特点(1)各施工过程在各个施工段的流水节拍(t)不全相等;(2)相邻施工过程的流水步距不尽相等。(3)专业工作队数等于施工过程数(4)各工作队能够在施工段上连续工作,但施工段间可能有间歇。(1)所有施工过程在各个施工段上的流水节拍均相等(2)相邻施工过程的流水步距相等,且等于流水节拍(3)专业工作队数等于施工过程数,即每一个施工过程成立一个专业工作队,由该队完成相应施工过程所有施工任务(4)各个专业工作对在各施工段上能够连续作业,施工段之间没有空闲时间(1)同一施工过程在各个施工段上的流水节拍都相等,不同施工过程在同一施工段上的流水节拍不等,其值为倍数关系。(2)相邻施工过程的流水步距相等,且等于各个流水节拍的最大公约数。(3)专业工作队数目大于施工过程数,部分或全部施工过程按倍数增加相应专业工作队(某施工过程应组织的工作队数=该过程的流水节拍/最大公约数)。(4)各个专业工作队都能够连续作业,施工段没有间歇时间。(1)同一施工过程在各个施工段上的流水节拍都相等,不同施工过程之间的流水节拍不尽相等。(2)相邻施工过程之间的流水步距不尽相等。(3)专业工作队数目等于施工过程数目。(4)各个专业工作队都能够连续作业,施工段没有间歇时间。流水步距流水步距(K)与流水节拍存在某种函数关系(可用取大差法):(1)累加各施工过程的流水节拍,形成累加数据系列;(2)相邻两施工过程的累加数据系列错位相减;(3)取差数之大者作为该两个施工过程的流水步距。流水步距等于流水节拍工期Tp=ΣKi+Σtn,式中ΣKi为各流水步距之和,Σtn为最后一个施工过程在各施工段的持续时间之和。案例:P201其中C为插入时间、平行搭接时间,Z为间歇时间,M为施工段数,N,为施工队数,K为流水步距其中C为插入时间、平行搭接时间,Z为间歇时间,M为施工段数,N,为施工队数,K为流水步距1.流水施工的特点:1)科学利用工作面,争取时间,合理压缩工期;2)工作队实现专业化施工,有利于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升;3)工作队、工人、机械设备连续作业,同时使相邻专业工作队的开工时间能够最大限度地搭接,减少窝工和其他支出,降低建造成本;4)单位时间内资源投入量较均衡,有利于资源组织与供给。2.什么是流水施工:将拟建工程分为若干施工段,并将施工对象分解为若干个施工过程,按施工过程成立相应工作队,各工作队按施工过程顺序依次完成施工段内的施工过程,依次从一个施工段转到下一个施工段,施工在各施工段、施工过程上连续、均衡地进行,使相应专业工作队间实现最大限度的搭接工作。2模块二(0):(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3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4.脚手架定期检查的主要内容:(1)杆件的设置与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2)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扣件螺栓是否松动;(3)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满堂脚手架,高度在20m以上的满堂支撑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新教材增加内容)(4)架体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5)是否有超载使用现象。模块二(1):土方开挖、基坑支护45.基坑支护:≥5米的为深基坑,5米的为浅基坑。P976.深基坑支护结构选型:P416页的表四(基坑等级)、427页表1(支护结构选型)。排桩或地下连续墙、水泥土墙、土钉墙、逆作拱墙、原状土放坡或采用以上形式的组合等。P101要坚持采用:分层、分段、均衡、对称的方式进行挖土。P102基坑工程变形监控值(㎜)(含基坑侧壁等级划分)基坑类别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一级基坑308030二级基坑608060三级基坑80100100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为作主体结构一部分;2)开挖深度大于10m;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要严加保护的基坑。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别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建筑基坑支护结构选型表1A432024-1P427结构形式适用条件排桩或地下连续墙1.适用于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二、三级2.悬臂式结构在软土场地中不宜大于5m3.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宜采用降水、排桩加截水帷幕或地下连续墙水泥土墙1.适用于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2.水泥土桩施工范围内地基土承载力不宜大于150kPa3.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土钉墙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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